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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30日 星期三

兩百多億 馬英九賠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9.3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9720

大法官釋字第七三二號解釋,認定台北市政府美河市案徵地依據之大眾捷運法等,過度侵害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正式宣告違憲。媒體統計,美河市案的國賠金額恐高達二百億元,但這筆天價的國賠,應由當時決策美河市案及徵地的台北市長馬英九負責,不該由全民買單。

美河市案在大法官宣告違憲前,美河市聯開宅已興建完成,並於前年交屋,因此私地主因違憲徵地所受的損害,已難以「回復原狀」,按照國賠的訴訟實務,未來對於受害人民將以「金錢賠償」為原則,而媒體統計美河市地價現約每坪一二○萬元,當年被徵收的民地約一.九萬坪,因此北市府未來恐面臨地主求償最高二二八億元。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即是政府對做錯事的公務員,有內部求償權的規定,因此對美河市的天價國賠,應該由當年決策的市長負責,不該由全民買單。

簡單的說,台北市政府未來賠償遭違憲徵地的美河市案受害者後,應依國賠法規定,向當年決策與日勝生簽訂捷運小碧潭站聯合開發案契約及決定強徵鄰地的台北市長馬英九求償。

馬英九號稱法學博士,不只曾任政大法律系教授,更常把「中華民國憲法」掛在嘴邊,因此馬前市長對於美河市案強徵鄰地,侵害人民受「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第十條之居住自由,以及公權力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應知之甚詳,馬英九就算抗辯法學程度不足,對違憲徵地沒有「故意」,至少仍應負「重大過失」之責。

美河市案的違憲強徵、變更土地使用目的及圖利財團,不只被監察院調查糾正,遭北檢依「圖利罪」對市府官員提起公訴,現在更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當年主要決策美河市案的市長馬英九,就算能逃過圖利罪的刑事訴追與監察院糾正的行政責任,也難逃國賠法的內部求償。依據國賠法,不論未來北市府賠了幾億元,都應該向馬英九求償,而不該由全民買單!

私校採購有治外法權?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9.2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8999

大成商工爆發校長收取營養午餐回扣的弊案,收受回扣金額高達上千萬元,當事人雖已遭檢方聲押獲准,卻已暴露出現行法於私校對外採購的規範不足。

雖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只要受政府補助半數金額以上的私法人或私團體,仍有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受主管機關監督之義務。惟如私立學校的營養午餐,往往未有政府的補貼,就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致完全流入私法自治的領域。這就難免於作業的黑箱致難為外界所察覺,也使有心者可以上下其手,並從中獲得暴利。

故就私校對外採購所可能產生的弊端,既然難於事前防制與發覺,若能在事後藉由重刑處罰,似也能產生一定的嚇阻效果。只是在二○○六年七月一日以後,我國刑法上公務員的定義做了極大限縮,私立學校的教職員,就算從事極具公益性的教育事業,但關於任何的對外採購,卻因非屬公務且不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致不可能是公務員,故即便收受廠商回扣,亦無適用刑罰動輒五年以上的貪污罪,只能依刑法第三三六條第二項的業務侵占罪或第三四二條第一項的背信罪論處。惟此等犯罪的法定刑上限僅為五年,且只能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與不法利得相比,實不成比例,致難有任何的懲罰效果。

更糟的是,不管是侵占、還是背信罪,僅能處罰私校內的收賄者,對行賄者並無處罰之明文,這就使檢察官無法以認罪協商的免責方式,來策動行賄者供出收賄者的犯罪事實與證據,致易陷入訴追障礙,也在無形中助長了紅包文化的盛行。而從此亦凸顯出我國對於私部門的貪瀆犯罪,實處於輕罪、甚至是無罪化的傾向,則立法者依我國已簽署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於刑法中將私部門內的收賄與行賄的行為加以重罪與入罪化,就屬極為迫切之事。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一條第一項,鼓勵私人興學,乃是為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的機會,致須藉由法律來保障其公共性與自主性。惟長久以來,某些私立學校走向私有化、家族經營化,早已是不爭的事實,若不儘速檢討與改進對私校的自律與他律機制,最終被犧牲者,就必然是國家未來的棟樑。

誰在包庇「爆走法官」?—內控不彰的法官淘汰機制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想想論壇 2015.09.29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4653

桃園地方法院
(圖片來源:想想論壇/桃園地方法院官網

本(9)月24日,司法院發布新聞稿,表示法官評鑑委員會以桃園地院法官曾○○於3件案件擔任審判長時,因有多次過度職權干預、介入當事人詰問程序,不當限制被告與辯護人詰問權利等情形;又於開庭時多次情緒失控、大聲咆哮、態度不佳、使用不當言詞對被告喝叱,甚至以羈押恫嚇被告。案經民間司改會向該會具狀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遂於本月上旬決議建議免除其法官職務,並移送監察院審查。針對此案,有媒體以「暴走法官」形容此次被建議免職的曾○○法官,報導基調雖大抵亦以「懲奸除惡」劇本脈絡展開,對於司法院清理門戶的積極態度給予肯定。至於沒有被看到的一面,則是法官淘汰機制內控效果不彰的結構性問題。

根據2011年公布的《法官法》,由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評鑑分為個案評鑑與全面評核,其中居於關鍵地位的個案評鑑,其發動者僅侷限於「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3人以上」、「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經許可之特定司法相關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等範圍。就經驗法則而論,個別法官工作狀況如何,其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定當知之甚詳,尤其是特定法官若有諸多負面風評流傳在外,與其每日共同接觸的法院職場同僚長官更毫無推諉不知之餘地。由此觀之,淘汰不良法官,第一道且最重要的防線,理應落在法官同僚乃至法院長官的內控監督機制上。

現年50歲的曾○○法官為司法官訓練所35期結業,先後服務於基隆、桃園等地方法院,根據筆者粗略統計,裁判書類上印有其姓名之刑事案件近8,000筆,相信在這些案件裡,定也看得到曾○○法官職權干預、限制詰問、情緒失控、大聲咆哮、態度不佳、恫嚇被告等諸多行徑身影。若司法院有勇氣將曾○○法官曾經手案件進行地毯式的精密科學訪談,調查有多少當事人蒙受「爆走法官」所釀就的司法冤屈,恐怕將有令人不寒而慄的統計結果。

曾○○法官的離譜行徑其實早已廣為地方法界所知悉,遺憾的是,最該於第一線「斷然處置」發動個案評鑑的法官同僚、所屬法院長官、上級法院長官卻選擇包庇護短,不敢依法發動個案評鑑,坐視已知的不適任法官多年來反覆「嚴重違反當事人人性尊嚴之維護、自由權與公正程序之保障」(引述司法院新聞稿)。直到有來自外部的民間司改會努力徵集個案,發動個案評鑑,才促成此次不良法官淘汰契機。無獨有偶,同樣情節也發生於2012、2013年間被披露的「憤怒鳥檢察官」林○○案,檢察同僚、所屬機關長官、上級長官一樣基於包庇僚習而無法即時發揮內控監督機能,法務部於外界申請揭露相關資料時甚消極以對,直到經由民間司改會多方努力並發動個案評鑑,才促成了2014年4月司法院職務法庭成立以來懲戒檢察官(休職1年6個月)的破天荒首例。

總之,不管是「爆走法官」還是「憤怒鳥檢察官」案,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在於:受納稅人高薪供養、最能第一線就近發掘問題、解決問題的審檢官僚怠於發動個案評鑑,內控效果不佳;來自民眾捐款支持、居於審檢體制外的民間司改團體,反成請求個案評鑑主力。如何建立妥善內控追懲制度以打破審檢官僚包庇結構,令其不敢繼續坐視不良法官、檢察官橫行於體制內,相信是當下一階段法官法修法乃至檢察官法立法不可迴避的重要課題。

2015年9月29日 星期二

台灣絕非中國的內部事務

王思為(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民報/專欄 2015.09.2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1ea3041-cfa1-446e-ac16-30ce7f6b0e23

(圖片來源:民報/資料照片,中央社

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日前明確表示兩岸關係不是「國與國的關係」,不是「一中一台關係」,而是「一個國家兩個部分之間的關係」。張志軍擅自把台灣的政治地位矮化,直接將台灣納入中國統治的版圖之中,認為台灣只不過是隸屬於中國的一個「部分」。換句話說,中國國台辦逕自將台灣的國家位階從國民黨人口中所謂的「九二共識、一中各表」明顯地貶抑成為與港、澳地區相同地位的地區化組織,這個步步進逼的統戰伎倆,乃是孰可忍、孰不可忍的大是大非,有識之士的國人豈可冷眼旁觀以待?

