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5年10月30日 星期五

向馬總統的「超級蚊子館」說不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法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2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6870

總統馬英九日前風光地主持國防部「國家軍事博物館」宣告典禮,國防部預計將在台北大直空軍司令部對面空地,以八年光陰興建十層樓高的大型建築,「初步」匡列卅二億元預算,並聘請十數位諮詢委員,到英國、韓國等國外軍事博物館考察。撇開馬總統任期僅剩不到七個月的政治現實不談,這筆鉅額公帑,該這樣揮霍嗎?

翻開報紙,今年九月下旬,某海軍陸戰隊中隊長冒著被懲處風險以「自購合適裝備」凸顯國軍只求整齊,無視裝備太差的怪現象。而立委盧秀燕當時也一併揭露國軍要義務役男自備軍用品,由於黃埔背包大缺貨,只好用黑色塑膠垃圾袋頂替的奇觀。接著又發生在AT-3教練機失事意外裡黑盒子因「時空因素」沒有裝設GPS自動發報裝置,導致無法及早救人的荒唐。最後於本月上旬,台中檢方查出國產雲豹裝甲車採購案廠商居然向中國購買低價零件混充,再由軍方不實驗收過關的離譜弊案。而昨天媒體報導戰機機堡抗炸力差,監察院二度糾正國防部,國防部解釋係「國防資源有限」云云。每年超過三千億的國防預算究竟流向何方?令人莫解。

面對中國的持續威脅,台灣需要強固的國防實力來捍衛全民的生命、自由與財產安全。由百姓辛勤工作累積的國防預算,照理來說應以第一線揮汗流血的國軍戰士實際需求展開,思考如何能令其更安全、更有效率、更有尊嚴地執行保家衛國任務。在中央政府財政瀕臨「苗栗化」危機之際,納稅人此刻最不想看到的,就是另一座嶄新的超級蚊子館!

2015年10月29日 星期四

「停止貨貿談判/1107遊行」行前記者會

「停止貨貿談判/1107遊行」行前記者會
10/29 09:00@行政院
圖片來源:經濟民主連合臉書專頁

新聞稿/經濟民主連合
www.facebook.com/593374924100942/photos/a.593377294100705.1073741827.593374924100942/761732053931894

活動頁面:
www.facebook.com/events/733767600062698

去年318運動退場聲明:「強烈要求馬政府在(監督條例)法制化完成之前,不得再與中國洽談或簽訂任何協議」。然而,夏張二會卻達成「推進貨品貿易協議商談,爭取今年年底前獲得共識與成果」之結論;媒體並報導十一月上旬雙方在台灣進行第十二輪談判,十一月中旬APEC鄧(振中)高(虎城)會將宣布談判完成。為此,經濟民主連合等各團體共同發起「停止貨貿談判/1107遊行」行動,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表示:將全力阻止此一違背民主,危及食品安全,損害農民權益與勞工生計,犧牲基層農工圖利石化、面板、汽車業十大財團的貨貿談判。


1107遊行,向經濟部、國貿局、農委會抗議:
賴中強表示11月7日的遊行,下午兩點在經濟部集合抗議,沿福州街、南昌路、南海路,再向國貿局與農委會抗議,呼籲民眾一起站出來,要求已失去人民信任及正當性的馬政府,停止貨貿談判。



六大訴求:
除要求(一)「停止貨貿談判」外,各團體並公布此次遊行的訴求:

(二)食安檢驗不可退: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秘書長賴曉芬表示:雖然經濟部鄧振中部長最近強調食品安全不受貨貿談判影響,但是根據經濟部貨貿官網所公布的貨貿協議文本架構,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驗措施部分,白紙黑字寫著要「解決兩岸食品與農產品檢驗及檢疫問題,降低不必要的非關稅貿易障礙,促進兩岸貿易往來」。此一立場,把維護國人健康的食品安全邊境檢驗當成是「貿易障礙」,未來在通關速度的限制下,可能降低海關實地檢驗的比例,或以中國當地的檢驗證明甚至切結書(供應商符合性聲明)代替。日前在答覆尤美女委員質詢時,雖然鄧振中部長表示「會要求由我方自行檢查」,但農委會主委陳保基隨後打臉說「國際目前對於食安檢驗是要求第三方認證」,那第三方認證,不就是包括中國當地的檢驗機構?

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理事主席許秀嬌表示: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提供環保、健康、安全的生活必需品及食品供社員利用,目前已經有六萬多名社員參與共同購買,這也就代表了六萬多個家庭對於安全食品的需求。供應合作社產品的農友和食品加工業者也超過200家,每家都競競業業的為消費者的健康作食材安全的把關工作。在我們的實際營運過程,以目前合作社供應的中藥材為例,幾乎都是從中國進口的,中藥材佔社員利用額的比例不高,但是所花費的檢驗費用卻是不成比例的高,這是因為從中國進口的產品把關不夠嚴謹所致。在目前政府無法做好中國進口食材安全把關的情況下,不宜貿然進行兩岸貨貿談判。否則傷害的不只是台灣的農業和食品產業,國人的健康也勢必受到傷害,已經非常嚴重的食安問題更會雪上加霜。本人代表六萬多個社員家庭,呼籲政府重視人民的聲音,回應人民對食品安全的需求,保護台灣的農業和食品產業,停止貨貿談判。

(三)農民權益不可讓:
台灣農村陣線發言人陳平軒表示:陳保基主委日前在立法院表示,目前管制禁止中國進口的830項農產品不會開放。但是根據國貿局網站資料,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第一章至第二十四章的農產品,共有972項禁止中國貨進口,與陳保基主委的說明的830項差了142項,主要原因即在與動植物產品直接相關的食品業,例如食用油、動植物調製食品,這部分如果開放,也會影響農民權益。我們堅決反對犧牲農民權益的貨貿談判。

(四)勞工生計不可賣: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表示:中國以「經貿正常化」為名,要求台灣開放食品、鋼鐵、紡織、電機電纜、玻璃、陶瓷、橡膠等等產品,都是就業人口眾多的內需產業,馬政府還在誇口貨貿「利大於弊」,要大家「習慣」自由貿易,完全不把基層勞工的生存權看在眼裡,我們要求停止貨貿談判。

(五)沒有參與式民主,就沒有經貿談判:
民主鬥陣總召林倢表示:規範政府對中國談判的監督條例尚未完成立法,馬政府就急於與中國簽訂貨貿協議,至今貨貿對各行業的衝擊影響評估也未見公布。人民要求的民主,不是等到政府簽訂協議後,再來「上街抗議」;人民要求的民主,是要讓權益受影響的各行業勞工從業人員,可以在政府談判過程中,獲得資訊,表達意見,影響決策與談判結果。因為,經貿協定衝擊的是各行業勞工從業人員賴以為生的經濟活動能否存續,而貨貿談判將「檢驗檢疫」納入, 更將影響食品安全與消費者權益。在監督條例立法完成前,不應進行貨貿談判,沒有參與式民主,就沒有經貿談判。

(六)沒有社會團結,就沒有貿易協定:
賴中強表示:貿易自由化過程中有得利者,有受害者,只有對因貿易自由化受害的產業及勞工給予充分協助及補償,同時對因貿易自由化受益的產業增加稅捐,維持「社會團結」,台灣才可能共同面對嚴酷的國際經濟情勢。然而,檢視台灣現況,馬政府的「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只是一紙行政命令,學者更批評行政機關亂花錢,讓勞工上心靈成長課程來消化預算,美其名因應自由貿易衝擊。而行政院院會九月十日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草案」,不僅簡陋,也尚未完成立法。沒有社會團結,就沒有貿易協定,台灣欠缺貿易調整援助法制,貿易衝擊救助與分配正義制度不健全,沒有社會團結措施,無法化解少數贏者圈與多數人民的對立,我們反對在這樣的背景下進行貨貿談判。

民進黨、親民黨應明確表達對貨貿談判立場
台灣正在進行國會及總統大選,對重要公共政策表達明確立場,以供選民選擇,是民主國家政黨的義務。綠黨、社會民主黨、台聯、時代力量、樹黨、自由台灣黨已經在夏張會前經民連的抗議行動中,公開表達要求停止貨貿談判的立場,但是民進黨與親民黨的立場,卻依然不明。我們將聯繫在下週前往民進黨、親民黨拜會,請教兩黨對貨貿談判與貨貿協議立場。

時間:2015/10/29上午九點
地點:行政院

出席:
經濟民主連合、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農村陣線、台灣勞工陣線、民主鬥陣、島國前進、臺左維新、黑色島國青年陣線、台灣教授協會、台少盟、永社、台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

【參考資料】

你被「貨貿」了嗎?--第一篇食品、飲料、酒
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511245759048060&id=100004879216262

農業哀歌,你被貨貿了嗎?第二篇
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511903518982284&id=100004879216262

漁牧哀歌,你被「貨貿」了嗎,第三篇
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512139165625386&id=100004879216262

林義守可以西進,但鋼鐵金屬業勞工必須守護家園---你被「貨貿」了嗎,第四篇
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512371842268785&id=100004879216262

無窮大比任何數值都大/你被「貨貿」了嗎,第五篇紡織業
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513345435504759&id=100004879216262

電機、重電業的海嘯,你被「貨貿」了嗎?第六篇
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513592688813367&id=100004879216262

你被「貨貿」了嗎?第七篇,橡膠、陶瓷、玻璃工業
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513843702121599&id=100004879216262

你被「貨貿」了嗎,第八篇,國民健康、公共衛生與環境生態
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514518275387475&id=100004879216262


【相關報導】

夏張二會達成「推進貨品貿易協議商談,爭取今年年底獲得共識與成果」之結論。經濟民主連合今於行政院前舉行「停止貨貿/1107遊行」記者會。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羅沛德攝

自由時報:「停止貨貿談判」經民連11/7籲民眾站出來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490684

聯合新聞網:抗議夏張會反服貿團體11/7上街
https://video.udn.com/news/390118

蘋果日報:反服貿團體11/7日發動遊行要求停止貨貿談判
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029/721322/






取消酒駕三振問題即可解決?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10.2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cd99574-ae7b-423f-87a4-60149b7f2a4d

(圖片來源:民報/資料照片

台中高檢署決定放寬酒駕准予易科罰金的門檻,以來解決監獄擁擠的現況。惟如此的作法,或能暫時抒解監獄之壓力,卻只是將問題丟給未來。

1999年為有效嚇阻酒醉駕車,因此,立法者將原本僅屬於行政罰的酒駕與類似行為入罪化,而增訂刑法第185條之3,即只要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即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不過在此條文通過後,由於條文中的所謂「不能安全駕駛」,乃屬極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若委由第一線的執法警察為個案裁量,可能出現因人而異的差別對待,而引發公平性的質疑。所以,警察機關即會傾向於以酒精濃度的多寡,來為是否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藉由客觀數據以避免爭議,更可方便處理此類案件,並能因此迅速為訴追,而能有效防止酒駕行為。

而在這幾年,酒駕肇事屢屢登上新聞頭版,各界要求重懲的呼聲不斷,同時,由於刑法條文對於酒駕不能安全駕駛,並未為明確之規定,致造成執法不一的現象。而於2013年5月,立法院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時,不僅在第2項,將酒駕致重傷罪的法定刑提高至一到七年、酒駕致重傷罪提高到三到十年,更在第1項第1款,將不能安全駕駛的基準,直接明文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以免讓人有僥倖心理。

惟將不能安全駕駛的酒精濃度明訂為千分之0.25,如此低的門檻,或能有效嚇阻酒駕,就無法避免觸法人數的急遽增加。而由於單純酒駕的法定刑上限僅為兩年,為了避免監獄的負擔,對於初犯者,刑事司法必會以緩起訴、緩刑或易科罰金等方式,以來終結案件。

只是對於屢犯者,若仍以轉向處遇對待,若又發生酒駕肇事,司法人員恐難以承受排山倒海的輿論壓力。惟到底要犯幾次,即應訴追且不得易科罰金,在法無明文下,就造成各地檢署的分歧,這也迫使法務部在2013年6月,頒佈五年內三犯酒駕,就一定得發監執行的執法標準。只是這樣的「三振條款」,雖能達到執法的公平性,但在法律未有授權下,就已踩踏到罪刑法定的紅線。尤其是否緩起訴、是否易科罰金,乃是法律授權給檢察官於具體個案的裁量權,如此統一且硬性的標準,實也侵害了檢察權核心,且在無任何彈性調整的空間下,每年竟有上萬名的單純酒駕者入監服刑,就使負擔早已沈重的機構化處遇,更加雪上加霜。

而在超收嚴重的現況下,受刑人的平均使用空間就僅有0.4坪,於如此擁擠的空間,必造成受刑人的壓迫感,致容易產生摩擦,亦帶來戒護與管理上的困難,台灣的每座監獄就有如壓力鍋般,隨時有爆發之可能。而在監獄爆滿的情況,也必然帶來教化與輔導的不足。

