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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1日 星期一

遠雄沒完工,馬英九就沒圖利?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5.1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13435

台北市廉委會調查大巨蛋案,發現前市長馬英九擅自免除遠雄應繳之「營運權利金」,涉嫌圖利罪。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會調查大巨蛋案,發現前市長馬英九擅自免除遠雄應繳之「營運權利金」,涉嫌圖利罪,決議將全案移送法務部轉交檢察機關進行偵辦,但總統府發出聲明說是「政治迫害」,更有媒體為馬辯護,認為遠雄未完工,圖利難成罪。

然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的構成要件,公務員必須是明知違背法令,圖他人不法利益並使其獲利,始構成圖利罪。馬英九曾任法務部長,更號稱法學博士,應認馬明知促參法第11條第2款及台北市政府公告大巨蛋標案「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第2.7規定「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即營運權利金是法定應記載項目,馬卻在2004年9月20日馬趙會,避開正常議約程序及錄音錄影,擅自放棄北市府應收之「營運權利金」,以修改合約方式圖利遠雄。

雖然大巨蛋尚未完工,但馬市長使遠雄不法獲得大巨蛋案之「契約利益」,已構成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所稱之利益,實務見解有認包括政府與廠商簽約之「契約利益」,依據最高法院102年度第3次刑庭會議決議:「所謂利益,依立法理由說明,係指一切足使圖利對象(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之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不論有形或無形、消極或積極者均屬之」。

2009年士林地檢署偵辦故宮南院案,即認定業者以先期規劃之小型工程,取得正館工程後續設計監造之鉅額服務費用1330萬元之「契約利益」,雖然標案尚未完工,業者亦未領款,但士林地檢署仍以「圖利罪」起訴時任故宮院長等官商15人,足認檢察官在偵查實務上,認定圖利罪之利益,包括尚未完工,但已簽約的「契約利益」。

事實上,台北市政府與遠雄合約之條件優劣,勢必影響銀行團對遠雄貸款的額度及利率,此僅為「契約利益」之一。北市府蒐證後發現,規避正常議約程序的馬趙會後,馬違法免除遠雄「營運權利金」,使遠雄獲得條件更優之「契約利益」,馬英九圖利犯罪已經完成,檢察官除非「雙重標準」,否則沒有不辦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