根據報載,張志軍還特別強調,兩岸關係如果要確保穩定持續地向前發展,關鍵的那一點就是一定要「確認兩岸關係性質」,亦即不管誰會在明年選舉獲得勝利,勝選的那一方都必須明確回答並且必須接受中國所提出的「一個國家兩個部分之間的關係」。這意味著北京方面已經開始對台灣發出「哀的美敦書」(Ultimatum),要求台灣在明年總統大選之獲勝的一方必須給予明確且具體的回答,對於究竟台灣是不是屬於中國政府所管轄底下的一部分要進行公開表態。關於這個問題,中國祭出了這麼大的口氣,一方面自然是基於對明年台灣總統選情高度焦慮底下所拋出的一顆球,另一方面也是急忙趕在歐習會之前所作的政治宣示;但是對於蔡英文在先前就早已提出了「維持現狀」的兩岸關係既定宣示,中國方面此時還特別針對這一點挑明了講台灣必須接受一中原則,自然是別有一番用意。只不過如果萬一到時候北京方面要不到他們想要得到的政治承諾時,那麼他們可能的反應與有可能會施展的招數將會是什麼,這才是我們應該需要及早準備與因應的。

中國方面慣用的統戰策略其實相當清楚,因為他們向來擅於運用兩手策略,所以他們在國際上大肆宣傳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並且要求其他國家必須承認台灣是屬於中國的一部分;但是當兩岸正式交手的時候,他們卻又假意著先前這些要求其他國家所承認的「一個中國」有點模糊空間,放手讓中華民國呈現突然又好像有點空氣可以呼吸而稍微活過來的假象,台灣地位就在國共兩黨盍各言爾志的杯觥交錯之中逐漸地流失,也正是在這種情況之下,中國逐漸地窄化台灣的國際空間與矮化我們的國家定位,所謂的溫水煮青蛙便是如此。

面對明年台灣所將要出現的新政局,北京方面業已針對台灣大選之後兩岸政治情勢的部分先出招,國台辦急忙著緊縮兩岸政治定位,將台灣問題更明確納入「中國內部事務」之中。但現在國台辦拋出這招究竟是「未雨綢繆」還是「吃緊弄破碗」,就等著讓各看倌來判斷吧!

2015年9月24日 星期四

「連戰觸犯何罪?」公聽會

(圖片來源:前副總統呂秀蓮部落格

時間:9月9日(三)上午10:0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辦:尤美女立委辦公室、賴振昌立委辦公室、永社

座談內容:前副總統呂秀蓮部落格
http://annettelu.pixnet.net/blog/post/61620397-連戰觸犯何罪?

中國國民黨前主席,也是前副總統連戰拂逆全國民意,堅決飛往北京參加93大閱兵,欣然與香港特首同區觀賞瞄準台灣、恫嚇台灣的精銳武器與人民解放軍,連戰說他沒有違反中華民國法律,真是這樣嗎?立委尤美女首先指出,連戰利用台灣的自由到不自由的國家,試圖讓台灣不自由,威脅台灣的民主,難道不必負法律責任?連戰此行象徵什麼意義?立法委員尤美女、賴振昌辦公室,以及永社今(9) 天上午在立法院舉行公聽會,邀請前副總統呂秀蓮及學者專家發表看法。

上週五前往高等法院告發連戰的呂秀蓮表示,連戰到北京參加閱兵,自稱好像去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開幕,還故作天真無辜,還反問不知做錯什麼?更以金婚宴為名,大擺慶功宴。2005年3月14日中國通過「反分裂法」後,連戰隨即在4月26日訪中展開「破冰之旅」,在北京大學的演講中公然詆毀台灣的民主,為反分裂法背書,今年7月1日中國通過「國家安全法」,將對台動武法制化,連戰去中國等於為中國的國安法背書。遺憾的是,刑法第103與104條外患罪,被法院「冰凍」,對於過去許多涉及外患罪的案件,均以中國大陸不是「外國」而被輕判,這次告發連戰是希望高檢署根據刑法第103與104條,將連戰以通敵外國之罪加以偵辦,用司法保衛國家安全,立法院也應大幅翻修相關國家安全法令。

連戰參加中國93大閱兵,嚴重打擊國軍士氣,習近平已擬定統一時程表,2016與2017年至為關鍵,呂秀蓮質疑身為三軍統帥的馬總統,反應未免太溫和,而連戰過去十年到中國16次,是否有不可告人之秘密?連戰家族在中國有哪些特權?歡迎各界提供證據,全面告發。

前國安會諮詢委員翁明賢從戰略方面表示,中國從未放棄對台動武,和戰兩手策略,以武促統一直沒變,其反分裂法與國安法已將對台使用武力法制化合法化,解放軍武力攻台已有法源基礎,對台灣的威脅很大。此次閱兵各型武器出場順序,可以看出未來對台動武可能使用的方式,也有其國際軍事戰略思維。台灣最大的威脅是中國,全世界唯一想併吞台灣的也是中國,在此情況下為何連戰還執意參加北京的閱兵?

台北大學公行系陳耀祥教授表示,台灣與中國仍處於敵對關係,目前台灣最大的困境在於國家認同問題,身為前副總統,連戰去中國參加閱兵已違反對中華民國的忠誠,他到底效忠的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連戰的政治責任恐怕比法律責任還嚴重。和平交流要平等、互惠,不是投降式的交流,連戰已經跨越兩岸交流的紅線,只要中國不放棄對台動武,刑法第103與104條就適用在連戰身上,他呼籲檢察官發揮道德勇氣,不容連戰踐踏法律。

文化大學法律系許惠峰主任也認為,連戰赴中國參加閱兵,附和中國以武力解決台灣問題,「兩岸關係條例」也規定不可去中國做出違反國家安全與利益的活動,連戰去中國的言論不屬言論自由的範圍,連戰不可以和平為藉口去做投降式的交流,更不可以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利當作投共的護身符。

律師莊勝榮進一步提出刑法第103與104條條修正建議,將「通謀外國」明確包含中國。連戰赴北京參加閱兵,讓美國人對為何支持台灣、為何需要協防台灣產生疑慮,嚴重影響美國對台政策,美國會面臨是否繼續協防台灣的問題。

台聯立委賴振昌指出,連戰是前副總統,去北京參加閱兵,以實際行動附和中國,深深傷害國人的感受,連戰決不是無知,而是有意,如不追究責任,天理何在?



【相關報導】

蘋果日報:告連戰外患罪 呂秀蓮籲司法鼓起道德勇氣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909/687940/

新頭殼:連戰赴中閱兵學者:根本是「叛國行為」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9-09/64422

NOWnews:連戰赴陸閱兵呂秀蓮:瓦解國軍保國衛民的士氣http://www.nownews.com/n/2015/09/09/1808561

大紀元:連戰赴中閱兵台學者批:投降式交流非和平
http://www.epochtimes.com/b5/15/9/9/n4523852.htm

自由時報:連戰赴中閱兵 法界:憲法不是投共護身符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439015





2015年9月23日 星期三

銓敘部可別再包庇國民黨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9.2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7840

報載銓敘部日前通函中央地方各機關,轉知所屬公務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希望藉此維護行政中立的辦公環境。這種選前例行性轉發公文舉動,究竟能否達成捍衛行政中立的效果,殊值懷疑。

翻開總統大選「行政不中立」史,權以二○一一年九月底為例,二十七日蔡英文競選總部剛發表勞工政見,馬吳競選連任總部還沒出手,行政院勞委會旋即於同日發出數千字新聞稿,批判相關政見「了無新意」、「不可行」云云,其角色猶如馬吳競選連任總部行政支部。接著到了同月二十九日,中國國民黨更把「黃金十年政策說明會」直接搬到總統府舉辦,讓試圖競選連任的馬先生高談「四個確保」與「八項願景」,大方使用公家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牴觸行政中立法相關規範。惟令人莫解的是,當時銓敘部、廉政署乃至檢調卻一致地裝聾作啞,包庇國民黨這種「用納稅人的錢做黨的事」的違法行徑反覆上演。

孟子曰:徒法不能以自行。手上握有公權力的公務員「選擇性不執法」,才是對行政中立的最大威脅。

2015年9月22日 星期二

【活動記錄】0919「新民主,新台灣」2015永社感恩募款餐會




2015年「新民主,新台灣」永社感恩募款餐會

時間:9月19日(六)中午11:30入席、12:15開始

地點:海霸王中山店(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59號,中山北路及民族東路口)

活動詳情請參考:

餐會拍賣品簡介: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5/09/2015.html
餐會邀請函: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5/08/2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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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照片】








更多照片請見: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874685989281594.1073741852.369149116501953



【相關報導】

民報:永社募款餐會 蔡英文承諾執政後落實司法改革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3f28c02-ecf2-4877-8f39-5f2628283498

民報:永社募款餐會 法界耆老陳傳岳:盼明年重建台灣的新歷史
http://www.peoplenews.tw/news/e1845ae3-1efa-4988-9626-b13d54843088

民報: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參加永社募款餐會,誓言進國會後推動「法官法」修法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4a00699-395a-4f59-9ec1-7c162e8d4142

Peopo公民新聞:積極關注民主政治、司法改革、社會人權等議題-永社-20150919募款餐會
https://www.peopo.org/news/286803

監察院查柯文哲2千 不查國民黨575萬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9.2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7538

未成年大學生及以小孩名義捐款的導演,各捐一千元給台北市長柯文哲,遭監察院調查,並以正式公文函知違法、要求說明。監察院秘書長傅孟融對此解釋,監察院是依照「政治獻金法」進行「全面性查核」,並非針對柯文哲。既然監察院是「全面性查核」,請監察院一併說明馬英九南投競選總部收受李朝卿貪污贓款五十萬元,以及國民黨收受頂新五二五萬元等兩筆違法獻金的金流,以證明監察院沒有「選擇性辦案」。

二○一二年馬英九競選總統的政治獻金中,至少有一筆是國民黨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貪污的不法所得,監察院必須向社會說明調查結果。李朝卿貪污工程款,甚至連災後重建的救命錢都不放過,遭南投地院重判卅年徒刑,而李朝卿貪污案的法院判決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二年度矚重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發現李朝卿同案被告、縣府工務處技士李中誠,確與李朝卿為貪污共犯,但媒體報導李朝卿透過李中誠轉交馬英九南投競選總部的工程賄款五十萬元,在法院判決中卻下落不明。