如今,台中地檢署打破了法務部所立下的基準,或能在短期內紓解台中監獄的負擔,但問題是,若他地檢署未跟進,就又回到一國多制的紛亂狀況,致造成法律不安定的危機。而一下嚴、一下寬的執法標準,就使當初修法想以嚴厲處罰來嚇阻酒駕的目的喪失。由此亦突顯出,台灣刑事立法與執行,因過度迷信刑罰萬能,又缺乏整體性配套下,任何對策之提出,就只能是且戰且走的急就章,而陷入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惡性循環中。

這可能涉及犯罪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2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7471

針對大法官釋字第七三二號解釋,司法院網站所公布的蘇永欽大法官所寫的協同意見書,竟與寄給當事人的版本不一,而多出了此號解釋不及於美河市案,自也無提起再審之可能等語。司法院秘書處面對此爭議,卻解釋協同意見書只是個人意見,言下之意,即便修改,亦無涉不法。如此說詞,實讓人感到訝異。

大法官決議的解釋文,雖無判決之名,卻因其有宣告法律違憲、命令違法等之權限,自有比法院判決具有更高的效力及法位階。故相對於一般判決的評議乃屬不能公開,關於大法官解釋文所存有的協同及不同意見,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就要求司法院應一併公開,並通知本案聲請人及關係人。

雖然,協同及不同意見並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藉由此等意見的公開,不僅可成為導引修法的重要指標,更可能為法院判決的重要參考。且既然法條規定要與多數意見一起公開,自也成為大法官解釋的一部分。

而由於大法官除政黨解散案件必須宣判外,於他案件的解釋,就只能以公告或通知當事人為解釋文生效的時點。惟一旦對外生效,基於裁判的羈束力,除非有文字誤寫或數目誤算之情況,而得以為更正外,任何人,包括大法官本身,都不能對釋憲的解釋文內容為更動,這當然也包括協同與不同意見在內。

也因此,針對釋字第七三二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所出現當事人與網路版本的差異,已非屬單純文字的更正,而是涉及實質內容的變更。故在兩者都屬對外生效的情況下,就必然有一版本與原本有落差,致可能涉及刑法第二一一條的變造公文書罪。

不過,因變造公文書尚須有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之危險,才得以成立變造公文書罪,則於意見書多加了幾個字,能否因此即該當此等要件,實也有相當的疑問。惟不管如何,司法院對於已經生效的釋憲文書,竟可任憑更改,並於被抓包後堅稱,此僅是個人意見的表達,則於未來,還有誰會相信大法官所做的任何解釋呢?

【座談紀錄】1025「美河市案釋憲及後續爭議」座談會




【座談會詳情】

  時間:10 / 25(日) 14:00-17: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樓B室(台北市濟南路1段2-1號)
  主辦單位:永社

  主持人:許志雄 / 嘉義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
  與談人:尤 清 / 律師、前台北縣長、前立法委員
      邱顯智 / 律師
      陳英鈐 / 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
      陳耀祥 / 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黃帝穎 / 律師、永社理事
      顧立雄 / 律師、永社理事

  完整資訊: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5/10/blog-post_16.html


【影像紀錄】

  清單連結: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3CkQtxnqPsOYu680KtdX8P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與談人發現「蘇永欽更改協同意見書」請見影片3。)




【座談資料】

陳英鈐教授投影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TEZ4aWJLUWUzUms/view




【活動照片】

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889377154479144.1073741853.369149116501953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黃帝穎:司法院變造美河市案公文為馬卸責」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486836

新頭殼:「司法院變造美河市案公文疑為馬英九卸責」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10-26/66001

自由時報:「美河市案黃帝穎批大法官意見書被當部落格」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487958

ETtoday:「美河市案不能再審?黃帝穎:司法院變造公文干預受害者」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1025/585804.htm

民報:「黃帝穎:司法院變造公文為馬的美河市案卸責」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aa5d5f9-909a-4eae-b2fd-e4a290796d16


2015年10月27日 星期二

「王丹、台灣公民社會抗議英國踐踏人權」記者會

圖片來源:華人民主書院臉書專頁

會後新聞稿/華人民主書院
http://idemocracy.asia/news/764

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改會及華人民主書院等民間團體今天上午於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大樓外舉行記者會,譴責近日英國政府逮捕和平示威的維權人士,並抗議英國為其經貿利益犧牲人權價值,忽視中國人權境況。於記者會結束後,由與會民間團體推選出的五位代表進入英國駐台辦事處與英國駐台代表胡克定Chris Wood會面,表達台灣公民社會以及中國民運人士對於近期逮捕事件的嚴正抗議。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近日訪問英國,英國政府給予極高規格接待,對於習近平上台後嚴重惡化的中國人權情況並未表示足夠的關切。更有甚者,旅英中國異議人士邵江和另兩位圖博人士索朗秋登、江白拉莫以和平方式表達抗議,竟遭英國當局粗暴對待,不僅加以逮捕,還搜查其住家並扣留電腦,把和平維權人士當作恐怖主義分子對待。英國政府對待追求民主的中國民間人士如此粗暴,對待關押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的人權侵犯者卻卑躬屈膝,不但違悖英國自由民主的光榮傳統,更是對普世價值的無情踐踏,足令英國蒙羞。

民運人士王丹及吾爾開希今都出席記者會,對英國政府逮捕六四民運夥伴邵江的事件表示高度關注。吾爾開希當場宣讀其與王丹先前公開的英文聲明,隨後王丹表示英國政府逮捕和平示威者極不合理,把抗議者當作恐怖主義人士對待這般超乎尋常的作法,是來自於中國政府的壓力。他也認為,英國身為歐洲具有民主傳統的大國,受到來自北京政府的壓力以及其經貿利益而拋棄人權標準,已然超乎國際社會過去對於英國作為自由民主憲政理念發源地的既有印象。王丹進一步呼籲:「英國政府一定要以政府名義出面向邵江個人道歉,若他們不這麼做,公民社會將繼續對英國政府施加壓力。」

在台藏人福利協會會長扎西慈仁沈痛地表示西藏沒有基本人權,從2008開始為了宗教自由、達賴喇嘛要回家,西藏已有149個人自焚。今天英國政府逮捕中國民運人士和兩個西藏人,對於藏人來說是莫大的傷害。扎西慈仁說:「英國是第一個承認西藏為獨立國家的國家,也曾到訪西藏,但是今天兩位示威者在英國僅是拿出西藏的雪山獅子旗就被逮捕與居家搜查,這讓我們感到非常難過。」

台權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台灣政府為維持友好關係,對於中國境內的人權狀況予以噤聲,在中國大使到訪台灣時暴力對待和平表達訴求的陳抗民眾。過去歐美國家透過與中國經貿往來或公開場合對於中國政府進行人權狀況改善的呼籲,然而這次的逮捕已經嚴重侵犯了人民集會遊行與言論自由,扣押電腦更是侵犯了隱私權。英國政府忽視中國大規模逮捕其境內維權律師,以及過去對非政府組織工作者、勞工和上訪民眾的侵害與打壓。邱伊翎認為英國政府作出了最壞的示範,為了經貿往來放棄人權價值和標準,讓人權標準趨於和中國一致。

於記者會最後發言的台灣圖博之友會會長林愛龍嚴正呼籲:「英國政府對於中國現在的人權狀況必須提出更強烈的關切,沒有一個富裕的國家是建立在放棄人性的尊嚴,對於人權事務置之不理、閉口不談,來得到更富裕的生活。台灣圖博之有會代表台灣關注西藏事務以及中國人權的所有朋友表達我們最真摯的抗議以及關切。」

會後由五位代表: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華人民主書院董事會主席王丹、民運人士吾爾開希、在台藏人福利協會會長扎西慈仁以及台灣圖博之友會會長林愛龍代表進入英國駐台辦事處向英國駐台代表胡克定Chris Wood表達意見。英國駐台代表胡克定Chris Wood表示逮捕示威民眾的事件目前仍在司法程序中因此辦事處不便介入司法,對於大都會警察的逮捕行徑英國法庭也還在審理。待法庭有任何審理結果時,英國駐台辦事處將為台灣人權團體表達訴求與抗議。胡克定Chris Wood於會中提供一份英國關注中國人權的報告書,表示英國將不加推諉與中國保持對人權議題的密切關注。

記者會結束前,出席者高喊「譴責英國政府,人權標準倒退!Shameful ! Shameful ! Shameful !」對於卡梅倫政府這種「只重經濟,不顧人權」的行徑,公民團體要求英國政府向邵江、索朗秋登和江白拉莫正面致歉,並對中國人權問題做出更有力、更直接的正面回應。


時間:2015年10月27日(星期二)上午10:00-11:30
地點: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樓下 (台北市信義區松高路9-11號)

流程:
10:00~10:30  記者會:宣讀聲明並接受媒體提問
10:30~11:30  NGO代表與英國駐台代表胡克定Chris Wood會面 (不開放採訪)

發言代表:
王丹(華人民主書院董事會主席)
林愛龍(台灣圖博之友會秘書長)
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其他NGO代表:
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民間司改會、勞工陣線、永社、親子共學促進會、維吾爾之友會、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等。

圖片來源:華人民主書院


【台灣公民社會抗議英國踐踏人權聲明】
The statement on British government’s abuse on human rights from Taiwan civil society

連署網站: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51022202533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近日訪問英國,英國政府給予極高規格接待,但對習近平上台後嚴重惡化的中國人權情況卻沒有表示足夠的關切。更有甚者,旅英中國異議人士邵江和另兩位圖博人士索朗秋登、江白拉莫以和平方式表達抗議,竟遭英國當局粗暴對待,不僅加以逮捕,還搜查他的住家,把和平維權人士當作恐怖主義分子對待。

英國政府對待追求民主的中國民間人士如此粗暴,對待關押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的人權侵犯者卻卑躬屈膝,不但違悖英國自由民主的光榮傳統,更是對普世價值的無情踐踏,足令英國蒙羞。

對於卡梅倫政府這種「只重經濟,不顧人權」的行徑,我們甚感義憤,必須表達我們的抗議。我們要求英國政府向邵江、索朗秋登和江白拉莫致歉,並對中國人權問題做出更有力的回應。

[ ENGLISH ]

The British government has provide a high-level welcome to Xi jinping, the president of China. However, they haven’t paid enough concern over the deteriorating human rights condition in China after Xi has stepped on the position. Moreover, When the Chinese dissident and Tiananmen activist Shao Jiang, who’s currently based in UK, executed his own right to peacefully protest, he got arrested along with other two Tibetan peaceful protesters, Sonam Choden and Jamphel Lhamo, and even had his home searched by the British authority. The British government treated him not as a peaceful protester, but a dangerous terrorist.

The British government is acting obsequiously to the human rights abuser who imprisoned the Nobel Peace Prize laureate Liu Xiaobo, while oppressing the Chinese people who is striving for democracy. This is not only totally contradictory to the glorious tradition of Freedom and Democracy in the United Kingdom, but also humiliating on the Universal values. This is a real shame on the country.

We are revolting against such behaviour of the Cameron government which concerns only on the material benefits but easily give up the precious values of human rights. Therefore, we are showing our huge objection to the British government, and demanding the below: 1. The British government shall apologize to Shao Jiang, Sonam Choden and Jamphel Lhamo according to their violation and disrespect on his rights. 2. The British government shall have a stronger appeal on the Chinese human rights issues.

發起團體  Originator:
華人民主書院|New School for Democracy

連署團體  Cosign:
台灣圖博之友會|Taiwan Friends of Tibet
台灣自由圖博學會|Students for a Free Tibet-Taiwan
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Taiwan Association for China Human Rights
台灣和平草根聯盟|Taiwan Grassroots Alliance for Peace
台灣維吾爾之友會|Taiwan Friends of Uighurs
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Taiwan Youth Anti-Communist Corps
台灣陪審團協會|Taiwan Jury Association
台灣勞工陣線|Taiwan Labor Front
台灣人權促進會|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Taiwan Democracy Watch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Taiwan Alliance to End the Death Penalty
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Association of Parent Participating Education in Taiwan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Amnesty International Taiwan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Taiwan Support China Human Rights Lawyers Network
環境法律人協會|Environmental Jurists Association
台灣永社|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Chang Fo-chuan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Human Rights
華人民主文化協會|Taiwan Society for Democracy


【相關報導】

自立晚報:台灣公民社會抗議英國踐踏人權
www.idn.com.tw/news/news_content.php?artid=20151028abcd003

自由亞洲電台:恭迎習近平逮捕示威者英國政府飽受詬病
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renquanfazhi/hx-10272015104132.html

西藏之聲:各界开始声讨英国政府为贸易而牺牲人权的行为
www.vot.org/cn/各界开始声讨英国政府为贸易而牺牲人权的行为/

登革熱是天災還是人禍?

