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5年6月15日 星期一

敞開再審之門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9218

司改會找來兩位退休員警,以曾聽聞邱和順遭刑求之新事實,第三度對此案提起再審。而在今年一月,立法院放寬了再審的要件,則疑點重重的邱和順案(陸正案),能否因此重啟審判呢?

確定判決的既判力,只能以非常上訴或再審來加以推翻。惟非常上訴,不僅須以判決違背法律為前提,更僅有檢察總長才能提出。至於再審,在今年修法以前,必須發現有確實的新事實、新證據,致足以動搖原判決者,才可對之提起。而其中關於確實與否,實屬模糊,就易成為法院拒絕再審之理由。甚且司法實務,還對所謂新事實、新證據,採取極為嚴格的界定,即僅限於判決確定前已存在卻未及審酌者。此等見解,不僅阻絕了判決確定後所發現的新事證,如藉由新的DNA檢測技術來翻案之可能性,更附加了法條所無的限制,致嚴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就造成我國聲請再審的成功機率竟只有百分之○.七五。

而在今年初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四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就將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要件加以放寬,且於同條第三項,更明文所謂新事證,不僅指的是判決確定前已發現未調查者,亦包括判決確定後始出現的事實與證據。凡此修正,目的正在防止法院以恣意解釋的方式來限縮再審的門檻。

更值注意的是,諸多誤判的產生,往往跟警察為取得自白而不擇手段,甚至刑求被告有關。但根據修法前的刑事訴訟法第四二○條第一項第五款,針對司法人員因該案而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確定,致得為再審之範圍,竟只列舉法官與檢察官,就更顯得荒謬。

以邱和順案來說,當年負責偵訊的台北市刑大員警,不僅已遭監察院彈劾,更有人因刑求而受有罪判決確定者,卻因法條漏列司法警察,致無法以此理由提起再審。故為彌補此漏洞,在今年修法時,就將司法警察因職務犯罪受有罪判決確定,列入得聲請再審之事由,備受爭議的邱和順案,自可藉此機會重啟審理。

只是法律修正或可迫使法院裁定此案再審,但若司法者仍無視於刑求之事實,並繼續執著於不正方法取得的證據,重啟審判,恐又陷入另一段長期訴訟的夢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