簡單的說,監察院必須解釋,二○一二年馬英九競選總統「政治獻金專戶」收受違法政治獻金至少五十萬元贓款的金流,是馬英九未依法申報?申報不實?此收受、隱匿贓款,更已違反「洗錢防制法」,監院有義務將本案函送檢察官偵辦。

二○一○年的國民黨政治獻金中,應有頂新或魏家捐給國民黨的五二五萬元,監察院若真的是「全面性查核」,即必須說明頂新捐給國民黨的違法獻金流向。根據週刊披露的北檢筆錄,頂新魏應交將康師傅TDR退佣金五二五萬元捐給國民黨,事後立法院長王金平也證實有這筆捐款,國民黨高雄縣黨部更開收據給頂新,但國民黨中央除了以新聞稿否認收錢外,對於五二五萬元「人間蒸發」提不出合法解釋,更不敢公開說王金平「說謊」、魏應交涉嫌「偽證」、國民黨高雄縣黨部「偽造文書」。

監察院如果真的公平執法,就請在「全面性查核」時,一併解釋馬英九收受李朝卿貪污贓款五十萬元及國民黨收受頂新五二五萬元等兩筆關鍵違法獻金的金流,以昭公信。

侮辱與否靠斷點?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9.2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f1d3a14-c846-4059-b5eb-7aa8d15043c2

(圖片來源:民報/取材自網路

台北市議員徐弘庭質詢波卡事件時,沿用馮光遠之語,來嘲諷台北市長柯文哲與悠遊卡公司總經理戴季全有特殊性關係,致引發社會議論。暫且不論此位議員引用的妥當性,卻已暴露出公然侮辱罪的適用,就一直處於模糊不清的狀態。

對於侮辱他人的行為,在我國除須負有民事侵權責任外,還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惟基於刑法的謙抑性原則,針對侵害人格權的行為,是否值得動用刑罰,一向備受爭議。尤其公然侮辱罪的法定刑僅為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又屬告訴乃論,珍貴的司法資源,就可能耗費在此種處罰極輕,甚至不可能被懲罰的行為裡。

而關於侮辱與否,除須考量被害人的主觀感受外,更須從一般社會通念來衡量,故即便是同一句話,卻可能因為時空或所指涉對象等的差別,致有不同的認定標準。如在好朋友聚會時,互虧為白癡、神經病等等,或許只是無傷大雅的玩笑,但若非屬這樣的場合,此等用語就可能涉及侮辱。又如罵人沒有法律知識,或許尚不涉及侮辱,但如果這句話是用在律師身上,就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

惟是否侮辱,畢竟涉及高度的人格價值判斷,就無客觀性可言,致易生爭議。比方說在現今,指稱某人像洪秀柱,或像宋楚瑜,抑或是像蔡英文,到底哪一個是在褒揚、哪一個是在貶抑,實也難以有個基準,又同樣的話語,亦可能因時代的變遷,而產生質上的變化。如曾發生的案例是,某人在拍賣網站,針對站長的指責,出現「婊賣家」之用語,雖然婊字在普遍的認知裡,當然指的是從事性工作者,自帶有侮辱之意。只是在網路世界裡,婊字似乎只是在指責對方,並無任何的貶損之意。不過,此案的第一審雖判決被告無罪,但來到第二審,卻又認為此為妓女之意而判處有罪,因此等案件屬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故就因此確定。而如果觀察此案第一審與第二審的判決差別,或許非來自於法條如何解釋與適用,而是有相當大的原因,是取決於法官接觸網路世界的頻率。尤其在第一審法官普遍較第二審法官年輕下,會產生一、二審判決的差別,實就不難理解。

而如此的飄忽不定的侮辱認定,也完全反映在金溥聰自訴馮光遠的案件。因在此案最受矚目的,即是馮的文章所提及馬總統與金溥聰間有所謂特殊性關係。就常人看到或聽到這樣字眼所聯想到者,當然是兩者有不可告人的曖昧關係,此句話自被解讀成是特殊的性關係。惟被告方必會指稱,其花了很大篇幅在討論兩人的權力糾葛,如果詳讀其前後文脈,就應解讀成是特殊性的關係,以來相對於一般性的關係,何來侮辱之意?只是如此的說法,卻又產生一個很大的問題,即會詳細熟讀上下文脈絡且相當清楚理解作者所表達的意思者,實在不會太多,閱讀者還是會被文中的某些特殊字眼所影響。更何況,作者內在的意圖到底為何,恐也只有其自己才能明白。

而最終,法院就此部分,雖採擇被告方的說法,惟從一個微小的逗點位置之差,竟成為有罪、無罪的重要關鍵,著實令人驚訝,更讓人思考,若換了不同的法官,結果是否會相同?

也因此,所謂侮辱與否的司法判定,到底是取決於常識的認知,還是原告的內在感受,抑或是被告的主觀認知,甚至是法官的恣意決定,恐怕永難說的清楚、講的明白。更顯露出,公然侮辱亟待除罪化的一面。

放棄免責權太可笑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9.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6496

台北市議員徐弘庭質詢波卡事件,諷刺柯戴有特殊性關係,致引發議論,其也因此向社會致歉,並願放棄言論免責權。惟先不論此等言論是否涉及妨害名譽,但議員可否捨棄,卻是必須思考的問題。

現代國家,雖然強調言論自由的保障,卻也不代表此等自由可以毫無界限。所以,一個侵害他人名譽的言論,於刑法,就可能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罪,於民法,就得擔負侵害人格權的損害賠償責任。只是就民意代表來說,因職司立法與監督行政機關之重責大任,若於議會內的言行因此侵害個人名譽權,致得負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將使民意代表為民喉舌的功能喪失。也因此,就有所謂言論免責權的制度設計。

而關於地方議會代表的言論免責權之保障,並非規定在憲法,而是出現在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條。根據此條文,縣市議員或者是鄉鎮代表,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反面言之,對於無關會議事項,就不受言論免責權的保障。惟所謂會議事項與否的認定基準,實處於飄忽不定的狀態,且若依據此條文但書,不僅得為無關會議事項,更須明顯違法,才排除於言論免責權的保障範疇。如此的規範,實已將言論免責權極大化,雖使民意代表無後顧之憂,卻也可能使議會內的言論趨於極端,甚至無所忌憚。

至於言論免責權,雖為保障民意代表而來,卻不代表可以自行放棄。這是因地方議會議員既然是由民主選舉所產生,則所謂言論免責的權源,就非來自於民意代表本身,而是人民,則此等權利就非可由其任意捨棄。故就算有議員為了表示對自我言行的負責,而自願放棄言論免責權的保護傘,但此等看似壯烈且慷慨激昂的宣稱,究其實,恐只是一種政治話語,致顯得毫無意義。

2015年9月21日 星期一

再審之門是否已經敞開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9.1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335b6e5-ce6e-4c7e-b52e-7ec8ca39dcad

(圖片來源:民報合成

今年一月,立法院放寬了刑事再審的要件,似乎為冤罪的救濟帶來曙光,惟如此的法條改變,真的使再審的窄門敞開了嗎?

判決一旦確定,即會產生所謂既判力,若欲推翻,僅能利用非常救濟手段,即非常上訴與再審為之。惟關於非常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的規定,其提起乃專屬檢察總長,且僅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不僅要件嚴格,也因在冤罪的場合,往往屬於事實未察或誤認,多非屬於適用法律之問題,在非常上訴強調判決須違背法律的要求下,藉由此途徑為平反,即顯得困難。即便能為提起,但由於非常上訴的重點,不在個案救濟,而在統一法令解釋,自也無停止確定判決執行的效力,所以,若屬於死刑確定的案件,藉由此種方式為冤罪平反,肯定緩不濟急。至於再審,則是對原判決所依憑的證據,已被證實是虛偽者,所為的一種非常救濟手段,由於此制度的目的,即是對誤判為糾正,雖也無停止確定判決的效力,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30條但書,法院卻可職權裁定原判決的執行,此於死刑判決的場合,即顯示出其重要性,而成為冤罪平反最主要的手段。

而欲提起再審,其困難度也不低,因原判決所憑證據若屬虛偽,不外就是證人作偽證、證物遭偽造,甚或是檢察官或法官的違法濫權,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2項,必須是在此等人員遭判刑確定後,才可提起再審。惟欲證明此等情事,顯非容易,尤其是檢審的違法濫權,恐更是難如登天,因此,目前可以提起再審者,恐只剩下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

惟司法實務,還對所謂新事實、新證據,採取極為嚴格的界定,即僅限於判決確定前已存在卻未及審酌者。如此的見解,不僅阻絕了判決確定後所發現的新事證,如藉由新的DNA檢測技術來翻案之可能性,更附加了法條所無的限制,致嚴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也因此,就造成我國聲請再審的成功機率,竟只有百分之0.7左右。

而在今年初的修法,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就將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要件加以放寬。同時,在同條第3項,更明文所謂新事證,不僅指的是判決確定前已發現未調查者,亦包括判決確定後,始出現的事實與證據。凡此修正,目的正在防止法院,以恣意解釋的方式來限縮再審的門檻。

更值注意的是,諸多疑案或冤罪的產生,往往跟警察為取得被告自白而不擇手段,甚至是刑求有關。惟根據修法前的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5款,針對司法人員因該案而犯職務上犯罪,經判決確定致得為再審之範圍,竟只列舉法官與檢察官,就更顯得荒謬。