許惠峰(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2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6873

登革熱疫情趨緩,但相關衝擊未歇。報載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於十月十三日宣布議會受理民眾登革熱國賠陳情案,並於十五日舉行研討會,會中有人表示:「本次登革熱補償性質為社會補償,依分配正義,應有一定之補償限額。」亦有人認為,「臺南登革熱失控是人禍,賠償受害人是天經地義。」究竟登革熱是天災的補償還是人禍的賠償,涉及政府給予人民金錢的法律依據、國家財政的合理分配以及公務員是否有違法失職之國賠問題,實有加以辨明之必要:

一、天災或人禍應以發生之原因為斷:依一般人之經驗皆知,颱風、地震等因自然力造成之災害,屬於天災,而由於人的行為所引發之事件,則為人禍,八仙塵爆即為顯著之適例,很顯然地,登革熱之發生並非人為所致,其發生乃因自然環境所致,至於防疫行為之有效與否,乃屬事後之災害控管問題,不可與發生原因混為一談。

二、防疫行為成效良否與公務員有無失職並無必然關係:此次台南市政府之防疫種種措施是否有效,除中央及地方政府之整體資源得否有效運用外,尚須民眾對環境整潔之維護及自我防衛行為的充分配合,單以防疫行為之結果,論斷公務員有無失職一事,顯然過於主觀擅斷而有失公允。

三、登革熱應屬災害補償而非國家賠償:人民有難,政府自應伸出援手予以救助,依「社會救助法」第二條之規定,社會救助包含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等,而台南市依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訂立「臺南市災害救助辦法」,依此辦法第二條規定「本市市民遭受水、火、雹、風、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救助。」而所謂其他災害之內容為何?依中央政府頒佈之「災害防救法」亦未明文,雖內政部於一百年曾提出第二條修正條文,將災害類別增列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及輻射災害等,惟至今並未通過,在現行法無明文之情形下,或可考慮依社會救助法中急難救助之規定,先行予以救助。

綜上,面對大自然對人類無情的襲擊,應做的是竭盡所能、謙卑面對,而非利用人民的苦難,做為個人政治鬥爭的工具。

2015年10月26日 星期一

葉匡時打臉洪秀柱?不然就是作偽證?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0.07
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113188258572

前洪秀柱競選辦公室顧問葉匡時今天針對3000萬元搓圓仔湯疑雲,辯稱是向國民黨預支的競選經費,且說洪秀柱應該知道。葉匡時的說法如果為真,就是大力「打臉」洪秀柱,因為洪秀柱多次宣誓不拿國民黨的錢選舉,竟私下叫葉去跟國民黨要錢,葉匡時的「打臉」,足認洪秀柱人格破產!但如果洪秀柱並未授權葉匡時跟國民黨拿3000萬元,則葉匡時的不實證述,暫且不論詐欺背信問題,恐涉嫌偽證罪,特偵組應詳細比對。

洪秀柱自宣布參選以來,多次宣示不拿國民黨的錢選舉,至少5次公開說「不會拿黨部一毛錢」,也「不斷與黨產切割」,甚至稱自己是「有史以來國民黨最窮的總統候選人」,結果葉匡時卻說洪秀柱知情向國民黨拿3000萬元,這是在全國面前打臉洪秀柱,讓已經被迫退選的洪秀柱,誠信與人格再次被踐踏,形同鞭屍!

因此,今天媒體報導,洪秀柱的親近友人否認洪有向黨部要3000萬元,這種說法應較符合經驗法則。這筆3000萬元若非是競選經費,則恐是洪秀柱口中說的「搭擋、資源勸退我」的其中一項資源,特偵組不該放任被告、證人有串證的機會。

此外,今天國民黨人士澄清3000萬元支票是9月30日開立,不是換柱的交換條件,但這種說法完全不合常理,因為9月25日國民黨已決定要求洪秀柱退選,且付諸執行,並在10月3日由國民黨中常委江碩文提案換柱,李四川卻在執行換柱的時刻,於10月5日交付3千萬元支票,國民黨一面決定並執行換柱,卻一面提供3000萬競選經費挺柱?這種荒謬的說法,正常的檢察官會相信嗎?

緩偵 得了便宜還賣乖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2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6126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朱立倫涉嫌違反總統選罷法第八十四條(搓圓仔湯),前日遭特偵組兩度傳喚,國民黨立委群起痛批「辦藍不辦綠」,朱立倫更嗆「浪費司法資源」,但如對檢察官偵查程序稍有了解,則可輕易發現特偵組「優待」朱立倫。

事實上,國民黨「換柱」傳言流傳已久,「交換條件說」也經多家媒體報導,但始終未見特偵組「剪報分案」,直至十月六日洪秀柱在記者會上公開表示「即使黨內人士以搭檔、資源勸退我,我也未曾有過絲毫的動搖」,足認已有違反選罷法之犯罪事實,可是特偵組仍遲至十月十四日才分案調查,更拖延至國民黨臨全會「換柱」成功後才展開約談,這與陳前總統政治獻金案的一日分案,顯然天差地別。

兩案比較,前台北市議員徐佳青在海外談及陳前總統收受政治獻金,媒體報導後一天,哪怕人事時地物都不明確,且徐佳青為失言道歉,特偵組仍執意「剪報分案」,偵查效率驚人;而朱立倫涉嫌違反總統選罷法第八十四條(搓圓仔湯),則是有洪秀柱的具體指述,特偵組卻要拖八天才分案,立案程序整整是陳前總統政治獻金案的八倍時間,檢察官甚至還未依正常偵查經驗,先傳喚洪秀柱「鞏固證詞」,拖至「換柱」成功後才約談,給予充分串證時間,讓證人可以翻供而不負偽證罪責,特偵組如此「優待」朱立倫,公然速辦綠、緩辦藍,豈有國民黨立委所說的「辦藍不辦綠」?

搓圓仔湯條款搓得圓圓的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2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6431

特偵組針對換柱所引發的搓圓仔湯疑雲,雖已對相關人等為約談,惟以現行的法規範,欲證明此等情事的難度恐不低。

若對具有總統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並使其放棄選舉者,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若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亦可處相同的刑期,此即一般所稱的搓圓仔湯條款。而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甚至將搓圓仔湯條款的適用範圍,擴及政黨內的初選,以更有效防止選舉舞弊的產生。由於此罪成立,只要有相互約定或許以金錢或給予職位等等之條件,並無須有實際獲得不正利益之結果,故在學理上稱為行為犯。甚至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即便只是預備階段,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顯見,立法者對於搓圓仔湯之行為,不僅採取重刑政策,更想藉由提前的處罰,來達成端正選風的目的。

惟此等重罰政策,卻存有諸多訴追上的困難。因搓圓仔湯的交易行為,必然趨於隱密與密行,更不可能行之於書面文字,故除非有錄音錄影或在場者為證,否則,只要當事人口徑一致,檢方實也沒轍。至於媒體的報導或名嘴的轉述,甚至是當事人於臉書的貼文,就僅能是傳聞,致難為法庭上的證據。

而即便證有以利益或條件來交換退選之情事,但是否因此具有對價性,恐就更為棘手。以換柱來說,即便查有退選者收受黨的利益,但如此的收受,未嘗不可解釋為是彌補之前選舉的支出,又若國民黨以職位許之,如立法院長、副總統候選人、黨主席等,卻又顯得虛無縹緲。凡此種種,能否稱得上是不正利益致有對價性,就會因法條的不明確,致陷入因人而異的歧異解釋與對待。

更值關注的是,不管國民黨換柱程序是否正當,但在形式上,仍是經由黨內多數決所廢止。若檢方不從實質面去為查證與判斷,則洪秀柱就非屬自動退選,致無法合致法條的成立要件,本案的最終結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2015年10月25日 星期日

「美河市案釋憲及後續爭議」座談會



敬請報名:https://goo.gl/a6FsDq

大法官上月做出釋字第732號解釋,理由書明確指出「徵收人民土地除應對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給予合理及迅速之補償外,自應符合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因此在具體個案中,類如美河市案,人民私地於地方政府在土地合法徵收後,能否以「聯合開發模式」徹底改變當初都市計畫變更?國家基於徵收民地的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變更,憲法能否容許原交通用地徵收之公有土地,直接變更為財團的私有豪宅?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居住自由,真已得到遲來的「正義」?

大法官個人在做出解釋、提出個別意見書後,能否以任何形式對於相關個案暗示不得提起再審,擅自發表意見?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第1項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司法院大法官為法官法第2條所稱之法官,惟美河市案蘇永欽大法官不只對媒體發表個案意見,甚至大張旗鼓以司法院副院長頭銜投書媒體,涉嫌干預司法個案、侵害審判獨立、破壞憲政分際,大法官如此言行,是否適法?適當?適任?

  由於這幾週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32號解釋引發了許多爭議,因此永社擬於十月二十五日針對「美河市案釋憲及後續爭議」進行探討,希望能邀請法界及學界的專家學者,對於「美河市案件本身」及「後續釋憲引發之爭議」進行探討!



時間:10 / 25(日) 14:00-17: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樓B室(台北市濟南路1段2-1號)
主辦單位:永社

主持人:許志雄 / 嘉義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
與談人:尤 清 / 律師、前台北縣長、前立法委員
    邱顯智 / 律師
    陳英鈐 / 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
    陳耀祥 / 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黃帝穎 / 律師、永社理事
    顧立雄 / 律師、永社理事

時間分配:主持人15分鐘、與談人每人20分鐘、綜合討論約30分鐘。

2015年10月24日 星期六

「聯合國成立70週年」紀念活動


一、時間:2015年10月24日(週六) 早上9:00~10:10 \ 10:30~11:40 (8:40開始報到)

二、地點:台大校友會館4樓 (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 \ 外交部前

三、內容:

09:00-10:10室內活動 --- 校友會館
貴賓致詞、主題座談會:
陳唐山立委(前外交部長)、鄭弘儀先生(電視媒體主持人)、吳樹民醫師(台灣國家聯盟總召)、蔡丁貴教授(自由台灣黨主席)、蔡明憲博士(前國防部長)、松安教會弦樂團演奏等…(擬邀駐台大使出席)

10:30-11:40室外活動 --- 外交部前
大家拉布條一起走向外交部前,有歌唱、專家及青年代表短講、宣讀台灣入聯國宣言並遞交外交部、青年熱門音樂團演奏、為台灣一同祈禱…。


四、合辦:
台灣聯合國協進會、台灣國家聯盟、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公投盟 (自由台灣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北部三中會教社部、台灣北社、台灣客社、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台北水噹噹姊妹聯盟、王康陸博士紀念基金會、台灣教授協會、台灣21世紀婦女協會、台灣教師聯盟、台灣永社、台灣母語聯盟、台灣中社、台灣南社…等本土社團 (續邀中)

五、說明:

今年10月24日是聯合國成立70週年(1945-2015),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於1945年10月24日由美國、英國、法國、蘇聯與中國等50個國家的代表在舊金山共同創立。如今已有193個會員國,聯合國成立的宗旨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發展各國之間以各國人民擁有平等權利和自決權之原則為根據的友好關係,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經濟、社會、文化和人道主義性質的問題。」目前全世界只有我們的國家台灣不在聯合國裡面,何其不公不義!台灣絕對不能被鎖入「一個中國」裡,要努力邁向聯合國!

台灣聯合國協進會成立12週年(2003-2015),將持續推展台灣加入聯合國的公民運動,直到成功勝利之時。

民進黨陳水扁總統執政時,由行政院宣佈為「台灣聯合國日」九週年(2006-2015),目的是要把台灣與聯合國連結起來。

而今年10月25日更是「台灣國際孤立日」44週年(1971-2015)。由於國共內戰敗亡來台統治的「中國」國民黨蔣介石政權,還一直聲稱代表中國,且以「漢賊不兩立」、「寧為玉碎不為瓦全」的專斷心態,不顧台灣人民的前途,以致在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表決,依據2758號決議將蔣介石政權的代表排出聯合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為聯合國的會員國以及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使愛好和平的台灣人民淪為國際孤兒迄今已經44年了,台灣一直在國際外交拓展上籠罩於一片黑暗中,只有早日加入聯合國,才有真正的「台灣光復節」!!為此,舉辦紀念聯合國成立70週年的活動,就是要不斷地向台灣國內及國際社會發聲,只有台灣加入聯合國,世界才有公義、和平與安全!



