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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8日 星期四

暴力老阿明的故態復萌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5.27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527/20150527056439.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截取

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日前赴金門參加「夏張會」,現場卻意外出現黑衣人與台聯青年軍爆發激烈衝突,新黨黨主席郁慕明獲悉後竟認為應該獎勵黑衣人補足警方維安疏失的偏差行為。這位暴力老阿明主席似是而非的偏激言論引起網友極度反彈,不過為了讓2016的立委選舉不要重蹈2012年不分區政黨票得票數不到20萬票,得票率僅為1.4888%,未跨過5%的門檻,不但沒人當選,得票還低於親民黨、台灣團結聯盟和綠黨,在台中以外的中南部縣市甚至均不及1%的慘烈覆轍,再回顧過去阿明主席的種種言行,似乎也不意外。

2005年4月,時任國民黨主席的連戰搭機前往中國展開為期八天所謂的「和平之旅」,事實上則是前往進行不正常的「以黨領政」密談,當時中國才剛通過反分裂國家法,連戰竟以國內政黨主席身分跑去北京進行當時陸委會未授權的違法政治談判,作出「一、在認同『九二共識』的基礎上促進恢復兩岸談判;二、促進終止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三、促進兩岸在經貿交流和共同打擊犯罪等方面建立合作機制,推進雙向直航、三通和農業交流;四、促進擴大臺灣國際空間的談判;五、建立國共兩黨定期溝通平臺」等五點出賣主權的政治協商,泛綠支持者當時為避免國家主權倒退而於連戰出國時到機場抗議,未料新黨黨主席郁慕明竟揚言「血債血償」並率眾與警方發生衝撞,對於趁隙毆打老弱抗議者的黑道組織,更公開表示「歡迎他們加入新黨」。這種崇尚暴力的扭曲價值觀,以及對於此次「夏張會」所引發的黑道衝突如此讚揚,被封為「暴力老阿明」更是當之無愧。

而昨日台聯黨團要求行政院將「夏張會」黑衣人攻擊事件蒐證錄影帶於一週內提交立院並儘速逮捕傷人嫌犯,卻遭國民黨立委反對,似乎有包庇疑犯之嫌。畢竟警政署的「人臉辨識系統」如此強大,一查便知當日毆打抗議者的黑衣人究竟屬於哪個犯罪組織、是否與特定政黨有關。不過這套系統似乎只能用於查察與泛藍支持者無關的犯罪,查台鐵口交男很快,查323打人的警察卻很慢,甚至還用「沒有人提告」來掩飾犯行。至於黑衣人所屬犯罪組織是否曾參加2005年426機場暴力事件、是否與新黨一般與台聯黨有甚麼新仇舊恨,對於遇到泛藍、黑道就轉彎、選擇性以「路過」解釋集遊法的警政機關,大概就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來帶過結案吧。

2015年5月27日 星期三

憲改若破局,朱立倫應負政治責任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5.2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30610

朱立倫。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劉信德攝

上週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審查18歲公民權的修憲條文,社會共識為先通過無爭議的條文,保留有爭議的條文到第二階段修憲,但中國國民黨立院黨團不顧朱立倫18歲公民權憲改承諾,在憲法增修條文中新增第10條,將無爭議的「18歲公民權」和有爭議的「不在籍投票」,兩個無直接關聯性的條文,寫在同一條文中,對此充滿政治算計的綁架式條文,民進黨立委及民間社團均表示反對,因此18歲公民權的修憲在初審階段破局。

然而,國民黨主席朱立倫雖公開承諾推動憲改,贊成18歲公民權,但國民黨團卻以不相關的「不在籍投票」綁架「18歲公民權」,這種政治操弄無非想讓修憲破局,若憲改法案出不了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朱立倫不只誠信破產,淪為「馬英九第二」,更是阻礙台灣憲政發展的罪人,應負起政治責任!

事實上,朱立倫擔任主席的國民黨,不只綁架18歲公民權,在其他的憲改條文中,國民黨立委還試圖加入社會沒有共識的「閣揆同意權」。朱立倫上週公開表示,台灣近十幾年來整體政治運作所遇到的困境,就是權責無法相符,修憲第一步就是先通過恢復原來憲法所規定的「閣揆同意權」,呼籲朝野政黨不要為一黨一己之私,或為一次選舉做考量。

暫且不論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難產,因此把政治目標放在「閣揆同意權」的一次性選舉考量,朱立倫的「閣揆同意權」修憲主張,在論述上欠缺正當性,難以說服社會。朱立倫誤以為官員經國會同意,就可以權責相符、解決政治困境,但黃世銘也是經國會同意的檢察總長,其不只違法濫權,更製造政治困境,黃世銘與馬總統共犯洩密罪,遭高等法院判刑定讞。簡單的說,經國會同意的檢察總長黃世銘,直接打臉朱立倫「閣揆同意權」的修憲主張!