以纏訟接近30年的邱和順,即陸正案來說,當年負責偵訊的台北市刑大員警,不僅已遭監察院彈劾,更有人因刑求而受有罪判決確定,卻因法條漏列司法警察,致無法以此理由提起再審。故為彌補此漏洞,在今年修法時,就將司法警察因職務犯罪受有罪確定,列入得聲請再審之事由,備受爭議的邱和順案,自可藉此機會重啟審理。只是法律修正,或可迫使法院讓此案再審,但若司法者仍無視於刑求之事實,並繼續執著於不正方法取得的證據,再審之門恐仍無法敞開。同樣以邱和順案的再審來說,高等法院即認為刑求的員警所涉及的對象為共犯而非被告本身,自不符合法條要件,仍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如果司法絕對公正,對再審採取嚴苛的標準並不為過,只是就目前台灣的司法現況,有多少人還相信司法、有多少人相信司法的自我糾錯機制?所以,在我國距離精密司法,仍有一段不小的差距下,立法者就應對於再審門檻為放寬,司法者更不能以家醜不可外揚的心態,繼續恣意限縮聲請再審的要件與門檻。

2015年9月19日 星期六

永社【新民主 新台灣】2015年募款餐會 邀請函


各位夥伴好:

永社基於對台灣民主憲政法治永續發展的追求與實踐,融合「實務與理論」的意見和想法,集結律師、法政學者及關心台灣社會的人士,並結合人民能量,期盼對國家走向自由民主有所貢獻。

自2012年12月成立以來,永社持續積極關注民主政治、司法改革、社會人權等議題,並積極採取法律行動、參與社會行動,已主辦、協辦近四十場與民主、憲政、司法、人權相關的座談會。

未來永社也會繼續進行各種座談會、法庭觀察、公義訴訟等行動,需要社會大眾與盟友們的支持,因此舉辦餐會,並於餐會中進行藝術品義賣與專案募款,誠摯邀請您一同參與,共同推動台灣民主憲政法治的永續發展。



理事長 陳傳岳
暨全體理監事
敬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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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9月19日(六)中午11:30入席、12:15開始
二、地點:海霸王中山店(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59號,中山北路及民族東路口)
三、捐款餐卷:每張3,000元(憑卷入場)

四、捐款方式
戶名 / 支票抬頭:社團法人台灣永社
新光銀行(代號103)城內分行:011610-1004455
郵局儲匯(代號700)國史館分局:0001145-0549475
郵政劃撥:50253256

五、聯絡資訊
電話:02-2388-3997
傳真:02-2388-3990
電子信箱: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

回函及邀請函下載(請按我)

2015年9月18日 星期五

馬版證所稅失敗,誰負責?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9.1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6190

台聯黨團召開記者會指出,洪版證所稅擬廢除IPO課稅與大戶條款,推翻「馬英九」版證所稅,「大打馬臉」,「同一批人立法,又自己廢掉」。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張筱笛攝

立法院新會期開議,改革馬總統主推的證所稅成為朝野共識,連國民黨總統參選人洪秀柱的證所稅草案也成功逕付二讀,國會已然正式宣告,現行馬版證所稅不為朝野立委所接受。

類此事件若發生在世界其他民主國家,政府官員基於「責任政治」的憲政精神,必須為政策失敗負起政治責任,辭職下台,但馬政府證所稅政策失敗,卻不見馬總統與所謂的「財經內閣」有絲毫的歉意與負責態度。

馬總統對證所稅的承諾「言猶在耳」,二○一二年七月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案,馬總統對於修法結果感到欣慰,更表示「這是我國租稅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未來也必須儘快在此基礎之上,集合政府與全民的力量,全力加速振興經濟」,但事實卻是經濟未有起色,股民怨聲載道,到今天連國民黨立委及黨籍總統參選人都挺不下去,只能呼應在野黨的改革主張,讓改革馬版證所稅成為國會朝野共識。

國民黨智庫的「國政分析」在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少數政府與憲政發展」報告中主張,「基於對責任政治的理念,我們認為:行政院內閣必須為政策負責,政策發生重大錯誤或者得不到立法院多數支持時,內閣相關部會首長不得諉過卸責,必須辭職,以示負責」,如今馬總統的證所稅政策發生重大錯誤,得不到立法院多數支持,依據國民黨智庫的「責任政治」標準,馬政府相關部會首長不得諉過卸責,必須辭職,以示負責。

2015年9月15日 星期二

國民黨修辭學:匪諜→台獨→暴民→民粹

王思為(作者為法國巴黎第五大學政治學博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9.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5262

台灣的民主化長期以來就是在社會抗爭與街頭運動底下打拚出來的一片天,無論從爭取民主選舉、突破黨禁、報禁、推動萬年國會改選、總統直選等等民主進展,皆是透過人民力量所爭取得來的;也就是說,今日台灣的民主化成就,乃是奠基於無數民主前輩的街頭足跡、汗水甚至鮮血之上,而這股民主潮流的推動始終都是來自於人民的力量,其中並不存在一絲一毫黨國體制與獨裁者的恩賜。

在戒嚴時代,任何的社會抗爭運動絕對會被國民黨政府冠上匪諜、台獨、陰謀叛亂、顛覆政府的國安大帽子,凡是上街頭參加自力救濟、示威遊行的人一律都是破壞社會安定的「暴民」。即便在解嚴之後,連由李鎮源院士帶領一群學者所組成的「一百行動聯盟」,透過和平非暴力抗爭的方式在街頭宣揚廢除刑法第一百條的理念,也被媒體形容為暴民。

不過,隨著網路發展逐漸成熟,資訊的公開讓媒體難以壟斷新聞事實,暴民一詞的使用愈來愈不可信,轉而取代「暴民」一詞的是「民粹」;藍營媒體與人士現在言必稱民粹,他們意圖指涉的是欠缺討論,只任由情緒性的意氣用事作決斷與盲從,而非理智的冷靜思考的現象,試圖將馬英九執政徹底失敗的後果一古腦兒地往這個民粹的稻草人身上推。這種反動的修辭雖然「與時俱進」,然而從過去到現在一成不變的依然是那種製造「我優、你劣」的權貴優越心態,對於真正的國家病因卻如鴕鳥般把頭埋入沙中、眼不見為淨。

不過,讓吾人回想一下,二○○○年總統大選泛藍敗選後,支持群眾非法集會包圍國民黨中央黨部和總統官邸;二○○四年連宋合體依然敗選,泛藍支持者在凱道非法集會遊行,聚眾滋擾前後長達二十一天,還不說其中所發生的火燒車、丟石塊、攻擊警察、打人、擲汽油彈等脫序行徑,請問這不叫民粹(ㄅㄠˋ ㄇㄧㄣˊ),什麼才叫民粹(ㄅㄠˋ ㄇㄧㄣˊ)?二○○六年紅衫軍在扁案未審先判的情況下,聚眾占據凱達格蘭大道與台北車站,企圖透過體制外的群眾集結對司法機關進行政治施壓,請問這不叫民粹,什麼才叫民粹?

從暴民到民粹,看來台灣民主真正的問題出在那些慣用這些語言標籤的人身上,不是嗎?

2015年9月14日 星期一

馬朝卿洗錢案?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9.1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4816

李朝卿。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謝介裕攝

國民黨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貪污工程款,甚至連災後重建的救命錢都不放過,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南投地院重判卅年徒刑,惟查李朝卿貪污案的法院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二年度矚重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發現李朝卿同案被告、縣府工務處技士李中誠,確與李朝卿為貪污共犯,但媒體報導李朝卿透過李中誠轉交馬總統南投總部的工程賄款五十萬元,在法院判決中卻下落不明,馬英九依法是二○一二年國民黨競選總統「政治獻金專戶」負責人,檢察官自應追查馬英九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與「政治獻金法」的法律責任。

針對李朝卿貪污案,二○一二年十二月週刊爆料稱,李朝卿擔任馬吳南投競選總部主委,縣府工務處技士李中誠曾將其中工程賄款五十萬元,交給李朝卿的堂弟李朝華,轉交給馬吳南投競選總部作為競選經費,而李朝華在記者查證時,坦承確有轉交五十萬元。換句話說,在馬英九的政治獻金專戶中,至少涉嫌收受李朝卿貪污案的五十萬元贓款。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違犯者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有第二條第二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馬英九政治獻金專戶涉嫌收受或寄藏李朝卿因重大犯罪(貪污案)所得財產,依前開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規定,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縱然馬總統現有「刑事豁免權」,但檢察官依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意旨,仍應對馬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即刻立案偵查,並為證據保全。

從不曾明確的臨檢規範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5.09.12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912/36774721

十五歲少女因交通違規被警察追逐致死案,引發社會討論,有力挺警方執法者,亦有認為執法過當者。而從此議論也顯露出,關於我國的臨檢法制,一直就是處於模糊不清、混沌不明的狀態。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3款,若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警察可實施緊急逮捕。惟此種逮捕,須於事後向檢察官聲請補發拘票,且因發動門檻相當高,又是針對犯罪行為,則警察為社會治安或交通秩序之維護的臨檢行為,就無法以之為依據。

但詭異的是,臨檢明明是警察常態且大量化的行為,卻有很長一段時間,其依據竟只來自於《警察勤務條例》短短的一個條款,即第11條第3款的明文。且此條款僅明列臨檢的種類,對發動門檻、執行程序與方式、事後的救濟等等,完全處於空白,這就難免於警察權的濫用。

