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特偵組可查大巨蛋案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5.1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a2dce866-91d4-4a14-af08-d127e0b948e7

類如大巨蛋此等弊案,如果還得等到民眾,或是不具有任何司法調查權的廉政委員會來檢舉或告發,甚至還得罪證明確才啟動調查,則檢察機關及諸多的反貪機制,實可廢矣。
(圖片來源:民報資料照

針對大巨蛋弊案,法務部及特偵組,分別以不具偵查權或不屬其管轄權限等之理由,來迴避主動調查之責任。惟如此的說辭,於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第1款及第61條,關於犯罪偵查、起訴、論告等,乃專屬於檢察官,致須獨立行使職權。所以,檢察署雖隸屬於法務部,但法務部長卻無對案件訴追的指揮監督權限,而只有檢察人事與行政的決定權。依此而論,關於大巨蛋案,若涉有刑事不法,將之移送無任何偵查權的法務部,確實屬對象錯誤。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若知有犯罪嫌疑就應為告發,故即便法務部無偵查權,也該移送其下的廉政署或調查局為偵辦,而非以一副事不關己的態度面對。

此外,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1款,針對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乃專屬由特偵組偵辦。故就大巨蛋案來說,時任台北市長的馬總統,即不在法條所列舉的範疇之內,自非屬特偵組偵查的對象。只是根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3款,只要案件涉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或危害社會秩序,檢察總長仍可指定由特偵組調查。甚且基於法院組織法第64條所揭示的檢察一體原則,檢察總長就算不將大巨蛋案交由特偵組,也該將此案責由北檢偵查才是。若以無管轄權限為推卸,不僅於法無據,更屬一種懈怠,致會涉及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的濫權不追訴罪。

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之所以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無庸等到任何人的告發或檢舉,就應加以調查,目的就在課予檢方主動偵查犯罪之義務。甚而在我國,除了有監察院為公務員違法失職的行政調查與究責外,於各機關亦配屬有政風機構,以為貪瀆不法之預防,而在法務部底下,亦有調查局與廉政署來為貪瀆犯罪之調查。凡此等等的肅貪機關,正在使貪瀆犯罪無所遁形。

只是明明存有這麼多的反貪機關,但對於許多已經鬧得沸沸揚揚且可能涉及貪瀆的弊案,卻總是慢半拍,甚至是文風不動。以近來爭議不斷的大巨蛋案來說,從簽約開始至今,就不斷出現更改契約、變更設計,甚至使一個原本能為大眾所用的運動文化園區,搖身一變成為以營利為主的商業中心。但身為防貪第一線的政風機構,竟是無所作為。而在新市長上任後,還特別成立廉政委員會為調查,並將諸多文件解密,以讓真相曝光,則台北市政風處就著實淪為附庸,甚至是可有可無之機構,實顯得相當諷刺。

更令人不解的是,明明大巨蛋的爭議已非一朝一夕,也有不少人至地檢署告發主政者的貪瀆犯罪,惜這些肅貪機關,卻常以證據未明、尚難成案或非屬其管轄等等之理由,而遲遲不發動偵查。只是問題是,成立這麼多的肅貪機關,就是希望執法者能主動出擊,並運用法律所授權的強制處分權,來取得一般人所無法知悉的機關文件,若還要等到人民告發,甚至所提供的檢舉資料屬實才偵查,實可能喪失蒐證的黃金時機,致讓貪贓枉法者逃脫刑罰的制裁。

總之,類如大巨蛋之弊案,要找出官員有圖利,甚至是受賄之事實,本就有其難度,就更有賴於偵查機關儘速且積極的介入。若關於此等弊案,還得等到民眾,或是不具有任何司法調查權的廉政委員會來檢舉或告發,甚至還得罪證明確才啟動調查,則檢察機關及諸多的反貪機制,實可廢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