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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日 星期二

「台辦收賄誰行賄?權貴盡在紫金山!」抗議貨貿談判記者會

圖片來源:經濟民主連合臉書專頁

新聞稿/經濟民主連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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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政府上台後推動「兩岸協商」,淪為兩岸政商權貴集團牟取個人及財團利益的平台,外界多所批評。中共中紀委第五巡視組日前公布調查結果發現:負責對台工作的中國國台辦「存在以工作特殊性為由規避監管的現象,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拉贊助收捐贈、違規收受禮品饋贈、利用工作關係為親屬謀取便利等問題時有發生」。中共中紀委已證實國台辦官員有收賄、收禮的行為,那到底誰在行賄、送禮?這與即將舉行的紫金山兩岸企業家峰會、以及貨貿談判有無關連?

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指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五十條規定:「倘一國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表示係經另一談判國直接或間接賄賂其代表而取得,該國得援引賄賂為理由撤銷其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只要證明國台辦、海協會系統的談判官員有收賄,中國政府就可以選擇性地要求撤銷或調整因「賄絡」所達成的二十三項對台協議。

習近平要以肅貪牌對抗台灣的民主牌
習近平肅貪大旗砍向國台辦,固然有其內部鬥爭與統戰路線調整的意圖,但罕見的將國台辦官員收賄昭告世人、刊登新聞公報,背後隱藏因應2016台灣政黨輪替、台海新情勢的戰略思維。中國政府警告「基礎不牢,地動山搖」,要求民進黨承認「九二共識,一個中國」;屆時中國政府再以國台辦官員收賄為理由,選擇性地要求撤銷或調整因「賄絡」所達成的二十三項對台協議,就成為逼迫台灣新政府在談判議題讓步的武器。

貨貿談判不可在「賄聲賄影」中進行
正因為如此,經民連主張貨貿談判不可在「賄聲賄影」中進行,必須先停止談判,直到台海雙邊均聲明確認中共所公布之「國台辦官員收賄案」,與2011年2月以來的十一次貨貿談判無關為止。中國國台辦(包括海協會)負責對台交流與談判事宜,國台辦官員收賄,那行賄嫌疑最大的當然是因雙邊協議簽署而獲得特定經濟利益的台灣企業。面對這個收賄疑雲的「政治地震」,主管機關應比照過去地震颱風災害要求企業公告所受影響的前例,由證期局、證交所、櫃買中心通令各上市、上櫃、公開發行公司,進行稽核調查,釐清是否曾對中國國台辦官員「贊助、捐贈、送領、饋贈」?並將調查結果公布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石化、面板、汽車業十大財團,應協助釐清
2011年2月以來,馬政府推動貨貿談判的主要目標即在爭取石化、面板、汽車、工具機四大產業出口中國免關稅。其中,工具機中國政府列為國防工業、民族工業,高度保護。外界普遍認為如果貨貿協議在年底完成談判,獲益最大的將是經營石化、面板、汽車三大產業的十大財團,包括:(1)石化業生產五大泛用塑膠的李謀偉家族(榮化)、王永慶家族(台塑、台化)、吳壽松/吳亦圭家族(台聚、亞聚、台達化、華夏海灣)、辜濂松/辜仲瑩家族(國喬)、許文龍家族(奇美實業)。(2)面板五虎(已合併成四虎)的郭台銘(群創光電,合併奇美)、李焜耀(友達)、林蔚山家族(中華映管)、焦廷標/焦佑麒家族(瀚宇彩晶)。(3)汽車業的裕隆(嚴凱泰家族)。

經民連無意指控前述任何企業涉嫌行賄國台辦官員,而係敦促包括十大財團在內的企業,落實「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如附錄),啟動稽核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公布。

兩岸企業家峰會就是權貴俱樂部
台灣勞工陣線洪敬舒主任指出,今天很多勞工到公司上班會發現老闆不見了,因為所有的兩岸權貴都到南京紫金山,去開「兩岸企業家峰會」了。這個由前副總統蕭萬長與中國前副總理曾培炎組織的兩岸企業家峰會,就是兩岸權貴俱樂部。過去服貿協議談判他們為金融業的利益「大顯長才」,現在貨貿協議談判正要舉行,他們也在紫金山「活動」。面板業的郭台銘(群創)、石化業的王文淵(台塑)、汽車業的嚴凱泰(裕隆)都是「兩岸企業家峰會」的理事,台灣勞工陣線堅決反對犧牲農民與基層勞工利益,成就石化、面板、汽車業十大財團利益的貨貿協議。

馬政府的「對中政策」已失去人民信任,貨貿談判應停止
台灣教授協會張信堂會長表示:去年台灣對中國貿易佔出口比重39.7%,國人普遍憂慮對中國經貿過度依賴,而ECFA早收清單實施的結果,也引起各界普遍的質疑。馬政府以黑箱決策簽訂的服貿協議,引發318運動,在五十萬人上街、行政院暴力鎮壓與24天的國會占領後,被阻擋下來。318運動與去年的九合一選舉,就是人民對馬政府「對中政策」所投下的不信任票。我們要求馬政府停止貨貿談判,等待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後,由新國會、新政府與各產業勞工及業者,重新討論決定。

時間:2015年11月3日上午九點半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外
出席: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張信堂(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洪敬舒(台灣勞工陣線工作貧窮研究室主任)
洪崇晏(永社執行秘書)


附錄:「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第十條(禁止行賄及收賄)
上市上櫃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上市上櫃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第二十條(會計與內部控制)
上市上櫃公司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上市上櫃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且得委任會計師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第二十五條(資訊揭露)
上市上櫃公司應建立推動誠信經營之量化數據,持續分析評估誠信政策推動成效,於公司網站、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其誠信經營採行措施、履行情形及前揭量化數據與推動成效,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誠信經營守則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