執法標準趨於浮動
好不容易,在2001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535號解釋,指出國家授權警察得對人民臨檢,雖在於治安維持與犯罪預防之目的,卻不代表,警察人員可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任何人。故警察實施臨檢,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若對人實施臨檢,更須有相當理由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故大法官等於是藉由解釋來填補臨檢的法律漏洞,惟因所謂合理判斷、相當理由等,仍屬極為空泛的概念,故此號解釋就要求立法者必須盡速整備相關的法制。所以,於2003年,就有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出現。

而在《警察職權行使法》中,除將警察基於治安維持的臨檢行為加以類型化,並分別規定其發動要件與執行手段外,並設計有事後救濟、賠償,甚至補償的規定,似可為長久的臨檢爭議獲得解套。只是法條是由自然語言所寫成,總不免有模糊性。

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警察即可攔停檢查身分與酒精濃度測試,甚至在發現有異常舉措時,還可命駕駛人離車,並強制檢查交通工具。惟此條文充斥著太多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就使執法標準趨於浮動。

以一般人來說,未戴安全帽、闖紅燈等,不過是小事一樁,若攔截不停,何須大動干戈。但就長期浸淫於強調治安維護的警察來說,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交通違規,卻可能隱藏著更大的犯罪,當然得盡早取締。如此的認知落差,正凸顯現行的臨檢法制,實不夠細緻與明確,不僅讓民眾常陷入攔停定得接受檢查的疑惑,警察執法也猶如走在鋼索之上,致易動輒得咎。

2015年9月11日 星期五

「新民主,新台灣」永社2015感恩募款餐會 拍賣品簡介


  本次拍賣品共三幅畫作及一項專案,畫作為陳錦芳老師的版畫唐吉訶德系列 - 《衝鋒 Charge ! 》、施並錫老師的油畫《朝霞徧滿福摩沙》及《一步一腳印 – 步步高昇》,專案則為陳耀祥老師規劃之「轉型正義與社會改革」專案,簡介如下,敬請支持。



創作者:陳錦芳

有「梵谷的傳人」及「台灣的羅曼羅蘭」之稱的陳錦芳博士,1936年出生於台南縣歸仁鄉。從小就展露藝術與文學才華的他,台南一中初中保送高中,再保送台大外文系,並一直文、藝兩棲。1963年考取法國政府獎學金赴法留學,獲巴黎大學現代法國文學碩士及現代美術史博士,同時在巴黎藝術學院深造七年,藝術創作與文化研究並行。1969年建立「五次元世界文化觀」,思考「新文藝復興」,並衍生其在繪畫表現上的「新意象派」(Neo-Iconography, 簡稱Neo-I)而立足國際藝壇。

  系列作品包括「自由女神百幅連作」、「巴黎鐵塔50幅連作」、「後梵谷系列」一百多幅、「東與西」、「維納斯」、「人文」、「玩牌者」、「拿破崙」、「後畢卡索」、「後馬諦斯」、「黛妃系列」、及「玉山系列與變奏」等。其藝術整合古今中外的「文化意象」加以創新表現, 往往藝以載道, 成為「後現代」一重要樣相。作品被編入美國大專用書「世界美術史」"Arts and Ideas" 一書最新一章以及全世界三十多個國家上百本教科書及無數本藝術書籍、刊物等。至今在歐、亞、美個展上百次, 聯展無數;作品廣被公私典藏。陳氏出版有十八本畫冊及文化論作, 包括最近出版的「21世紀,台灣!」, 被譽為「後現代文化先驅」及「當今世界上20位最具影響力的藝術家之一」。

  陳博士創作與理論並兼,思想與行動並進。在倡導「全球新文藝復興」之同時於1996年在紐約市成立「陳錦芳文化館」及私人美術館。1998年以來應「世界國是論壇」之邀展出巨作及演講, 並參加其「人類共同企業」小組, 參與策劃全球性之文化、藝術活動。2000年起在台灣舉辦為期三年的「玉山聖山、愛與和平」巡迴展之心靈建設活動。2001年獲頒聯合國之「全球寬容獎」(Global Tolerance Award), 並榮任聯合國「寬容及和平文化大使」(Cultural Ambassador for Tolerance and Peace ), 代表聯合國進行「世界藝術巡迴活動」以「透過藝術建立和平與寬容之文化」。


唐吉訶德系列 - 《衝鋒 Charge ! 》

  絹版
20×26英吋
  起標金額:6萬

  西班牙大文豪塞萬蒂斯筆下的唐吉訶德是家喻戶曉的故事。一位醉心騎士故事的老人竟因入迷而自己當起騎士出外打抱不平。他說服了一位胖農夫做他的侍從。雖然他們有一連串可笑又復可憐的經歷,但其所代表的俠義精神卻歷古長新,輝煌史冊。

  這系列是1983年陳錦芳于美國華府看了一部唐吉訶德的黑白電影后印象深刻,半夜無法入睡,乃起身用毛筆抒寫而成。依故事情節共完成了12張,以不同單色製版而成。形簡筆勁,一氣呵成,是陳氏版畫中的異數。

  唐吉訶德和桑拙潘札的俠義故事不能被限制在西方文學裏。自從唐吉訶德向西班牙的風車衝刺以來四個世紀,他們已侵入了每種文化而成為國際性的傳奇。陳錦芳第一次發現唐吉訶德的苦行,機智及仁心是在他念小學的時候。在這一系列的圖畫裏,陳將唐吉訶德和桑拙潘札從其他的意象分離開來,並熱情洋溢而滿懷欣賞地將他們的故事以中國的筆墨加以表現出來並出版絹版。





創作者:施並錫

施並錫教授1947年生於彰化縣鹿港鎮
1970年師大美術系展油畫首獎
1971年師大美術系畢業,獲畢業水彩首獎
1977~1998年曾獲席德進基金會之繪畫大獎
1991年紐約大學藝研所畢業,獲M.F.A.碩士學位
1993年金爵獎
1994年獲中興文化獎
2001年獲文建會第四屆文馨銀獎
2006.2007台灣國展油畫比賽複決選評審暨畫評委員
2012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美術學系教授退休

  施並錫教授,不僅在學界出名,也是知名的畫家,藝術涵養受到各界肯定,他最大的心願,就是希望畫遍全台灣,用畫筆紀錄台灣的人、事、物,他說也是因為這樣,常常到各地作畫,才會皮膚曬的很黑;兩隻手臂曬的黑黑的,不需要擦美白保養品,這種近似古銅的的色澤,是他一步一腳印,帶著畫架走遍各地的最好證據,曾經當過高雄縣文化局局長的他,卸任後,完全把生命的價值,投注在藝術創作上。

  施並錫教授創作文類以散文為主。長年投入繪畫藝術,畫作多以臺灣的土地關懷為主軸,作為生活、歷史的見證,也以文字與畫作相互構成、對話,使風景的意義從地理性擴張到歷史性,也反映自我觀照社會、找尋土地精神的渴望;亦有社會觀察與文化評論文章,強調振興文化價值。

  施並錫:「我的畫是對生活週遭的情境,我想我是非常真實的去捕捉,為了蒐尋、表現台灣之美,結果台灣給我了這一身古銅的顏色。」真實、自然,用豐富的色彩刻畫台灣的人文精神,或許是阡陌交錯的稻田,或許是法像莊嚴的佛像,又或是海天一色的海岸風光,什麼都能入畫;畫了上千張的畫作,寫了18本的著作,施並錫曾任中華民國油畫協會監事,舉辦過二十次個展,聯展則相當多次,為享譽國內藝壇的畫家。


《朝霞徧滿福摩沙》

壓克力顏料、畫布
  53×45.5cm(10F)
  起標金額:15

  「千年暗室,一燈即明」

  去年318運動多以太陽花作為象徵,並且成功地暫時阻止了黑箱服貿的通過,彷彿象徵著鬼祟黑暗的事物害怕光明的照耀。

  也因此,運動後至今,施並錫教授多以「朝陽」為題材作畫,並以這些畫作支持各個運動及社團,期許朝霞能夠照亮三千大千世界,徧滿寶島福爾摩沙。


《一步一腳印 – 步步高昇》

壓克力顏料、畫布
  43×31.5cm(6F)
  起標金額:7萬

  接續前一幅畫以朝陽意象鼓勵運動團體的精神,施並錫教授也希望能夠支持和激勵抗爭者和團體踏穩腳步、扎實根基,承繼群眾運動的能量,繼續推動台灣社會的改革

  因此施並錫教授以登高望遠向前邁進的意象,繪成這幅「一步一腳印-步步高昇」,作為對於永社以及台灣未來的期許。





「轉型正義與社會改革」專案
陳耀祥教授



  專案目標:30萬(每單位2萬元,共15單位)

  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是獨裁專制體制民主化之後,國家對其過去各種違反正義、侵害人權的所作所為進行反省、究責與賠償的行為,包括對於政治體制、司法制度、教育文化及社會發展等面向。轉型正義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深化人權保障,預防專制獨裁復辟。

  台灣民主化二十多年來,雖然完成國會全面改選及總統直選等重要政治改革,但是,因為欠缺轉型正義的作為,不僅無法根除以往黨國體制的毒害,更扭曲民主的發展。以中國國民黨的黨產為例,龐大的黨產導致政治競爭不公平,成為民主毒瘤,在各界壓力之下,該黨雖再三承諾解決,卻是屢屢跳票,不僅擁有龐大不動產,黨營事業每年更是貢獻鉅額收入,形成「黨政經」合體的「民主怪獸」。不僅如此,馬英九政府更利用檢察機關,追殺前朝官員、監聽國會議長,作為政爭的政治打手,這些威權時期留下的遺毒如果不除,民主之路難行。