更多資訊請見:

台灣聯合國協進會The Taiwan United Nations Alliance ( TAIUNA )
電話: 886-2-27099787;傳真: 886-2-27090658
E-mail:taiuna@taiwan-un-alliance.org.tw
網址:http://www.taiwan-un-alliance.org.tw

2015年10月23日 星期五

大法官對法院下指導棋的司法奇譚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10.2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43ebec8-d8c0-448c-90aa-c53720861d08

大法官針對美河市案做出釋字第732號解釋,指出大眾捷運法中,基於交通事業以外毗鄰地區之徵收依據,有違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此解釋一出,為抗爭二十年的美河市案,燃起了再審的希望,不料,司法院副院長卻立即對媒體指出,此釋憲文沒有說美河市案違憲,若聲請再審不會成功,致引來是否為某些政治人物護航的質疑。而從此爭議亦突顯出,我國現行缺乏類如德國的憲法訴願(Verfassungsbeschwerde)制度下,即便聲請釋憲成功,也不及於個案的弊端。

根據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人民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耗盡法律救濟手段後,其終局裁判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者,得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惟為了避免大法官成為超級第四審,即便釋憲成功,其效力也不及於個案,聲請人頂多拿此解釋文向法院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能否成功翻案,恐屬未知,也易使違憲宣告成為具文。

我國的制度,如以之與美、日相比,由於此等國家並無獨立的釋憲機關,故任一層級的法院都具有違憲審查之權力,最高法院自然具有最終的解釋權。而由於要發動違憲審查的前提,必然有個案繫屬於法院,也因此,在採司法一元化的美、日兩國,宣告法律違憲的同時,就必然及於個案,而不至於使違憲宣告流於空談。

所以,若要根本解決大法官違憲宣告僅具有象徵意義之問題,似乎就必須將大法官與最高法院合一,以讓憲法解釋權與最終審判權合一。只是此種改革,涉及司法制度的根本架構,更涉及最高層級法院法官的去留,實難以改革。尤其早在2001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530號解釋,即要求立法院必須在兩年內,朝司法一元化的方向改革,惜因有侵害立法權之虞,以及司法院後繼者強力反對下,明明是位階最高的釋憲文,竟無人理會,致淪為笑柄一樁。 所以,在司法大結構難以撼動下,為了避免大法官的釋憲被當成是空氣,勢必就得讓解釋效力及於個案,則同樣不採司法一元化的德國,似乎就成為可以參考的對象。

而根據德國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之1款,人民基本權只要遭受公權力侵害,且在用盡一切救濟手段後,就可向聯邦憲法法院提起憲法訴願。此乍看之下,與我國前述的人民釋憲之規定相當,但不同的是,德國的所謂公權力侵害乃包括法院的判決。換言之,在我國聲請釋憲,不能直接以法院判決違憲聲請釋憲,而須是以判決所引用的法律、命令或判例違憲才行,但在德國,就可直接針對判決違憲提出聲請。如此的不同,影響所及的是,我國大法官只能宣告法規或判例違憲,其效力自然不能及個案,此在學理上稱為抽象法官審查。反之,德國因目的就在審查個案,一旦宣告違憲,此個案的判決自然失效,就須發回到原法院重新審理,此在學理上就被稱為具體法規審查,如此的釋憲,也才具有實質的意義。

總之,在我國現行的釋憲制度下,人民要聲請釋憲,不僅必須耗盡一切救濟手段,也不能以判決違憲來聲請釋憲。甚且在打破重重關卡釋憲成功後,效力也不及於個案,而僅能以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更糟的是,大法官還可以在違憲宣告後,直指解釋文沒有說法律違憲,還對法院下指導棋。凡此種種,只能說是為台灣司法的畸形發展,再添一則奇譚。

「地檢署為起訴而起訴--反課綱學生被起訴聲援」記者會

反課綱學生被起訴後,今天上午率聲援民眾和律師團到北檢外抗議。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呂志明攝

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
【會後新聞稿】
www.facebook.com/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429607783867331/


前天(10/21)台北地檢署以妨礙公務的罪名起訴五位學生,並且同樣的罪名也正偵查兩位未成年學生。因此今日,律師團、臺權會、司改會、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和近20個公民團體到地檢署,譴責北檢的決定,根本是「為起訴而起訴」。

律師團的顧立雄律師表示:「地檢署的起訴動作是多此一舉與矯情」
顧律師說,本案件主要是因為反黑箱課綱所衍生向教育部的陳抗議題,教育部已經撤告,照理講一般社會也不覺得有什麼犯罪行為要進行追訴。
即便檢察署認為涉及非告訴乃論,需要處理,也應該體察教育部已經撤告意思之下,可以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但卻強迫學生要認罪,且提出相對應條件須繳納3萬元公益金等,學生不答應就起訴,起訴後還請求法院判緩刑。

他表示,其實緩起訴並不須要自白認罪,也不一定要繳公益金,但是台北檢察署卻偏要多此一舉,在教育部或是駐衛警察都表明不願追究的情況,明明可以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情形下,卻還要把問題推給法院,浪費司法資源,變成讓學生在無止盡之司法纏繞。

同時也是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的涂予尹律師表示,檢察官起訴行為違反比例原則。
憲法上有所謂比例原則,就是如果為了要達成目的,有很多種手段可以採取,國家機關就必須且有義務的採取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最少的手段,
但今天檢察官從偵察到起訴,都忘記了比例原則,這件事情在教育部撤回告訴之後,還繼續做偵察,且偵查之後檢察官也不是非起訴不可,檢察官有很多其他的處分可以採取,包括緩起訴或是不起訴。
更遺憾的是,在起訴之後,檢察官還很矯情的附帶一句說:「我們來建請法院用緩刑的方式來處理學生案件」,這都完全忘了憲法上所謂的比例原則。

涂律師也提醒,當天7月23日的晚上,學生們進入教育部之後,有一些學生們照片被警察流出,這部分警察有可能是否有涉及到《兒少法》,關於兒少的權利應予以保障的規定。而警察也違規使用了束帶,違反了警戒使用條例的規定,對學生強制上束帶或手銬,同時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禁止學生使用行動電話與外界通訊,跟律師聯絡。
警察的這些行為相較於學生進入教育部合理的表達他們的訴求,難道不是更應該讓檢察官去作偵查,更應該主動去追訴嗎?
我們認為說檢察官去起訴學生,卻對警察違憲、違法的行為卻輕輕的放過,我們不知道檢察官所維護的到底什麼樣的價值,而檢察官這樣的作法已經殘害了我們台灣的民主,已經殘害了學生的學習權利,我們也希望說檢察官可以痛改前非。
另外也呼籲這些案件到了法院後,法官可以發揮勇氣及在憲法上所學到的相關原則來勇敢的作出無罪判決。

這次被起訴的學生之一,陳柏瑜表示,他們尊重北檢的立場和做法,但是學生有自己的理念,未來將會在法院與法官表達他們的公民不服從的行動的動機與價值。學生不會迴避司法的流程和後果,不論定讞要判刑或無罪,都會接受;也請教育部遵守這樣的法治原則,公開黑箱的程序和資訊。

北社張葉森社長則表示,反課綱的原因完全是因為黑箱和不正義,違背法律保障學生教育的權利,應該被起訴的是蔣偉寧和吳思華,這些促成微調課綱的官員,現在卻有五位學生和兩位未成年的少年,被北檢以妨礙公務起訴。北社認為教育部長應該向社會認錯,也希望司法能還諸正義,以無罪結案。

而由高中歷史教師組成的歷史教師深耕聯盟,儘管教師們今天必須教書,也發了一份聲明表示,往往教育都被迫要為錯誤的政策背書和善後,但是他們這次要來反對這個違法黑箱的課綱。同時也對這次的起訴感到憤恨,他們會繼續協助第一線對抗政府的學生們,協助和照顧每一位學生。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的張宏林執行長則說,教育部在占領教育部行動清場之後,還繼續高架拒馬,根本就是在唱雙簧,教育部根本就很清楚後續要再繼續清算學生,所以繼續架著拒馬。台灣的主政者根本不是在教育學生,而是在「教訓」。

樹黨的潘翰疆則表示,司法根本是選擇性的起訴,如果是723進到教育部,就是全部起訴、濫訴,如果是730這麼多人占領教育部,他就不抓,而選擇性的起訴。他向反課綱、公民不服從的學生致上敬意,也呼籲公民團體要用更大的力量,讓這個不當的政府下台。

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的楊月清則提到,他非常的感傷。冠華的家人從當初再灌滑過世的第一時間,向媒體宣布「我孩子的死,和教育部沒有關係」,是教育部在新聞稿上用紅字加上去的。但到現在,他們開始正式接受兩家媒體的訪問,並且開始關心其他年輕的同學,將要承擔的訴訟和社會壓力。他對冠華的家人致上最高的敬意。

島國前進的陳惠敏則說,其實的政府一直在錯過展現「認錯的勇氣」的機會。這個勇氣本來是給年輕人最好的鼓勵,但是顯然我們的國家、所有的制度都欠缺勇氣,那社會只能教導「有權者能使無權者認錯,而無權者集義起來去奮鬥是不值得去鼓勵的」。他呼籲台北地檢署不該推拖責任,應該拿出大人的勇氣和責任,讓年輕的世代學到比教科書更了不起的東西。
而且不斷說首謀、帶頭或者是煽惑,但是讓年輕人為公益集結在一起行動,去對抗不合理,其實觸動首謀的才是那個國家。
他鼓勵年輕人不要輕易相信有權者給的敘事,希望他們發展出自己的敘事,也勇敢的去面對。

人本教育基金會的執行長 馮喬蘭則說「這個政府已經為我們闢開另一個戰場」,從反黑箱課綱要求程序正義和思想自由,已經不只在課綱的戰場,也到司法的領域,也會繼續共同聲援。

最後遭妨礙公務罪起訴的兩位學生,以及也是以涉嫌妨礙公務正在被偵查的兩位同學,共同呼籲教育部,如果教育部真的有善意、真的想幫助學生,那請立即公開所有爭議的程序資料供公眾檢視,並且在程序上落實一個透明、可讓公民參與的課綱擬定機制。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陳卓邦攝


時間:105.10.23.早上09:00
地點:台北市地檢署前(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出席:
被起訴學生蔡明穎、陳柏瑜 ,
以及正在偵查被的林同學和張同學。
顧立雄律師、涂予尹律師、賴瑩真律師、劉繼蔚律師。

聲援團體:
台灣人權促進會、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北社、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人本教育基金會、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歷史教師深耕聯盟、公民教師行動聯盟、台左維新、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大地文教基金會、台灣少年福利及權利促進聯盟、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島國前進、捍衛台灣文史青年組合、台灣教授協會、樹黨、青年佔領政治、勵馨基金會、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台灣維吾爾之友會、永社



【影像紀錄】

地檢署為起訴而起訴 反課綱學生被起訴聲援記者會記者會實錄20151023
From: 法律扶助基金會
www.youtube.com/watch?v=DlNK6toaWMo





【相關報導】

蘋果日報:反課綱學生遭訴顧立雄批檢方矯情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023/717319/

中央通訊社:反課綱遭起訴 學生:到法院講清楚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10230066-1.aspx

中時電子報:反課綱案北檢起訴五學生顧立雄批矯情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1023002149-260402

ETtoday東森新聞雲:檢起訴5反課綱學生又求緩刑 顧立雄批矯情就是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1023/584750.htm

自由時報:反黑箱課綱學生闖教部遭訴 傳教育部又擺拒馬......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483328

聯合新聞網:反課綱學生遭起訴 學生:做對的事
http://udn.com/news/story/1/1267208

2015年10月19日 星期一

縱不起訴八仙仍有民事責任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焦點評論 2015.10.17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1017/36845272

八仙塵爆案偵結,檢方僅起訴活動主辦人呂忠吉。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資料照片

針對八仙塵爆事件,士林地檢署於偵查終結後,以觸犯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僅起訴活動主辦人呂忠吉,其他被告皆為不起訴處分。而其中對八仙樂園負責人的不起訴,肯定最有值得檢討之處。

八仙負責人若有涉《刑法》,也是以不作為的型態違犯業務過失致傷或致死罪。而根據《刑法》第15條第1項,不作為犯的成立,以有防止結果發生的法義務為前提,此在學理上稱為保證人地位,至於此地位的形成,乃是於具體個案,基於法令的規定、自願承擔義務、危險共同體或契約約定等原因來衡量。所以,就八仙事件來說,與入場民眾有契約關係且具有防止傷亡結果發生者,似為主辦彩虹派對者,而非八仙樂園。既然八仙負責人沒有防止危險發生的義務,對於死傷結果也就無刑事責任可言,此就成為檢方據以為不起訴的重要理由。

惟不作為犯的保證人地位,實不能以《民法》嚴格的契約成立與生效要件為基準,而應從實質面來判斷。依此而論,八仙樂園就算僅是場地的提供者,但從客觀來看,任何人根本無從判斷兩者間的內部關聯,故八仙樂園仍與買票入場民眾具有事實上的契約關係。

蒐證困難難以究責
更何況,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下,即變更涉及大眾安全的遊樂設施為目的外使用,就算事前已通過消防安檢,卻已製造了一個危險的前行為,根據《刑法》第15條第2項,八仙負責人亦因此負有防止死傷結果發生之義務,檢察官以其僅是場地出租者為解脫,實有待商榷。

不過,八仙負責人雖具有保證人地位,卻因此次悲劇,可能來自於現場電線走火或溫度過高等因素所致,這就使得場地出租者,即便有應注意未注意、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卻因主辦者種種不當行為與對活動危險的輕忽,以及事件現場已因大火燃燒及當日現場搶救,致出現相關跡證難於蒐集等等因素,就必然使場地設施遭變更使用與事件發生間的因果關係產生中斷。則基於罪疑惟輕,就不能將最終的死傷結果歸咎於八仙,而僅能以未遂視之,但在我國《刑法》不處罰過失未遂下,其負責人自可輕易擺脫刑事究責。這也代表,被害人就算對不起訴處分提起再議、交付審判以求翻案,其成功的機率恐也不會太高。

安檢疏忽尚須釐清
總之,八仙樂園即便有種種的不作為,卻因罪刑法定與因果關係判斷不能為寬鬆等原則的堅持,就難認定其負責人涉有刑責。

惟不具有刑事不法,卻不代表無庸負起民事責任,只是於將來的求償訴訟,檢方的不起訴是否會被八仙用以為免責理由,實屬令人擔心之事。也因此,針對安檢之草率與疏忽,其中是否藏有貪瀆不法,肯定是檢察官須進一步釐清的對象。

查字案 「查」這個字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1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4453

國民黨換柱事件,引發是否以條件交換退選的疑雲,最高檢察署亦將案件交由特偵組偵辦。惟其簽發所謂查字案來處理,實讓人狐疑,這到底是真查、還是不查?

