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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9日 星期四

這可能涉及犯罪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2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7471

針對大法官釋字第七三二號解釋,司法院網站所公布的蘇永欽大法官所寫的協同意見書,竟與寄給當事人的版本不一,而多出了此號解釋不及於美河市案,自也無提起再審之可能等語。司法院秘書處面對此爭議,卻解釋協同意見書只是個人意見,言下之意,即便修改,亦無涉不法。如此說詞,實讓人感到訝異。

大法官決議的解釋文,雖無判決之名,卻因其有宣告法律違憲、命令違法等之權限,自有比法院判決具有更高的效力及法位階。故相對於一般判決的評議乃屬不能公開,關於大法官解釋文所存有的協同及不同意見,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就要求司法院應一併公開,並通知本案聲請人及關係人。

雖然,協同及不同意見並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藉由此等意見的公開,不僅可成為導引修法的重要指標,更可能為法院判決的重要參考。且既然法條規定要與多數意見一起公開,自也成為大法官解釋的一部分。

而由於大法官除政黨解散案件必須宣判外,於他案件的解釋,就只能以公告或通知當事人為解釋文生效的時點。惟一旦對外生效,基於裁判的羈束力,除非有文字誤寫或數目誤算之情況,而得以為更正外,任何人,包括大法官本身,都不能對釋憲的解釋文內容為更動,這當然也包括協同與不同意見在內。

也因此,針對釋字第七三二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所出現當事人與網路版本的差異,已非屬單純文字的更正,而是涉及實質內容的變更。故在兩者都屬對外生效的情況下,就必然有一版本與原本有落差,致可能涉及刑法第二一一條的變造公文書罪。

不過,因變造公文書尚須有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之危險,才得以成立變造公文書罪,則於意見書多加了幾個字,能否因此即該當此等要件,實也有相當的疑問。惟不管如何,司法院對於已經生效的釋憲文書,竟可任憑更改,並於被抓包後堅稱,此僅是個人意見的表達,則於未來,還有誰會相信大法官所做的任何解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