  更嚴重的是,政治扭曲也影響經濟發展與社會正義,2014年太陽花學運阻擋兩岸服貿協議簽署,就是抵抗兩岸權貴集團為一己之利,出賣國家與青年世代的未來的壯舉。同年年底的地方大選雖然給予中國國民黨重大打擊,但是,當政者仍未徹底反省,面對經濟惡化、財富分配不均,束手無策,尸位素餐;面對民眾反抗洗腦,卻殘暴不仁,不擇手段。反黑箱課綱運動當中,逼死年青學子、違法逮捕記者,再再顯示,威權獨裁的惡靈仍盤旋於台灣上空,必須徹底掃除。

  台灣永社成立至今,持續透過傳播理念及論述究責等活動,努力推動轉型正義與社會改革,為台灣的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社會公平與世代正義盡心盡力。但是,改變國家前
的道路上,我們無法獨行,需要各界的參與、支持及溫暖的關懷。期盼各位先進、朋友,有錢出錢,有力出力,贊助本專案,一起繼續推動轉型正義與社會改革,為台灣的永續發展,共同奮鬥到底,謝謝!

  過去永社曾經參與轉型正義晚會、黨產追討記者會等行動,也曾支持教育、司法、政治上轉型正義之運動與研討活動,據此,本專案預計將會用於支持及舉辦提倡轉型正義之行動與活動,並進行相關議題和時事的公民教育與學術研討。

換柱?洪秀柱不如黃景泰?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9.0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39229

洪於七月底時曾面對媒體棄保提問,回應:「棄誰啊?保我就對了!」而今基層議員卻要他思考「成功不必在我」。(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羅沛德攝)

中國國民黨總統提名人洪秀柱的「換柱」傳言不斷,國民黨的基層議員開了第一槍,台南市國民黨團書記長盧崑福公開籲請洪秀柱自己多思考「成功不必在我」,讓國民黨內的「換柱」傳聞更加具體。

然而,台灣是民主國家,國內政黨必須遵守民主憲法的基本原則,而《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平等原則」,即要求政黨對於相同事務,要有標準一致的處理,亦為法院判決所採。簡單的說,除非洪秀柱的違法情節重大,比前國民黨基隆市議長黃景泰還要嚴重,否則沒有「換柱」的道理!

國民黨撤換已提名的候選人,最近的案例就是去年九合一大選的黃景泰案。黃景泰通過國民黨的黨內初選,獲得國民黨提名參選基隆市長,但黃因擔任基隆市議長期間涉嫌關說及圖利建商,辦公室遭基隆地檢署搜索,檢方認定黃涉及貪污重罪,且有逃亡及串證之虞,聲請羈押禁見,隨後黃景泰被國民黨勸退未果,因此國民黨中常會決議廢止提名黃景泰參選基隆市長,而黃景泰目前在一審法院遭認定貪污有罪,重判二十年徒刑。

同樣的標準,洪秀柱今年通過國民黨的黨內初選,獲得國民黨提名參選總統,如果國民黨要「換柱」,法律上的正當事由就必須是,洪秀柱犯罪情節已達超越貪污罪重判二十年徒刑的違法程度、比黃景泰更加嚴重,否則與平等原則有違。

2015年9月10日 星期四

幫別人辦門號,就是幫忙拉皮條嗎?

陳敬人(律師、永社社員)

法操FOLLAW 2015.09.09
http://www.follaw.tw/court/think/8079/

【檢察官謬誤】將門號交給別人會被應召集團使用,並非大眾的普遍認知。不能因為幫別人辦門號,就判斷他有意幫助媒介性交。
(圖片來源:法操FOLLAW

案例事實

小吳因為積欠鉅額卡債,當友人小李提出給小吳一千元,請小吳幫忙申辦易付卡門號的時候,小吳不假思索就答應了。小吳把申辦好門號的SIM 卡交給小李之後,小李就把門號交給綽號「龍龍」的男子,龍龍再將門號交給其所屬應召集團的成員。該應召集團在網路上和報紙小廣告刊登「攝護腺保養」等暗示性交易的訊息,並將該門號作為顧客預約服務與回覆交易等使用。

檢察官追溯到該門號為小吳所申請,認為小吳觸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 條之「幫助以電腦網路、行動電話散布足以引誘、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同法第231條第1項之「幫助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加以起訴。


案例評論

對於類似的案例,檢察官常認為,若要合法使用行動電話門號,可以自行向電信公司申辦,沒有向他人索取的必要,因此若有陌生人不用自己名義申辦,反而向他人收購門號來使用的話,應足以讓人懷疑收購行動電話門號的人,其目的在於掩飾或逃避檢警偵查,因而會認定交付行動電話門號的人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

但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需要對他人決意實行的犯罪有所認識,並且基於幫助的意圖,於他人實行犯罪之前或之中施以助力,使犯罪易於實行並助成其結果發生。也就是行為人對於他所幫助的犯罪會侵害到的法益有所認知,而且仍決定幫助實行,才能算是有幫助犯罪之故意。

並且,如果最後犯罪的結果超過了幫助犯在幫助犯罪實行時所能預見的範圍,他也不須全盤負責,而是應僅就其所知的部分究責。

國內常見的刮刮樂詐欺、簡訊詐欺、退稅、擄車勒贖或匯款錯誤詐欺等「財產性」詐欺,多利用人頭帳戶、免洗電話門號來逃避查緝,因為非常常見,不但媒體廣為報導,政府也多方宣導,因此依一般人的智識及社會經驗,大部分的人都知道把行動電話門號交給別人,很容易被作為犯罪工具;但是對於門號被作為性交易的聯絡工具則是少見的,依目前社會現況,應不屬於一般大眾的普遍認知範圍。

近來實務上不少判決,在判斷交付帳戶給他人是否成立幫助詐欺時,須明知該帳戶(或行動電話門號)可能被使用作為詐取他人財物,才算成立。照同一邏輯,對於小吳是否算是幫助他人從事性交易,也要看小吳在交付門號時是否已能預見該行動電話門號將被用來作為促成性交易的聯絡工具才對。

因此,本件檢察官如果無法證明小吳可預見該門號預付卡將被作為性交易訊息之聯絡工具,也就不能說小吳有「幫助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罪」或「幫助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

而關於一般民眾是否都知道色情業者所用電話常是人頭門號,這是有疑慮的,因為這不是媒體上常宣傳的犯罪類型,實在很難說小吳在提供門號的時候就有預見本件犯罪類型發生的可能性。因此,本件並不能只因為小吳有申辦並交付門號,就認為小吳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


參照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381 號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再字第1號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38號

2015年9月9日 星期三

依據憲法,國民黨只能開除連戰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9.0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38058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截圖自中國國民黨全球資訊網

連戰無視國民黨與馬總統的反對,執意前往中國參加政治性的軍事活動「中國紀念抗戰勝利七十週年閱兵大典」,接受中共的抗日史觀,引爆國內朝野同批,國民黨考紀會也將處理連戰的違紀案。在法律上,國民黨只能開除連戰,沒有模糊空間。

政黨行為,必須符合憲法基本原則,《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揭示「平等原則」,即不容許政黨恣意對黨員為「差別待遇」,國民黨開除黨員的前例,是考紀會認為前立委紀國棟、北市議員李慶元、前議員楊實秋等黨員「汙衊國民黨,有損黨的名譽」,因此決議開除黨籍,而連戰到中國參加閱兵,呼應中共抗日史觀,以扭曲史實之方式,「汙衊國民黨」,等同在國際場合損害國民黨的黨譽,且連戰不只損害黨譽,更有明確違反國民黨黨章的違紀問題。

依據《中國國民黨黨章》及《中國國民黨徵求新黨員辦法》,規定中國國民黨精神黨員的要件是「反對共產制度」,認同三民主義者,即國民黨黨章具有「反共」本旨,但連戰參加中共閱兵,接受中共史觀,違紀情節比起上政論節目批判國民黨的紀國棟、楊實秋等人還要嚴重,更已明確違反該黨黨章的「反共」本旨。因此,在法理上,國民黨沒有不開除連戰的空間。
黨章說:「我們要反共!」,連戰說:「蛤?」
自由時報,設計對白/截圖自中國國民黨全球資訊網

國民黨必須遵守憲法的平等原則,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任立委許舒博對國民黨提起黨籍確認之訴,判決揭示「被告為政黨,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對黨員之懲處亦然…以該黨員之行為致其聲譽受損為由,對該黨員處以撤銷黨籍之嚴厲處分,卻於本件原告之懲處案作顯然不同之處理,除有因人設事之嫌外,亦違反平等原則」,即是法院認為政黨的黨紀應「一視同仁」,不得有因人設事,因此判國民黨敗訴。

相同的法理,紀國棟、楊實秋等人被國民黨認為損害黨譽而開除,則連戰不只在國際場合損害黨譽,更違反黨章,國民黨除非放棄「中華民國憲法」,踐踏黨章黨紀,否則沒有不開除連戰的空間!