在檢察實務裡,常會根據犯罪嫌疑程度高低或告訴人有無,區分為偵與他字案。若屬偵字案,相對人才是被告,若為他字案,就只能以關係人視之。如此的區別,所造成的結果是,只有在偵字案的場合,因遭偵訊的對象才算被告,也才享有刑事訴訟法的緘默權與辯護權等之保障。反之,若屬他字案的關係人,則無任何被告的權利保障。而這種區別的影響,還不止於此,因案件若查無不法,若屬他字案,就會以簽結為終,因非屬法定的不起訴處分,檢方即可隨時再啟偵查。更有甚者,特偵組針對犯罪嫌疑程度極端不明顯者,還創設所謂查字案件,惟有在進一步調查後,再依實際情況為偵或他字的分案。凡此作法,不僅法無所依,也等同是以檢察官的恣意來決定被偵訊者是否受法律保障,致有違人權之保障,更可能使檢察權的行使,淪為是為政治服務的工具。

以換柱事件來說,國民黨不管是以金錢,抑或是以職位來換取黨提名的總統候選人下台,都必然涉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法定刑為三到十年的所謂搓圓仔湯條款。而依據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此等犯罪因涉及全國性的選舉舞弊,故須由最高檢察署的特別偵查組為專屬管轄。也因此,面對換柱風波,絕不能僅以政黨內的家務事看待,若特偵組還得等待有人告發才為偵辦,實已有失檢察官該主動偵查犯罪之法定義務。

而如今,特偵組雖已開始調查,似展現獨立行使職權的決心,也算呼應了各方強烈要求掃除選舉不法之呼聲。只是此等案件,畢竟事涉執政黨,向來備受質疑的特偵組中立性之問題,肯定又再浮現。尤其是將之列為不明不白的查字案,到底是真的在查,抑或僅是在避免得罪當政者與舒緩民意壓力間,取得一個暫時的平衡與緩衝,俟明年一月十六日後,再視情勢變遷來決定下一步行動,卻也讓人感到迷惑與不解。

2015年10月16日 星期五

Wrongful execution: No justice for Chiang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Clare Lear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10.15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10/15/2003630078

On Oct. 10, 1975, a boy was born to the family of a hotel operator surnamed Chiang (江) in then-Taipei County. He was named Kuo-ching (國慶, national celebration), as it was National Day. Twenty-one years later, when Chiang Kuo-ching (江國慶) had just six months to go until the end of his compulsory military service, he was convicted of the rape and murder of a five-year-old girl.

He was executed a year later. A fellow service member, Hsu Jung-chou (許榮洲), later confessed to the crime, but the state has still not given Chiang justice.

After the Taipei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finished its investigation into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wrongful verdict in the Chiang case, it did not prosecute anyone involved in the case — in particular, those most likely to be responsible, such as former minister of national defense Chen Chao-min (陳肇敏), who was the commander of Air Force Headquarters at the time — saying it could find no hard evidence or that the case had gone beyond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It is as if Chiang’s death were a natural disaster rather than manmade.

It is indeed difficult to prove that Chiang died as a result of orders issued by Chen. Before 1999, military jurisdiction fell under the commander-in-chief of the armed forces. All indictment documents and verdicts had to be sent to the commander for advance scrutiny, and at the time, Article 87 of the Criminal Code of the Armed Forces stipulated that the death penalty was the only possible punishment for rape.

Military trials were crude processes and there was a lack of procedural guarantees for the accused. In addition, the procedure was swift as a verdict would be finalized on first appeal. Any soldier who was tortured and forced to confess was destined to be sentenced to death. Therefore, to say that Chen bore no responsibility is clearly problematic.

Article 28 of the 1998 Rome Statute states that where there is a specific order from a superior to a subordinate within a hierarchy, and the superior is aware of the inappropriate behavior of subordinates, but does not take preventive measures, or turns a blind eye, then the superior is also responsible. This is to prevent those in positions of authority evading legal sanction.

Taiwan is not a signatory to the statute, but based on standard definitions of human rights, a prosecution would have been in accordance with common practice, rather than finding a favorable legal interpretation for these officials.

When Chiang’s family for the second time requested a review of the decision not to bring charges against those responsible, then-Taiwan High Prosecutors’ Office chief prosecutor and now Supreme Prosecutors’ Office Prosecutor-General Yen Ta-ho (顏大和) in 2012 sent the case back for further investigation, but to this day, the Taipei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has done nothing to address the issue.

Because a request by a complainant that the court tries a case requires that a request to review a decision not to bring charges has been denied, that means that by leaving matters hanging in this way, the prosecutors are blocking the public’s right to institute legal proceedings.

What is worse is that those involved in the defense ministry’s compensation claims for Chen and others repeatedly use the prosecutors’ decision not to bring charges against them as a means to legitimize their exemption from paying civil damages. This means that the prosecutors, whose duty it is to prosecute illegal acts, have become a protective umbrella for the offenders in this case.

Justice has not been done, and Chiang is certainly not resting in peace.

搓圓仔湯 朱立倫恐當選無效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10.1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76621

這一趟選舉峰迴路轉,大家都在等星期六。但違法的事已成事實,調查就是義務,一個都別想跑。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廖振輝攝

中國國民黨總統參選人洪秀柱日前召開記者會,不只未否認朱洪會談的交換條件說,更具體指出「即使黨內人士以搭擋、資源勸退我,我也未曾有過絲毫的動搖」,使得最高檢察署發交特偵組偵辦被告朱立倫,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八十四條(搓圓仔湯條款),此除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朱立倫若真的代表國民黨當選總統,也恐是「當選無效」。

檢察官應有效保全證據,依法查明朱立倫是否向洪秀柱提出搭擋(權位)、資源(金錢)等不正利益,希望洪放棄競選,即構成總統選罷法第八十四條「行求」的犯罪要件,且法院實務對於搓圓仔湯的行為,更有多個「當選無效」的判決先例。

法院認定「權位」屬不正利益:國民黨彰化縣前線西鄉長黃弘耀與有意參選鄉長的鄉民代表會主席蘇賜木期約,承諾當選鄉長後聘蘇為鄉公所秘書,遭檢察官認定為「不正利益」,依「搓圓仔湯條款」提起公訴及當選無效之訴,黃弘耀除遭判刑外,更經高等法院判定「當選無效」(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選上字第二十四號判決)。朱立倫若向洪秀柱提出搭擋(權位),而要求洪放棄競選,即符合當選無效的要件。

法院認定「金錢」屬不正利益:去年九合一大選,國民黨頭城鎮代會主席林樂賜等四名代表,湊足新台幣二百四十萬元予林東成,期約林放棄代表選舉,轉戰縣議員,此經檢察官依「搓圓仔湯條款」提起公訴及當選無效之訴,並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參宜蘭地院一○四年度選字第三號判決)。朱立倫若向洪秀柱提出資源(金錢),而要求洪放棄競選,亦符合當選無效的要件。

朱立倫雖然片面否認與洪秀柱有交換條件,但洪並未替朱澄清,且洪在記者會上更有搭擋(權位)、資源(金錢)等不正利益的具體指控,除了檢察官應追究刑責外,因「搓圓仔湯」嚴重影響選舉的公正性與合法性,縱由朱立倫代表國民黨當選總統,也必有「當選無效」的司法爭訟。

2015年10月15日 星期四

【經濟民主連合】「誰會是黑箱貨貿的美容洗衣業?」--回應夏張會結論

圖片來源:經濟民主連合專頁

昨日在中國廣州舉行的夏張會達成「年底前完成貨貿談判」的結論。經民連重申:沒有參與式民主,就沒有經貿談判;沒有社會團結,就沒有貿易協定。如果年底要完成談判,那到底中國要求台灣開放哪些項目?哪些產業勞工會受到衝擊?剩下兩個月,政府應該讓人民知道,讓受影響的人在程序上保有發聲並影響談判結果的機會。總不能像黑箱服貿協議中的美容業與洗衣業,最後被列入開放清單,經濟部官員打三通電話給公會代表,就算完成溝通。

誰會是黑箱貨貿的美容洗衣業?經濟部從來只談台灣向中國爭取石化、面板、汽車、工具機等四大產業開放,對於中國要求台灣開放哪些產業則莫測高深,而多數媒體也報喜不報憂,報利不報弊,這跟服貿協議簽署公布前的情況一模一樣,彷彿中國在貨貿談判中清心寡慾,對台灣一無所求?用網路世界的話來說:這不科學。

就有限資料分析,貨貿協議至少將對台灣造成三大衝擊:

一、食品安全與國民健康:
談判中的ECFA貨貿協議,除了降稅安排外,還包括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技術性貿易障礙(國貿局副局長徐大衛2015.9.25發言)。中國政府將以「加速海關通關速度」為理由,要求降低中國輸入台灣貨品的實地檢驗項目與比例,允許以中國當地的檢驗證明,或中國廠商的聲明書、切結書代替台灣的實地檢驗。這對於農產品、食品、食物容器、小孩衣服玩具等,足以影響人體健康的中國輸台貨品將造成重大影響。更低的實地檢驗項目與比例,意味更高的人體健康風險。甚至,中國與台灣在農藥殘留、食品添加劑、有害物質的認定標準並不完全相同,中國可透過貨貿協議或該協議所建立的後續機制,要求台灣改變檢驗與安全標準。

馬政府在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2014年1月修正版)中提到「檢驗制度革新」,要「簡化商品檢驗程序,檢討評估採用『供應商符合性聲明』檢驗方式(SDoC),即採加強後市場監督管理之方式,商品於進入市場前免經審查程序」。這就是先前經民連批評自經區「黑心餿油免簽證」,看看自經區規劃方案,就知道貨貿談判中,馬政府會以甚麼樣的心態面對中國提出的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議題。

二、擴大開放中國農產品進口:
去年九月第九輪貨貿談判在宜蘭礁溪舉行,會後國貿局局長楊珍妮表示「『大陸』方面也關切農產品銷台議題(工商時報2014.9.17)」。台灣農產品的平均名目關稅為13.85%,並進一步管制約九百項中國農產品進口,中國確實要求台灣擴大開放中國農產品進口,受到最大衝擊的,將是這九百項根本禁止中國農產品進口的項目。例如牛、豬、雞、鴨、鵝、稻米、雜糧、蔬菜、水果、牛奶等等。

中國東南因為緯度及氣候與台灣接近,距離又近,生產成本低,擴大開放中國農產品進口後,將對台灣農業造成重大衝擊。馬英九曾經承諾任內不擴大開放中國農產品進口,現在卻急於卸任前與中國簽署貨貿協議,確實年底簽署協議,經立法院完成審查後,馬已經卸任,這算是履行競選承諾的方式嗎?

