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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4日 星期四

體育運動人權應納入憲法保障

陳耀祥(永社副理事長、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5.1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16093

人類應該享有參與體育運動的權利,並且保護和發展體育運動之道德基礎及參與體育運動者之人性尊嚴,確保運動員免受剝削。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台灣民主化之後,歷次憲改都集中在政府體制部分,各界忙著解決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及凍省等重大政治改革議題,人權保障方面並未受到應有的關注,此種現象雖有其政治上的需要,但是,也必須適度地導正。由公民團體主辦,2015年5月2日在立法院召開的「台灣憲改藍圖會議」中,各團體的共識宣言中雖提及「擴大人權保障、強化人權保障機制」,但是,人權清單包山包海,議題千頭萬緒,各有主張,所以留待第二階段處理。各界提出的人權清單中,體育運動人權一直未受到應有的關注。

筆者認為,「體育運動人權」已經成為國際人權的重要一環,應該納入憲法規範,方能與國際人權保障體系接軌。體育及運動不僅是國家實力的展現,也關係到國民健康及生活品質,很可惜地,現行憲法及增修條文中都缺乏明文。

2015年5月2日在立法院召開的「台灣憲改藍圖會議」中,各團體的共識宣言中提及「擴大人權保障、強化人權保障機制」。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197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NESCO) 第20次會議擬訂「國際體育運動憲章」 (International Charter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 時,就提出「體育與運動是基本人權」的主張,明文保障任何人都有進行體育及運動之基本權利,這些權利是對人格充分發展所不可欠缺的,應該在教育體制內及其他社會生活領域中,確保人民透過體育及運動以發展其身心及道德能力之自由。無獨有偶地,歐洲運動憲章(European Sports Charter)也揭示人類應該享有參與體育運動的權利,並且保護和發展體育運動之道德基礎及參與體育運動者之人性尊嚴,確保運動員免受剝削,包括濫用毒品、性騷擾和虐待,特別是兒童,青年和婦女等。

除此之外,其他國際組織也一再重申體育運動的重要性,2002年世界衛生組織 (WHO)提出「讓健康動起來」 (Move for Health) ,推動「將運動習慣與體能活動深入每一個人的生活中」;聯合國於2003年11月3日第58次會員大會第5號也決議:透過運動促進達成教育、健康、發展與和平的目標。換句話說,聯合國及世界各國家都將體育運動列為國家發展目標,也視為人民生活品質及國家競爭力的指標。

筆者以為,食衣住行育樂為人類基本需求,也是國家任務的重要內容。國家對於人民負有生存照顧義務,此種義務當中也包括體育運動事務在內,所以,不但在憲法上應將體育運動之發展明列為國家目標,作為國家義務,更應該將體育運動列入人權清單中,賦予人民自由進行體育運動之權利,以發展人格,維護健康、改善生活品質及提升國家競爭力。期待各界共同努力,一起打造健康幸福的新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