2015年9月8日 星期二

投共者 通緝犯 喜相逢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9.0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2583

連戰不顧朝野反對,執意前往北京參加主權及政治性極高的「中國紀念抗戰勝利七十週年閱兵大典」,甚至毫不遮掩的坐在觀禮台上,參與中國的軍事活動,接受中共的抗日史觀,連戰不只重重打了馬英九耳光,更踐踏他曾為「中華民國備位三軍統帥」的身分。

更荒謬的是,連戰在北京下榻的飯店,台灣十大通緝犯陳由豪也意外現身,連戰與陳由豪不僅挑戰台灣的法律,更是對馬總統公然「打臉」,如同備位三軍統帥與通緝犯,無視我國總統的勸阻與法律的規定,一起叛國投共!

事實上,陳由豪曾任國民黨中常委,連戰更是國民黨前主席,兩人都與國民黨政權關係密切,有著複雜的金權關係。最嚴重的是,陳由豪藉著黨國權貴關係大量舉債,向銀行聯貸六二三億元,隨後逃亡中國、債留台灣,陳由豪在台灣涉及新瑞都弊案、東展興業掏空案、東華開發掏空案等,遭檢警發佈通緝,而依據馬政府於二○○九年與中國簽訂的「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陳由豪依法應引渡回台,接受司法審判。

但馬總統與中國簽「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已近六年,這個債留台灣、逃亡中國的「十大通緝犯」陳由豪,積欠我國銀行債務高達三一五億元,債務由台灣人民承擔,馬政府卻無力引渡,陳由豪不只在中國風光投資,更曾名列中國「十大優良繳稅大戶」,甚至與連戰進出同一家豪華飯店。

通緝犯陳由豪與連戰一起現身北京,形同我國備位三軍統帥與通緝犯攜手投共,這不只是在政治上重甩馬總統耳光,更是挑戰我國政府的尊嚴與執法威信。

共犯自白 有罪推定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15.09.0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2853

法院最喜歡做的其中一件事,就是不理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仗著憲法給予的法官獨立、自顧自地判決。
圖為司法院大法官第582號解釋文截圖/自由時報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且與事實相符,才得為法庭證據,且須有其他補強證據,才能認定被告有罪。惟於二○○三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前,司法院竟將最高法院於一九四二年與一九五七年所做出的判例奉為圭臬,即就算被告不認罪,仍可以他共犯的陳述來為被告的自白或補強證據。這不僅是有罪推定,更嚴重侵害被告的緘默權保障。

惟因徐案的瑕疵重重,促使監察院介入調查,並指出此案共犯自白恐非出於任意性且相互間的陳述更是矛盾百出,這樣的自白,根本不能成為證據。而被告律師也聲請釋憲,大法官並於二○○四年做出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強烈指責法院將共犯供述當成被告自白,既違反不自證己罪權之保障,亦剝奪被告的對質與詰問權,致宣告最高法院的判例違憲。故檢察總長就依此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也將案件發回,再度進入更審程序。

即便有大法官解釋的加持,法院似乎將之當成耳邊風,不僅繼續沿用有問題的共犯自白,亦未給予被告與之對質與詰問的機會,致使此案繼續在死刑、無期徒刑間擺盪,致又步入了更九審。要非二○一二年,因刑事妥速審判法有羈押不得超過八年的限制,徐自強目前恐仍陷於牢獄之中。由此正暴露出,大法官就算宣告法律或判例違憲,卻因其不具有推翻個案判決之效力,就僅能以之為非常上訴或再審之理由,而使案件回到原點,致凸顯出此種救濟途徑的侷限性。

高等法院總算讓被告有與他共犯對質與詰問之機會,並秉持證據裁判原則判徐自強無罪,卻因屬職權上訴案件,再加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八條規定,發回更審必須有兩次以上判處無罪,才不得上訴最高法院下,延宕二十年的此案,肯定得繼續纏訟。長久以來,眾人耳熟能詳的無罪推定、罪疑惟輕等原則,卻一直走不出法律系的課堂,徐自強案就像照妖鏡般,反映出司法的陰暗面。也因此,最高法院於將來若又發回更審,則這些人權保障最基本的要求,就真的只能是口號與教條。

2015年9月7日 星期一

司法改革迫在眉睫,保守勢力切勿狗急跳牆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9.0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34218

司改團體代表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李家慶(右二)等人,8月24日拜會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就司法改革相關議題交換意見。
自由時報/記者張嘉明攝

司改團體近日拜訪各政黨總統候選人,民進黨以及國民黨也分別提出承諾與回應,不過卻紛紛引來現任法官、檢察官出身的律師以及學界教授提出質疑。例如,針對司改團體提出的「總統候選人於當選後,應立即於總統府設置全國性、常設性的司法改革委員會」訴求,而兩黨候選人都分別承諾將召開「全國司改會議」,但有些來自實務界的質疑卻過分無厘頭地認為這是「總統介入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企圖把「司法行政」的改革扭曲為「介入司法審判」,這若不是草率地只看新聞就急著評論,就是保守勢力對於台灣司改趨勢產生的焦慮與抗拒。

此外,不論是針對時代力量的「陪審制」或是民進黨的「司法民主化」,都引發實務與學界提出「民粹」的質疑,認為這是「民粹替代專業」,不過這種見解恐怕也會成為國際笑話。可理解的,這種「民粹」的說詞可能是為了台灣司法院獨創的「觀審制」進行辯護,認為「沒有專業」的觀審員在旁提出意見就好,事實認定、適用法律以及量刑讓「專業」的法官來就好。不過按照這樣的邏輯,德國、法國採行的參審制、日本陪審員制,人民都可以參與審判的定罪、量刑,難道這些國家採行的就是「民粹制度」?美國多年採行陪審制,難道美國就因此成為「民粹國家」而非「民主國家」?

司法改革迫在眉睫,保守勢力切勿狗急跳牆,亟欲提出似是而非的論點,如此不僅將影響自身的「專業形象」,更容易引來國際社會訕笑及嘲諷。

2015年9月4日 星期五

AV是猥褻物品嗎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9.0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31845

台北悠遊卡公司找來日本AV女優波多野結衣代言,引來極大的爭議。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片

台北悠遊卡公司找來日本AV女優波多野結衣代言,引來極大的爭議。撇開此宣傳妥適與否不談,關於色情影片於現行法制,是否該當於猥褻物品,卻有商榷之餘。

刑法第235條,雖規定有法定刑兩年以下的散佈猥褻物品罪,但由於猥褻兩字乃為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且因此罪所保護的法益亦屬抽象的善良風俗,致得背負極大的道德包袱下,色情影片在我國就一直被認為是猥褻物品。而在1996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407號解釋,雖認為猥褻出版物,是指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而妨害風化者,但如此空泛的用語,畢竟難於具體個案為適用,致無太大的實質意義。

而於2006年,大法官又做出了釋字第617號解釋,沿用美國法的概念,將色情品分為硬蕊與軟蕊,而為不同的處理。所謂硬蕊,指的是含有性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出版品,若其內容不具有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而加以販賣、播送等者,自成立散佈猥褻物罪;若非屬此等內容,卻仍足以引起一般人性慾或不快者,則屬於軟蕊出版品,只要採取適當、安全的隔離措施,尤其是避免青少年、兒童得以接觸,如此的傳布行為,就不該當散佈猥褻物罪。

只是就硬蕊品來說,原則上雖被禁止,卻留有具藝術、醫學或教育性價值之例外,但關於此等價值之認定,卻可能陷入因法官而異的不同解釋。至於就軟蕊品而言,大法官實等同藉由此號解釋,而將之逐漸排除於刑事處罰的範圍。惟關於所謂安全、適當的隔絕措施,是否僅須加以清楚分級與標示即可,仍屬語焉不詳,為了避免差別對待,司法實務就簡單以有無打上馬賽克遮住重要部位,來為猥褻與否的認定基準。雖然這樣的作法,是否有違大法官解釋想將軟性色情品除罪化的精神,仍有商榷之餘地,至少較過往明確。

依此而論,在台灣普遍流布的日本AV,若不涉有性暴力且有遮蔽男、女性器官,不管其內容是引人遐思、還是滿足性欲望、抑或讓人感到厭惡或羞恥,皆不影響此等影片於刑事司法被認定非屬猥褻物,致也無涉刑罰之事實。

從波多野事件談悠遊卡公司的連鎖失誤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台灣時報/專論 2015.09.02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513815

就在上個禮拜,台北悠遊卡公司以日籍女星波多野結衣人頭肖像製作悠遊卡事件,引發媒體高度議論。不僅若干報紙以頭版規格伺候,電子媒體也接連報導數日,讓悠遊卡公司乃至北市府狼狽不堪。直到本週,風波仍未平歇。

平心而論,這位激似林志玲的日籍女星,台灣觀眾並不陌生。電影《沙西米》由影帝李康生與波多野結衣分別擔綱男女主角,公車廣告當時滿街跑,既不會讓這部電影成為AV片,廣告也沒引來傷風敗俗批評。同樣情況在遊戲界亦然,去年手機遊戲《神鬼幻想》也找是波多野結衣代言,遊戲不僅沒有淪為十八禁遊戲之虞。當時波多野小姐化身最美魔導師,廣告於電視頻道裡密集放送,也完全沒有引來任何社會觀感不佳指摘。

在法律強力打壓取締下,台灣沒有自己的AV影視產業。波多野小姐在台灣,充其量不過是應台灣廠商各種邀請,從事符合台灣法令規範下商業活動的外籍藝人而已。相較於擔綱電影女主角與手機遊戲廣告代言人,靜態的肖像授權,理應更無爭議性可言。撇開經紀公司重複使用已公開照片作為「天使卡」細節不談,此次引起軒然大波,主要癥結不在波多野,而是捷運卡公司將其公共性角色置諸腦後所致。