三、基層民生內需工業:
台灣除管制中國農產品進口外,並管制約1200項中國工業製品進口,中國商務部發言人沈丹陽於去年9月16日表示「『兩岸』貨貿協議困難點,關鍵是,『雙方開放不對等』」,而在整個ECFA後續台談判過程中,中國也把「經貿關係正常化」,列為首要原則,這1200項中國工業製品進口,將是中國在貨貿談判中高度關切之項目。

根據極少數媒體披露未明確消息來源之報導,中國關切的項目包括鋼鐵、紡織、成衣、塑膠加工下游等工業製品,還有食品、飲料等初級產品,這些都是就業人口眾多的內需產業,如開放中國產品進口、降低關稅,低價競爭結果,必將對基層民生產業及勞工帶來重大衝擊。

會中,島國前進執行長陳惠敏指出,貨貿談判中不應該只重視少數財團利益,而忽略分配正義。馬政府民調持續低迷,施政背離民意,已經無法代表台灣人民,貨貿該何去何從應待明年新民意產生新政府之後由新政府決定。

上回貨貿在台談判,經濟部害怕人民抗議,不但事前不對外公布談判地點,又選擇在偏遠的宜蘭礁溪談判。對此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表示:如果馬政府持續與中國進行貨貿談判,不論下次談判地點選在何處,即便是離島的金門、馬祖,經濟民主連合都會號召人民前往抗議。

時間:2015/10/15上午十點
地點:行政院陸委會(中央聯合辦公大樓濟南路側)

出席團體:經濟民主連合、台灣教授協會、島國前進、永社

發言:
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發言人)
陳惠敏(島國前進執行長)


---

【相關報導】

蘋果日報:回應夏張會結論民團要求終止貨貿談判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015/711817/

自由時報:年底簽貨貿民團:沒有「參與式民主」就沒貨貿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476315

聯合新聞網:回應夏張會民團沒有參與就沒有談判
http://udn.com/news/story/1/1250507


神秘的「黨內人士」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3561

針對日前通過國民黨提名參選總統的洪秀柱遭「搓圓仔湯」一案,檢察總長顏大和昨(十三)日表示將由特偵組分案調查,國民黨主席朱立倫也將在今日中常會為踐踏黨內民主程序「換柱」一事致歉並提出說明,表示他身為黨主席「責無旁貸」。不過這句「責無旁貸」恐怕是用錯了地方。

經媒體報導,朱主席在今年九月起便透過秘書長甚至是本人,對於洪秀柱直接挑明:「你應該要退」,至少三次要求其退選,而洪秀柱上週發表拒絕退選聲明時,亦提及「即使黨內人士以搭檔、資源勸退我,我也未曾有過絲毫的動搖」。

按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以及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初選提名作業,對於黨內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涉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事犯罪。而法律上所謂「行求」,依照最高法院一○一年台上字第二二七號刑事判決要旨,是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選上訴字第七號刑事判決也指出,「一有行求,即應成立本罪,不以他方承諾為必要」。也就是說,不論這些條件是「搭檔」職位或是黨產「資源」,只要一經開口勸退,就立即成立犯罪。

因此,身為國民黨黨主席,涉嫌重大的朱立倫責無旁貸的是,他必須向社會大眾說明,是否掌握洪秀柱口中的「黨內人士」究竟是誰?為什麼在他的主席任內會有「黨內人士」在「搓圓仔湯」?按照國民黨黨章第卅六條第二項三款,黨員有類此行為者,「得取消參選或選舉資格,情節重大者應依前者規定受黨紀處分」,朱立倫身為主席要不要對這位「黨內人士」進行懲處?或是說,這位「黨內人士」根本就是他自己?若是如此,不僅按照黨章,朱立倫連參選的資格都沒有,特偵組更是「責無旁貸」,依法應立即保全證據,不要留下串供、滅證的機會!

2015年10月14日 星期三

斷開干預審判鎖鏈!! ~不適任的大法官,失格的副院長~移送蘇永欽個案評鑑記者會

圖片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司改會新聞稿】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465

大法官日前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宣告《大眾捷運法》中徵收毗鄰地區土地之相關條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讓釋憲聲請者之一的美河市開發案地主重新燃起希望。

然而,就在司法院公布此號解釋不久,作成本號解釋的大法官之一,同時身兼司法院副院長的蘇永欽,在李震山等四位大法官歡送會致詞時,主動聲稱「媒體報導」有誤,之後並且接受採訪表示,北市府當初徵收「美河市土地案,並非毗鄰地」,不在違憲範圍內,未來,美河市地主「沒辦法聲請再審」翻案。

我們認為,蘇永欽大法官這番言論,僭越大法官應有之作為,乃是個人有意之操作,企圖干預審判,嚴重危害司法獨立。其已經是不適任大法官,更是失格的副院長,除非其立即道歉並辭職,否則即應移送法官評鑑。

1. 僭越大法官應有之作為:
歷來大法官潔身自愛,從未有直接針對解釋文之內容,對外發表意見之情形。何況,大法官下有書記處,並設有發言人。蘇永欽既非主席,亦非發言人,沒有資格代表整體大法官發言。恣意對外發言並評論解釋文,已有僭越之虞。遑論是企圖「假裝」是在對「抽象法律」的說明,「夾帶」針對「個案」的斷言。

2. 有心操作而非無意過失:違反自己向來反對大法官「討論個案」的立場
法律圈內人盡皆知,蘇永欽正是反對「憲法訴願制度」的代表性人物(註1) 。所謂「憲法訴願制度」,就是指大法官除了可以決定「抽象法律」是否違憲之外,還可以一併判斷,聲請釋憲的「原因案件」(也就是「個案」),是否也違法違憲。蘇永欽向來反對這個制度,也從來不吝表現出大法官應該「離個案越遠越好」的態度。

例如,有關「違憲審查」與「釋憲聲請人能否得到救濟」,蘇永欽老早在釋字第725號協同意見書中,就清楚提出自己的看法,認為兩者應「相互脫鉤」:

現行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的人民聲請程序,為單純客觀的規範審查程序,此所以解釋結果也只作系爭法令有無違憲的認定,解釋文和理由書都不對聲請人的主張作任何敘述和回應,對於啟動程序的原因案件也不作任何說明。

很明顯地,蘇永欽此番的公開言論,除了前述僭越大法官應有之作為,對於釋憲「聲請人的主張」,既作了「敘述」、還作了「回應」,更是「對於啟動程序的原因案件」,作出了「美河市開發案地主沒辦法聲請再審」、堪稱是具體又明確之「說明」。完全看不出先前那位「蘇大法官」於釋字第725號協同意見書中,對於獨立審判法院表現出的「尊重」與「小心翼翼」。

3. 企圖利用副院長身份,影響法院之公正審判:
何況,蘇永欽身兼副院長之高位,絕對清楚自己對司法的影響力與殺傷力。可以透過司法人事的權力,掌控司法人員的升遷、懲處與調動,影響審判獨立。蘇副院長對具體個案公開發表如此明確的「個人意見」,未來法官倘若否決再審,有可能是考量升遷因素,揣摩上意。就算是基於法律確信的判斷,也易遭此質疑。無論如何,都會造成人民對司法信任的傷害。蘇永欽為司法院副院長,應該心知肚明,卻不願細心維護司法,反而毫不在意,亦是相當不適任之司法行政首長。

大法官也是《法官法》所定義之法官,與所有的法官相同,均擔負捍衛裁判公正的責任。《法官倫理守則》第17條第1項:「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蘇永欽挾其副院長身分,對美河市土地開發「個案」公開發表評論,更實質認定了「事實」與「涵攝」的範圍,等同隔空對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下指導棋,嚴重侵害審判獨立,背棄了其身為大法官、身為法官守護法秩序的許諾,已屬不適任大法官。

為此,民間司改會將對蘇永欽大法官提出個案評鑑請求,並呼籲蘇大法官應主動請辭下台,為其不當言行對司法獨立的傷害,負起應負之責任。

註1:參考蘇永欽「裁判憲法訴願?」一文,於2007年3月發表於《法令月刊》第58卷3期,第4-22頁。


時間:2015年10月14日(三)上午10:00~10:30
地點:司法院大門口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出席: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
   永社秘書長/高涌誠律師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



【影像紀錄】

來自: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www.youtube.com/watch?v=yPS4HNoONNI




【行動照片】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151014斷開干預審判鎖鏈!!
 ~不適任的大法官,失格的副院長~移送蘇永欽個案評鑑記者會
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10153221924079077.1073741886.176765029076



【相關報導】

風傳媒:蘇永欽美河市發言「干預審判」?司改會要求道歉下台
http://www.storm.mg/article/69161

新頭殼:蘇永欽干預司法司改會要求下台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10-14/65591

中國時報:首例大法官蘇永欽移送評鑑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015000419-260106

中央通訊社:批蘇永欽干預審判司改會要求下台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10140162-1.aspx

聯合新聞網:美河市無法再審?司改會要求評鑑蘇永欽
http://udn.com/news/story/2/1248304

蘋果日報:「幫馬英九卸責」 司改會要蘇永欽下台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014/711050/

自由時報:美河市案/蘇永欽涉干預審判司改會促送評鑑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923626


10月10日 國慶冥誕紀念日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10.1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b6187a38-1c85-40f8-bc55-903f4b85ef88

今年10月10日,適逢遭司法冤殺的中華民國空軍飛虎第629梯次義務役士兵江國慶40歲冥誕紀念日。
民報/資料照片,翻攝自網路

翻開月曆,1月11日被定為「司法節」。其歷史背景係於1943年1月11日,中國與美國、英國等國訂立平等新約,廢除治外法權,使得中國司法完全獨立。惟如所周知,從1895年至1945年為止,台灣在法律上屬日本領土的一部份。司法節這個節日由來,本為鄰國他人家事,直到1945年後才橫空移植而來,其實跟台灣這塊土地毫無地緣關係。

今年10月10日,適逢遭司法冤殺的中華民國空軍飛虎第629梯次義務役士兵江國慶40歲冥誕紀念日。再次回顧這件台灣跨世紀的司法冤殺案,舉凡:刑求逼供、濫行起訴、有罪推定、罪疑唯重、恣意審判、迅速殺人滅口、護短包庇……等,所有違反近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程序的荒謬、醜陋情節,大抵皆可在江國慶冤殺案裡找到蹤跡脈絡。10月10日雙十日若要對台灣人有任何意義的話,或許政府層峰可認真考慮把司法節移到江國慶冥誕這天,讓「10月10日江國慶日」成為司法人永難磨滅的恥辱印記,以茲警惕。如此充滿反省意義的司法節,才是與台灣的歷史與土地深刻連結,讓台灣人民真正有感的司法節。

再者值得一提者,江國慶冤殺案於近年終獲平反,並獲得超過新台幣1億元刑事補償。至於對加害人責任追究的部分,江家以濫權追訴致死罪、私行拘禁致死罪,乃至殺人罪等罪嫌控告時任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等軍官,然而負責偵辦的台北地檢署於2011年5月與2012年8月分別作成兩度不起訴處分,縱放兇手逍遙法外。由於當時民怨沸騰,逼得高檢署於2012年12月第2次撤銷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又再發回續查。從這個時點起算,2年10個月就這樣瞬眼即逝,到底要不要起訴刑求逼供的殺人軍官?台北地檢署依舊「仍持續偵查中」。這種打混摸魚行徑,早已締造台灣檢察史上一項嶄新的難堪記錄。然而如此逾越合理偵查期限積壓案件,近3年來卻未聞有任何承辦檢察官乃至上級長官遭受行政懲處,檢察官僚相互包庇至此,更令人浩嘆。

早已飽受風霜、白髮蒼蒼的江國慶之母王彩蓮女士,於10月8日與民間司改會偕同至台北地檢署前召開「是誰?在包庇陳肇敏」記者會,會後並拜會台北地檢署檢察長蔡碧玉。根據媒體報導,蔡碧玉檢察長以「會儘速辦理」這種官腔官調的空話搪塞了事,毫無誠意。放眼可望政治氣象一新的2016年,除了台北地檢署針對陳肇敏等殺人案的最終起訴、不起訴處分外,究竟是誰的黑手在操弄擺佈檢察官僚,讓這個發回續查案居然延宕如此之久?明年過後,對於這些有愧職守的不適任檢察官僚們應一併嚴予追究,以彰司法之公正!

2015年10月13日 星期二

政黨事務不應任由私法自治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5.10.12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1012/36832425

針對國民黨欲藉由臨時全代會之召開,以撤換總統提名人洪秀柱一事,有名律師為文指出換柱所帶來的法律問題,致使國民黨內爭鬥,在未來是否會在法庭上解決,亦受各界矚目。而從此過程,也凸顯出目前法制,對於政黨事務規範不足之弊端。

在現代法治國家,政黨對於民主政治的形成與發展乃屬不可或缺,故在某些國家,如德國《基本法》第21條,就將政黨列入《憲法》保障,並要求其須循民主原則組成,財政經費更須公開透明,若有違憲情事,則由聯邦憲法法院來決定是否解散,德國亦因此制訂《政黨法》,以為更具體與詳細的規定。

反觀我國,對於政黨的規範,僅見於《人民團體法》中區區11條的政治團體專章,且根據此法第46條之1第1項,向內政部申請設立政黨許可後,卻未必得為法人登記,即便向法院登記為法人,根據同條第2項,也準用《民法》關於公益社團的規定。這也代表,現行對政黨的規範,不僅法定性不足,更完全流於私法自治的領域。

寡頭鐵律走向獨裁
以換柱風波來說,針對國民黨已經全代會通過且提名的總統參選人洪秀柱,即便黨內並無有以民調低迷致可為撤銷的規定存在,但基於私法自由原則,卻未嘗不可認為,參選人既然是由全代會提名,就等同是種委任,自可由此權力來源來撤銷或解除此等契約。雖然被撤銷提名的洪秀柱,可向法院提起暫時狀態的假處分之訴訟,以確保參選人的身分繼續存在,卻得面臨法院要求提供高額擔保金或者國民黨提出反擔保金以求撤銷假處分的困境。

同時,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2條第1項,政黨提名的總統參選人須檢附政黨推薦書,且一政黨只能推薦一組總統參選人,則在國民黨不可能發給被撤銷者推薦書下,洪秀柱勢必得再向法院聲請保全執行,即要求發給政黨推薦書的假處分,以此來阻止國民黨重新提名者登記參選。

惟若被撤銷者,真採取如此的訴訟手段,雖可繼續以國民黨參選人的身分參選,卻須在無任何奧援下與他黨參選人廝殺,更得與自己所屬政黨進行法律與政治上的攻防與角力,致得面臨內外交迫的窘境,既詭異,也顯得諷刺。

所以,從國民黨的茶壺風暴,實已暴露出,在法律規範任由政治團體高度自治與自律的情況下,就難使台灣的政黨民主化,致易走向寡頭鐵律(Iron law of oligarchy)的少數獨裁。




2015年10月12日 星期一

三軍統帥莫忘「國慶」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1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2532

一九七五年十月十日,在永和市經營旅館的江支安,家中誕生了一個新生兒,並以國慶為名。只是在其距離退伍只差半年的時間,卻因一起女童姦殺案含冤致死,但國家到現在,有還給他一個公道嗎?

針對江國慶冤罪究責案,北檢於偵結後,竟未起訴涉案的任何一人,尤其是最該負責的陳肇敏與反情報人員,檢方或以查無實據,或以逾越追訴權時效等理由,全為不起訴。彷彿江國慶之死,是天災而非人禍所造成。

欲證明時任司令的陳肇敏有下令致江國慶於死之事實,確實有其困難。惟在一九九九年之前,軍事審判權乃被歸屬於統帥權之下,所有的起訴書與判決書都必須於事前送司令核閱,且當時的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對於強姦婦女乃屬唯一死刑。又當時的軍事審判,不僅程序粗糙,又缺乏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再加以採取一審一覆判的速審結構下,只要任何軍人遭刑求而不得已認罪,即注定被判死刑一途。故要說陳肇敏無可歸責,顯有問題。

尤其在一九九八年的羅馬規約第二十八條規定,只要具有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並對於下屬所為的殘害行為有所知曉,卻未為任何防止措施,即便視而不見、坐視不管,也難辭其咎,以來防止上位者躲於幕後,而能規避法律的制裁。我國雖非此規約的簽署國,但基於人權的普世化價值,檢方肯定得與世界接軌,而非處處為高官找尋有利的法律解釋。

只是在江國慶家屬第二度對不起訴處分再議,並經時任高檢署檢察長、現已貴為檢察總長的顏大和,於二○一二年底再度發回續行偵查,但北檢至今竟仍文風不動。而由於告訴人欲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須以再議遭駁回為前提,如此懸而未決的狀態,將使人民的訴訟權活生生被檢方所阻斷。更糟的是,在國防部對陳肇敏等人的求償訴訟裡,涉案者動輒以檢方的不起訴處分,來為免除民事賠償的正當化理由,原以訴追不法為天職的檢察官,竟成為犯罪者的最佳保護傘。

江國慶不僅死於國家的槍口之下,且當初造成冤罪的相關人等,竟無一人受到懲罰,正義無法伸張,出生於國慶日的江國慶,也肯定死不瞑目。

2015年10月11日 星期日

【經濟民主連合】夏張會前的驅邪抗議:停止貨貿談判,抗議卡式「台胞證」

(圖片來源:經濟民主連合活動頁面

第二次夏張會10月13及14日將在中國廣州舉行,討論議題包括貨貿協議,卡式「台胞證」與中國旅客來台轉機。去年318運動退場聲明「強烈要求馬政府在(監督條例)法制化完成之前,不得再與中國洽談或簽訂任何協議」,而今馬政府與中國國台辦官員竟然宣稱要在年底前完成貨貿協議談判,繼黑箱服貿之後,要在大選前趁亂偷渡黑箱貨貿。而中國片面實施的卡式「台胞證」,不僅矮化台灣主權、將台灣國民納入身分管理,晶片卡的設計並將形成老大哥式的電子監控。10月11日讓我們大聲喊出:停止貨貿談判,抗議卡式「台胞證」。

訴求:停止貨貿談判,抗議卡式「台胞證」

時間:2015/10/11晚上七點集合
地點:濟南路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外集合
活動形式:集合、繞行陸委會、短講、老大哥晶片生活展、黑箱貨貿驅邪抗議

主辦單位:經濟民主連合、台灣人權促進會、永社、黑色島國青年陣線、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勞工陣線、民主鬥陣、島國前進


【流程】

主持人:蔡中岳(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主任)
洪崇晏(永社執行秘書)

19:00-19:30 開場短講
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邱文聰(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
張信堂(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林 倢(民主鬥陣總召)
莊丹榕(黑色島國青年陣線代表)

19:30-19:45 老大哥的晶片生活展
解說: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將呈現卡式台胞證啟用後,台灣國人在中國處處遭受電子監控的情形。呼籲前來參與的民眾自行製作道具,凸顯卡式台胞證配合中國政府的「網路實名制」、「火車票實名制」與「無線射頻辨識功能(RFID)」,將如何對個人隱私與行動造成限制。

19:45-20:15 繞行陸委會
順時針繞行濟南路/林森南路/徐州路/中山南路/濟南路

20:15-20:45 貨貿談判政黨表態(依確認出席先後順序)
台聯/周倪安
社民黨/苗博雅
綠黨/李根政
時代力量/徐永明
自由台灣黨/蔡丁貴
樹黨/陳家宏

邀請各政黨代表前來,就以下四議題公開表達立場:
(1)是否支持停止貨貿談判?
(2)是否支持民間版監督條例?
(3)是否支持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前,不得進行貨貿談判?
(4)台灣政府應該如何就卡式「台胞證」問題向中國表示抗議?

20:45-21:00黑箱貨貿驅邪儀式

21:00 將民間版監督條例條文貼在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外

【影像紀錄】

卡式台胞證之晶片生活展
(圖片來源:經濟民主連合專頁

更多相片請見「經濟民主連合:夏張會前夕的驅邪抗議」
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755212151250551.1073741831.593374924100942

---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夏張會前「驅邪」 民團促停貨貿談判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922958

新唐人:民團擋夏張會貨貿協議 揭受害產業族群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922958

華視新聞:民團陸委會前「驅邪」 籲停止貨貿談判
http://news.cts.com.tw/unews/campus/201510/201510131670735.html

民報:選前偷渡貨貿?民團疾呼:再不抗議來不及了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b602bc4-ee6d-41ef-95b9-d4f3ebe96ea1

2015年10月9日 星期五

【經濟民主連合】「貨貿談判,政黨表態;十月十一,驅邪抗議」凱道行前記者會

圖片來源:經濟民主連合專頁

去年318運動退場聲明:「強烈要求馬政府在(監督條例)法制化完成之前,不得再與中國洽談或簽訂任何協議」。然而,馬政府與中國官員宣稱要在今年底完成貨貿協議談判,而第二次夏張會10月14日在中國廣州舉行,將再次觸及貨貿協議談判與卡式「台胞證」議題。為此,經民連等九個團體將於10月11日晚上七點舉行「夏張會前夕的驅邪抗議」,訴求:停止貨貿談判,抗議卡式「台胞證」,號召民眾參與,並邀請各政黨代表前來公開表達立場。

「夏張會前夕的驅邪抗議」:
這次抗議,是由318運動的參與團體;經濟民主連合、台灣人權促進會、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民主鬥陣、島國前進、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勞工陣線、永社、地球公民基金會等九個團體共同發起,訴求:停止貨貿談判,抗議卡式「台胞證」。

我們邀請大家10月11日晚上七點,於濟南路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外集合。整個抗議行動包括

19:00-19:30 開場短講
19:30-19:45 老大哥的晶片生活展
19:45-20:15 繞行陸委會:順時針繞行濟南路/林森南路/徐州路/中山南路/濟南路
20:15-20:45 貨貿談判政黨表態
20:45-21:00 黑箱貨貿驅邪儀式

「老大哥的晶片生活展」,將呈現卡式台胞證啟用後,台灣國人在中國處處遭受電子監控的情形。我們也呼籲前來參與的民眾自行製作道具,凸顯卡式台胞證配合中國政府的「網路實名制」、「火車票實名制」與「無線射頻辨識功能(RFID)」,將如何對個人隱私與行動造成限制。「黑箱貨貿驅邪儀式」,除要求停止貨貿談判外,並將凸顯制定監督條例的重要性。

政黨應就停止貨貿談判公開表達立場:
2014年6月21日政府違背民主程序簽訂黑箱服貿協議,引發318反服貿運動,經過五十萬人民上街抗議,行政院流血鎮壓與二十四天的國會佔領後,各界達成「監督條例先立法,服貿協議再審查」的民主程序共識,4月10日運動退場聲明:並「強烈要求馬政府在(監督條例)法制化完成之前,不得再與中國洽談或簽訂任何協議」。然而,馬政府與中國官員在九月底舉行貨貿第十一輪談判,並宣稱要在年底前完成貨貿協議談判,繼黑箱服貿之後,要在大選前趁亂偷渡黑箱貨貿。如果任令此事發生,將是對目前正在舉行的民主大選的諷刺,我們要求各政黨應就停止貨貿談判公開表達立場。

10月11日,我們公開邀請各政黨代表於晚上八點十五分前來,就以下四議題公開表達立場:
(1)是否支持停止貨貿談判?
(2)是否支持民間版監督條例?
(3)是否支持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前,不得進行貨貿談判?
(4)台灣政府應該如何就卡式「台胞證」問題向中國表示抗議?

時間:2015年10月9日上午十點
地點:凱達格蘭大道台北賓館前

出席:
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邱文聰(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
陳惠敏(島國前進執行長)
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蔡中岳(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主任)
洪崇晏(永社執行秘書)
莊丹榕(黑色島國青年陣線代表)
民主鬥陣代表

---

【相關報導】

新頭殼:反夏張會 民團邀各黨對貨貿表態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10-11/65491

蘋果日報:抗議夏張會貨貿談判 賴中強:政黨應表態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008/707798/

ETtoday:抗議卡式台胞證 今晚七點陸委會外發起驅邪抗議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1011/577921.htm

2015年10月7日 星期三

換柱條件牴觸選罷法 檢察官還在等什麼?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5.10.07
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016500201431

國民黨要提什麼候選人,我沒太大興趣,但若行為跨越法律界限,則為民主法治國家與公民所無法容忍,洪秀柱在昨天召開記者會宣示「參選到底」,除未否認有退選的交換條件外,更具體說「即使黨內人士以搭擋、資源勸退我,我也未曾有過絲毫的動搖」,這番說法代表國民黨高層包括主席朱立倫在內,已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4條(俗稱搓圓仔湯條款),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北檢依法應主動偵辦,不能裝聾作啞!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4條規定「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見解認為,所謂「行求」,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參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27號刑事判決),且行求的手段並無限制,亦不以明示為必要,一有「行求」的行為,即應成立本罪。

因此,不論是朱主席或其他高層對於洪秀柱提出副手(權位)、資源(金錢)等不正利益,以一方之意思希望洪放棄競選,即已構成選罷法「行求」的犯罪要件。

此外,就算國民黨涉案人士抗辯總統選舉尚未正式登記,但依據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9條第1項規定,「黨內提名階段」同樣適用同法第84條(搓圓仔湯條款),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洪秀柱公開陳述),應主動偵查,法律不容北檢裝聾作啞,選擇性辦案!