就股份結構而言,資本額七億元的悠遊卡公司主要股東為台北市政府、台北大眾捷運公司、十二家台北地區公車業者、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神通電腦公司、三商電腦公司、中華顧問工程公司、三門科技等業者,表面上公股比例僅佔四成,民股佔六成,但以公司法上實質控制觀點而論,歷任董事長人選皆由台北市政府一手主導,官營公司色彩鮮明濃烈,地位與一般民間公司迥異,若將其稱之為披著「.com」外衣的「.gov」機構,亦非過言。承此脈絡,台北悠遊卡公司在業務營運上,一方面既要保持商業上機敏的彈性與創意,另一方面卻更要細膩地兼顧公務體系力求穩健,注重社會觀感的審慎性格。倘若悠遊卡公司層峰迄今仍無法掌握有別民間商業營運的箇中眉角,破綻百出、出包連連,當為意料中事。

以此次波多野肖像爭議事件而論,悠遊卡公司犯下的失誤連連。第一時間採擇波多野肖像的不謹慎決策、第二時間董事長記者會上毫無政治敏感性的散漫表現,第三時間發言人與市議員間衍生無謂爭執,第四時間引來三大超商拒賣抵制、第五時間徹夜撥不通的限量預購專線把潛在消費者也得罪光了。這些失誤連鎖發生背後,所反映者乃是悠遊卡公司層峰一昧追求與其對手一卡通之商業競爭,而罔顧該公司公共性角色定位與行為規範尺度。

民主時代,素人有機會迅速躍登政治層峰。然而「政務」其實很專業,一旦進入這個場域,不管是直接擔任局處首長抑或外圍企業組織負責人,都應虛心學習,熟稔政治人物該有的判斷力與決策力。此次台北悠遊卡公司因悠遊卡肖像事件所引發的失鎖錯誤,足為殷鑑。

2015年9月2日 星期三

內線交易難認定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9.0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6972e2f6-1298-40fe-a869-dae8e984b36a

胖達人案判決反映出,現行內線交易難以定罪、重判的冰山一角,面對如此現況,得儘速檢討與修正現行法窒礙難行之處,尤其是讓犯罪成立要件明確化,避免造成歧異對待,才能有效防制內線交易的橫行。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轟動一時的胖達人內線交易案,日前第一審判決出爐,除一人判處兩年徒刑外,其餘被告要非緩刑、即是無罪,又再引發是否輕判之質疑,更暴露出現行的內線交易罪於適用上的大問題。

內線交易,既違反股市的公平競爭,更可能對股票的交易秩序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則事前的防制顯比事後的懲罰重要。只是關於內線交易的行為,因無具體的被害人存在致難被察覺,再加以負起維持股票交易秩序重責大任的行政院金管會,一直未能有效發揮其監督的功能,致使內線交易的傳聞,不絕於耳,致為人所詬病,亦使內線交易僅能藉由事後的刑事處罰來為嚇阻。

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的內線交易罪,其法定刑為三到十年,並得併科一千萬至二億元的罰金,甚而根據同條第2項,若不法獲利超過一億元,還可處七到十五年,及得併二千五百萬至五億元的罰金。所以,若能對內線交易採取如此的重刑,似能產生一定的威嚇效果。

只是重罰、重刑要能產生一般預防的效果,乃是以有效率的訴追與高定罪率為前提。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必須是企業經營者或與其關係密切者,實際知悉有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更須在此消息已經明確後,於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為相關股票的買入或賣出,才足以該當內線交易罪。由於法條中的所謂「實際知悉」、「重大影響」或「消息明確」等等,皆屬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就易成為涉案者得以爭執與狡辯的空間。如被告動輒可以,消息已經媒體披露、早已人盡皆知,甚或對於股價無重大傷害等等,來為免除罪責之理由。更糟的是,由於法條規範模糊,就此內線交易的成罪與否,完全繫於司法者的恣意認定。尤其若法官嚴格遵守罪刑法定,致對法條採取極為限縮的解釋,無罪率必然升高,反之,若法官持有強烈的犯罪控制之意識,必然會放寬法條的適用,則有罪率必然提高。凡此結果,不僅會產生差別對待,亦必然對司法威信產生重擊。

此外,由於此等內線情事,多涉及企業內部的營業機密,實難為外人所知。尤其是內線交易者,為了規避處罰,往往會以人頭為買賣,再加以現行法條又有訊息公開前、後十八小時的限制,若檢察官未能迅速為搜索證據的動作,相關人等就可輕易為串供或滅證,甚至為脫產或洗錢等行為,致使證據的找尋陷入困境,即便起訴,恐也難於定罪。更糟的是,就算犯罪行為已經證實,但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4項,只要認罪並繳回不法所得,被告就可獲得輕判或緩刑,則欲利用重刑來嚇阻內線交易的刑事政策,必將因此落空。

也因此,胖達人案判決不過反映出,現行內線交易難以定罪、難以重判的冰山一角,則面對如此的現況,關於現行法窒礙難行之處,肯定得儘速檢討與修正,尤其是讓犯罪成立要件明確化,避免造成歧異對待,才能有效防制內線交易的橫行。而更重要的是,檢察官面對此等案件,不僅得迅速為證據保全的動作,更得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的規定,來與涉案不屬重大的內部從業者為認罪協商,以使其吐露真實,才能有效訴追坑殺眾多小股東且獲取暴利的不法者。

2015年9月1日 星期二

姚念慈法官,司法改革不能以管窺天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2015.08.31
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831/681444

蔡英文的司改政見引發爭議。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

台北地院姚念慈法官日前針對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主席的司改政策,投書「蔡英文女士 請三思」一文進行評論,認為「你們」人民不該期待審檢基於法感情做出違法決定,並舉行政院副院長張善政審檢不分的例子,認為蔡主席對於司法現狀過於陌生與誤解,企圖將民進黨的司改政策劃歸為「沒有法律常識」的政見云云。

但筆者爬梳民進黨的司改政見後,對於姚法官的評論大不以為然。姚法官專斷認為目前司法改革的需求,主要來自於人民對社會矚目案件的期待與審檢機關的決定有所不同,因此認為蔡主席「檢討司法官淘汰退場機制」的政見,意圖在於馴服審檢迎合民粹。但目前的司改需求真的是如此廉價嗎?

按照民進黨發布司改政見當日的與會成員以及白皮書內容,這樣的跳躍式質疑似乎能夠以四個面向進行分析。首先,司法改革的需求從來都無法簡化為「民粹」二字。不論是從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或是本周拜會民進黨的司改團體的組成成員,都能夠看出現今司法體制已是病入膏肓,以致疾呼司改的聲浪不僅來自於律師與學界。由於威權體制的遺緒仍舊在司法制度的血液中流竄,導致法官與檢察官亦深受其害甚至仍不自知,例如姚法官雖然深知現行司法審判並非包青天式的糾問模式,但在評論行文之中,卻仍然無意識地將審檢劃歸同類,正突顯目前實務上問題所在。

又例如在法官法施行後,法官雖然已不適用考績法規定,但每年職務評定及格的標準等同於考績制度復活,因為一審法院資源不足,導致未結、遲延、維持率案件量提高,許多認真審案的法官在數字管考流於形式的制度要求之下,再也無心力就不合憲的法規提出釋憲。這樣的問題也引起許多法官提出質疑,姚法官長年於司法體制之中,相信也身受其害,不可能視而不見、充耳不聞,但將司改需求簡化為迎合民粹,筆者不客氣地說,姚法官作此評論恐怕過於擅斷。

其次,「張善政事件」突顯出全民法治教育問題,不僅法律人有責任透過媒體論述或法官透過判決加以養成,民進黨的政策當中也意識到國家有義務改進法學教育,從根本拉近人民與司法的距離。值得一提的是,司法之所與冰冷或與人民產生莫大距離,或許是從姚法官投書無意識地使用「你們」人民跟「我們」法官的區分姿態而造成。在國民主權的民主正當性鎖鏈下,「你們」法官只是受「我們」人民所託行使司法權的公務員,不論在投書或者審判程序,都不需要採取這麼高傲身段來進行分類。

再者,法官並不是神,但卻在做神才能做的事,因此刑事庭法官更應該以發現真實為主要目標,如果法官將職權調查、發現真實的責任,廉價的歸責於警調單位,並將檢察官第一線蒐證的欠缺,一昧的歸責於當事人攻防不認真,恐怕是倒果為因之舉。在「無罪推定」的要求下,國家有義務提升科學辦案能力,而檢察官本就有舉證證明被告有罪的義務,在不自證己罪的法治國原則之下,怎麼會有法官倒過來說「你們」人民沒有認真證明自己沒有犯罪?「我們」人民繳納稅金,並不是讓「你們」法官或檢察官推卸責任的!

最後,政黨本就有義務提出政見反映人民疑問,縱觀民進黨的政策內容,似乎也沒有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意思。筆者雖然相信體制內大部份的司法人員是相當優秀並盡忠職守,但對於真正「不適任」的司法人員,本就有強化並檢討現行淘汰機制的必要性。筆者也語帶諷刺地說,司法人員也不要過於自我防備,優秀的司法人應該更支持淘汰機制,淘汰不合格的法官,對優秀的司法人員才公平,也能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