打開公設財團法人「用人費」的華麗黑箱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台灣時報/專論 2015.10.07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522042

政府以公帑捐助成立民法上的財團法人,其目的除肩負特殊政策任務外,即在於利用私法人地位,靈活推動政事。承此,公設財團法人應以企業化經營效率規劃人力需求並合理配置運用。所謂用人費係指:薪資、獎金、加班費、津貼、退休金、資遣費及勞、健保險費與福利費等項目。倘若公設財團法人用人費用偏高而不合理,即有浪費公帑之嫌。

翻開立法院預算中心針對二○一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的評估報告,平均每人用人費用最高者則分別為金管會所轄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平均每人一百八十二萬元、保險安定基金平均每人一百七十七萬元以及科技部所轄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平均每人一百六十一萬元。其餘部分,如經濟部所轄工業技術研究院平均每人一百三十一萬元、陸委會所轄海峽交流基金會平均每人一百三十萬元、文化部所轄中央廣播電臺平均每人用人費用一百一十二萬元、金管會所轄保險安定基金平均每人一百五十六萬元、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平均每人一百四十八萬元、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平均每人一百四十萬元(二○一四年度決算數)。公設財團法人用人費之高,令人咋舌。

參考民間企業平均每年之用人成本,企業實際負擔成本通常以員工月薪之二十倍估算,即全年薪資之一點六七倍。依據勞動部二○一四年度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該年度七月各業受雇員工平均每人月經常性薪資僅三萬八千餘元,全年薪資為四十六萬餘元,以一點六七倍推估每人用人費用,則約為七十七萬餘元。將此前述公設財團法人豪華薪資結構相比較,即可窺知其薪資偏高的真相。

就民間企業來說,用人費高低還是其次,關鍵在於能否發揮超越用人費的良好績效表現。令人疑惑的是,這些「百萬俱樂部」的公設財團法人財源往往高度仰賴政府補助及委辦收入,甚至虧損連連情形也不在少數。例如根據二○一四年度決算數,中央廣播電臺近九成收入仰賴政府委辦補助供養,該年虧損超過一億元;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近九成九收入也是仰賴政府供養,該年虧損零點六億元;海基會收入七成六仰賴政府,該年也虧了零點一七億元。一旦政府停止財源挹注,這些仰賴國家長期供養的財團法人將立即熄燈。由此更可看出諸多公設財團法人實乃「偽」民間團體的虛假性格。

公設財團法人作為政府「外圍」組織,享有用人不受公務人員法規綑綁之便利,不僅成為政府施政的地下管道,同時也淪為退休高官的第二春樂園,弊端迭生。用人費用每人平均數普遍高於民間企業薪資水準,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財源卻又經常性虧損營運,只是公設財團法人諸多亂象的冰山一角。如何改革?學界、研究機構早已研擬對策,目前所缺乏者,只剩下政治人物的決心與魄力而已。

2015年10月5日 星期一

連戰叛國事證明確

許惠峰(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0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1053

連戰自二○○五年以來假借和平交流之名,一再以如下之叛國行為,間接地承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分:

一、二○○五年四月連胡會,為「反分裂國家法」背書:中國二○○五年三月十四日制訂之「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規定:「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而連戰竟然於該法公布後一個月內,隨即前往北京進行連胡會,無視該法已明文提供中國統一台灣的法律基礎。

二、二○一一年十一月連胡會談,主張在「九二共識」之基礎上,簽定「和平協議」:連戰明知中國主張之「九二共識」,只有一個中國,並無各自表述。所謂的一中即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竟仍在連胡會上承認「九二共識」,並主張簽訂和平協議,殊不知二○一五年元月於北京舉行的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上,中央辦公廳主任栗戰書曾明白表示:「只要兩岸正式簽訂『一個中國下的和平協議』,就等於台灣把所謂的主權賣身契交到我們手中,握住這張主權賣身契,我們就成了台灣的政治債權人,也就佔據了不可逆轉的戰略主動地位。」足見,簽訂和平協議之目的在於合法併吞台灣,以和平協議作為終止內戰關係之宣傳工具,並以此向世界各國宣告台灣問題乃一國之內政問題,要求台灣之盟友,不得介入一國之內政,而得以武力順利消滅中華民國。

三、二○一五年九月連習會,執意參加閱兵,為「國家安全法」背書:中國於二○一五年七月一日制訂之「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明文將台灣視為與港澳特區同等地位,而連戰無視於此,再度為其背書,足見,其心中早已無中華民國之存在。此次執意參與中共之九三閱兵,無異於助長敵國之氣燄,「如果這不是叛國,什麼才是叛國」!

Ma should pay for land grab, not taxpayers

Huang Di-ying  黃帝穎
(Huang Di-ying is a lawyer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ddy Chang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10.04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10/04/2003629210

Last month,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issued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No. 732, which said that the Mass Rapid Transit Act (大眾捷運法) and other laws used by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to expropriate land for the MeHAS City (美河市) housing complex in New Taipei City’s Sindian District (新店) infringed upon people’s right to property and freedom of residence. As a result, the council declared that the city’s actions were unconstitutional.

According to media, the total amount of state compensation for the case could be as high as NT$20 billion (US$603.2 million). This astronomical sum should be paid by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 who as Taipei mayor at the time was the decisionmaker behind the project and the expropriation — instead of taxpayers.

The housing complex was completed and handed over to buyers in 2013, before the council issued its interpretation. This means that it will be difficult for private landowners who had their land taken away to regain the properties.

Based on state compensation litigation practice, the government is to give the owners monetary compensation. Land in the MeHAS City area sells for about NT$1.2 million per ping (3.3m2), while the expropriated area was about 19,000 ping, so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could face compensation demands of up to NT$22.8 billion.

As Article 2 of the State Compensation Law (國家賠償法) states: “Should the damage result from an act committed with intent or gross negligence on the part of the employee of the government, the compensating authority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imbursement from the said employee of the government.”

In other words, the government has the right to ask for compensation from employees who neglect their duties. Given the huge compensation in this case, the Taipei mayor at the time, rather than the public, should be held responsible.

After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compensates those affected by unconstitutional land expropriation, it should ask Ma to compensate the city for signing a contract with Radium Life Tech Co (日勝生) to build the adjoining MRT Xiaobitan Station and for carrying out the land expropriation.

Ma, who has a doctoral degree in law, wa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in the Department of Law at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and likes to talk about 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Constitution. As a former Taipei mayor, he must have known that forceful expropriation of neighborhoods would violate people’s freedom of residence, right to property and the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protected by Articles 10, 15 and 23 of the Constitution respectively. Even if he lacked the legal knowledge and had no intent to breach the Constitution, a criterion in the State Compensation Law, he should at leas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gross negligence.

The Control Yuan has issued a correction to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for forcefully expropriating land, changing land use designations and using its influence to benefit a conglomerate, while the Taipei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brought charges of undue influence against some Taipei officials.

As the main decisionmaker at the time, even if Ma can escape criminal prosecution over improper influence and does not accept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by avoiding a Control Yuan “correction,” he cannot escape the demand for reimbursement according to the State Compensation Law.

No matter how many billions of New Taiwan dollars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will have to pay in the future, it has the legal right to demand reimbursement from Ma, because such compensation should not be paid by taxpayers.

日月光的有罪、無罪之間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10.0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073dee9b-6905-43ff-94ef-52f3a107d21b

民間環保團體對日月光汙染後勁溪二審遭判無罪一事表達不滿。
(圖片來源:民報/翻攝自地球公民基金會臉書

日月光公司放有害健康污染物一案,第二審判決大逆轉,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所有被告無罪,引發社會議論。而為何會出現一、二審如此大的反差,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就檢察官所起訴的刑法第190條之1第2項,排放有毒或有害身體健康物質罪來說,不能僅因工廠有排放污染物之事實,即來認定被告有罪,尚須有致生公共危險,才足以該當,此在學理上稱為具體危險犯。而由於排放污染物與人民身體健康之影響,往往難以證明,尤其是像日月光工廠所在的後勁溪區域,本就有不少高污染性質的工廠,到底罪魁禍首是誰,實也無從得知。若檢方最終所提,僅證明日月光排出的污染有影響公眾身體健康之可能性,基於罪疑惟輕原則,也無從判定被告有罪。從此也突顯出,是否會對環境造成損害乃必須依賴鑑定,而鑑定結果是否精確,又將取決於污染物的採樣時間、地點、次數與頻率,這不僅要有高度的專業,更須仰賴極大的資源付出。

其次,就檢方所起訴的另一罪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即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物罪來說,必須面臨的問題,即是日月光所排放的廢水,到底是要適用水污染防治法,還是廢棄物處理法來處罰。由於水污染防治法在今年2月,才針對事業排放有毒物質有刑罰規定,這也代表,於日月光案發生的時點,即2013年,若不能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的刑事處罰,本案就注定得以無罪為終。

而關於此兩法的關係,環保署在這十年來所為的函示,皆一致指出兩者的取締目的、型態與處罰對象不同,惟本案的第一審判決卻認為,法官乃是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故對於行政機關所頒佈的命令或函示,當然有權審查,若有不符合法律之處,亦可排斥不用。也因此,其即依據水污染防治法與廢棄物清理法,其立法目的皆在維護環境衛生、保護國民健康的觀點,而認為兩者具有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自然必須優先適用有刑罰規定的廢棄物清理法,並因此判處被告有罪。只是來到了第二審,法官卻根據主管機關,即環保署多年來的函示,致認定水污染防治法與廢棄物清理法兩者並不具有普通與特別之關係,且認為日月光所排放之污染物,乃經過處理設施以管線排出,根本不屬於事業廢棄物,自不能以廢棄物清理法來為處罰。

第二審判決甚至認為,就算所排放的廢水可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但按照法條規定,也須任意廢棄,即應為處理而不處理,並積極將污染物為排放,才足以當之。則如日月光之情況,由於其仍有經由一定的污水處理過程,就算有所不足,仍不該當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更難稱之為任意或惡意。

關於日月光的第一、二審判決,即便出現有罪、無罪的落差,但也各有所本,只能說,第一審對於罪刑法定採取較為寬鬆的判斷、第二審法院則採取極為嚴格的標準,致難指責何者有欠妥當。只是一般民眾總會狐疑,明明適用的是同樣的法條,卻出現有如月亮圓缺的解釋落差,這樣的司法,恐難獲得人民信任。更重要的是,法院在審理日月光案件,尤其是第二審法院,對於被告極盡所能為有利的顧慮,往好的一方面想,或符合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原則,惟這些刑事司法的基本精神,是否也會廣澤於平民百姓,或許才是這個案件的判決,最該被檢驗與思考之處。

阿帕契 一直玩 一直玩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0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0819

阿帕契案不起訴處分的最主要理由,即是認定軍事要塞與國防機密與否,乃須以法律授權給國防部頒佈的行政命令為依歸,此在學理上稱為空白刑法。

以六○一旅所在的龍潭軍機場來說,其並非屬國防部所頒佈的二十二處要塞之一,故阿帕契參訪團的成員,自不會涉及要塞堡壘法第四條第一款,未受允准侵入要塞罪的刑罰。惟根據要塞堡壘法第一條,只要是國防上所須確保的戰術要點、軍港或軍用機場,就被稱為要塞堡壘地帶。則是否為要塞、堡壘乃為法律所明定,國防部所能核定者,僅是依同法第三條第二項,即此等地帶相關聯的禁制區域。

故國防部自行以命令來限縮要塞、堡壘之範圍,顯已逾越法律的授權致嚴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因此,檢察官絲毫不對此等命令為審查之作法,就使國防部在實質上擁有起訴與否的決定權。更扯的是,為了替特權解套,國防部竟不顧任何機密性,全面開放基地參觀,昂貴的阿帕契直升機,就真的成為遊樂設施,致凸顯出一種荒謬性。

而在遇有侵害國家法益犯罪之場合,如阿帕契案的不起訴處分,並沒有所謂被害人存在,也就無由提起再議及交付審判之訴。故為彌補抑制檢察權的漏洞,刑事訴訟法第二五六條第三項,就有對無被害人且屬法定刑三年以上案件之不起訴處分,逕行送上級檢察長再議的制度。也因此,阿帕契案的共犯,就全數被職權再議至高檢署。

再議制度,高檢署在阿帕契事件裡,竟以涉及相當震撼的內亂、外患罪致管轄不合法為由,來撤銷了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似展現了監督下級與糾正不當處分的檢察一體之精神。惟依刑事訴訟法第四條,針對此等重罪,既然須由高等法院為第一審管轄,則高檢署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於撤銷處分後,親自偵查及決定是否起訴即可,何須再發回地檢署且要求其移轉回高檢署?如此的舉措,到底是在呼應民意的怒吼,抑或是顯現高檢署的官威,還是虛晃一招,實讓人摸不著頭緒。

2015年10月3日 星期六

【還權於民 翻轉國會】1003除爛委大遊行


(圖片來源:1003除爛委大遊行活動頁面

時間:10月3日(六)14:00集合、15:00出發
集合地點:安和路與敦化南路交叉口(敦南誠品旁)

我要遊行!報名表單:https://goo.gl/Ox7C6I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1484402038529439

八大攤點:恐同落台、巢運炒爛委、國會調查兵團、暗示貼貼樂、罷免上手分享站、公投小教室、立委知識站、人民做主除爛委

遊行路線:安和路→忠孝東路、敦化南路→忠孝東路、復興南路→忠孝東路、建國南路→忠孝東路、新生南路→忠孝東路、(左轉)林森南路→(右轉)濟南路→立法院

主辦單位:1003除爛委大遊行X巢運:無殼蝸牛全面進化X永社(Taiwan Forever)X社團法人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X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X島國前進 Taiwan MarchX國會調查兵團XAppendectomy Project 割闌尾計畫X公民監督國會聯盟X海外臺灣青年陣線X人民作主教育基金會

-------------------------------

由數個社運團體所共同籌劃的「1003除爛委大遊行」,將在10月3日(六)下午舉行,號召人民走上台北街頭。發起這場遊行的共同動機,來自於過去幾年來,不少至為關鍵的法案,無論是修憲案、公投法修法、選罷法修法、婚姻平權法案、司法改革、基本人權、居住正義、環境等議題,都因國會效能不彰而卡在立法院,更導致認真盡責的立委無法充分發揮、怠惰卸責的立委反而可以因著捍衛黨意、阻礙民主與人權而聲名大噪。這使得原來應該是替國家制訂長久發展的各種典章制度的最高民意殿堂——立法院,反而成了人民失望、憤怒的集結地。

「10/03除爛委」這場遊行,是落選運動的第一聲號角,也代表台灣人民要用最沈重的聲音,呼籲所有立委參選人:請善盡職守,請支持直接民權與基本人權,請成為2016明年新國會最值得期待和歡迎的政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