黃世銘。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劉信德攝

回歸憲政制度探討,憲法本文確有內閣制精神,不只國會有「閣揆同意權」,總統也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產生,但我國歷經七次修憲,總統改由全民直選,職掌行政權的閣揆也改由總統直接任命,台灣的中央政府體制已從傾向內閣制,走向半總統制。

因此,在2006年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釋憲者基於權力分立、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的民主憲政精神,認定立法院決定NCC委員的人事權「違憲」,劃清了行政與立法的界限,行政機關除了有「獨立性」的少數情況,人事任命例外由立法院同意外,立法不可隨意介入行政的人事決定。

再者,法國的半總統制被認為與台灣中央政府體制較為接近,但法國第五共和並沒有「閣揆同意權」,即因法國有鑑於第三、四共和總統與閣揆的多頭馬車,導致政局紛亂,因而在現行第五共和刪除法國國會的「閣揆同意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蔡穎攝

朱立倫若以「閣揆同意權」綁架憲改,論述上毫無正當性可言,檢察總長黃世銘,係經國會同意,卻與馬總統共犯「洩密」,遭法院判刑定讞,顯見國會同意無法如朱立倫所說的解決政治困境,更與權責相符無關,若再參考法國第五共和刪除「閣揆同意權」,在在都對朱立倫的「閣揆同意權」幻想直接打臉。朱立倫如非為一黨一己之私,修憲應多作功課,切勿綁架、偷渡,若以政治算計讓憲改破局,朱立倫不只是憲改承諾「跳票」、誠信破產,更將是阻礙台灣憲政發展的罪人!

中國官員反賭 德國青年反核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5.2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3952

不論要建核電廠或是在離島興建賭場,均屬我國內政的重大工程,外國人表達意見雖受「言論自由」保障,但在現行制度上,外國人不可從事與申請入境目的不符事項,實質排除外國人干預我國內政的可能性。可議的是,馬政府對外國人干涉我國內政的認定,有嚴重的「雙重標準」,比較德國青年疑似「反核」被禁止入境,但中國官員張志軍卻可在金門大談「反賭」,可見馬政府的「選擇性執法」,已達濫權地步。

德國籍青年何丹霖曾任台南社區大學志工、協助台灣莫拉克風災的社區重建工作,他在二○一三年三月搭機來台時,被移民署以他曾參加違法的「全台反核行動」,拒絕入境並遣返,且禁止來台三年。但何丹霖否認參與過非法集會,跨海提起國賠訴訟,移民署卻辯稱是依據國安情資,案經台北地院函詢國安局證實是烏龍,判決移民署應賠何男機票損失二萬五千餘元。此判決可見馬政府對於「疑似」反核的德國青年,為維護屬於內政的政府核能政策,濫權從嚴認定、禁止德國青年入境。

諷刺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入境台灣,在訪問金門時撂重話「嚴正反對金門設立博弈特區,否則小三通肯定要關的」,各大媒體均有報導,中國官員張志軍干預我國內政的證據及情節,比起反核的德國青年更加明確且重大,何況中國官員張志軍對我國的影響力,遠高於一個單純的德國青年何丹霖,但馬政府只敢對德國青年何丹霖「禁止入境」,卻對中國官員張志軍更強烈的干預內政行為,一句話都不敢說,馬政府「輕重失衡」的雙重執法標準,嚴重破壞人民對政府與法治的信任!

2015年5月25日 星期一

Political campaign funding questions

Huang Di-ying  黃帝穎
(Huang Di-ying is a lawyer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Paul Cooper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5.25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5/25/2003619093

Taipei Mayor Ko Wen-je (柯文哲) has publicly expressed doubts about the truthfulness of campaign funds declared by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for his past Taipei mayoral and presidential campaigns. Ma, through Presidential Office spokesperson Charles Chen (陳以信), accused Ko of slander and for speaking on the issue before he understood the facts and said the mayor should apologize.

In fact, it is Ma who has not come clean about three counts of political donations, leaving many not convinced by his account.

First, questions surrounding the truth of political donations made to the Changhua campaign headquarters for Ma’s presidential campaign when he was running with former vice president Wu Den-yih (吳敦義) in 2012. Cho Po-chung (卓伯仲), brother of former Changhua County commissioner Cho Po-yuan (卓伯源), was prosecuted in the Changhua District Court for embezzlement, and the 30th item listed on the indictment detailed how the witness Ying Pao-kuo (應寶國), accountant of the Ma-Wu ticket’s national campaign headquarters at the time, was quoted as saying that “among the receipts filed by the Changhua campaign office, some, given their large amount, were not reported to the Control Yuan.”

Also, Cho Po-chung, in his post-trial statement regarding the allegations of embezzling the Ma-Wu ticket’s campaign funds, said the money spent on manpower and physical resources poured into the campaign far exceeded the amount allocated by the party.

According to stipulations in the Political Donations Act (政治獻金法), donations should be declared in full and any benefits of economic value should also be declared, at the value at the time the donation is made. Whether it is the testimony of the staffers at the campaign headquarters or Cho Po-chung’s account of the situation, there is evidence to suggest that the political donations for the Ma-Wu ticket were not declared in full and this would be a violation of the Political Donations Act.

Then there are the allegations that Fubon Financial Holding Co donated NT$15 million (US$491,143) to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 (KMT). According to a 2009 ruling by the Taipei District Court, one witnesses, Fubon chairman Daniel Tsai (蔡明忠), said that at the time of the 2008 presidential election the company made a NT$15 million donation to the KMT, but there is no sign of this donation in declared political donations for either Ma or the KMT. Even though Tsai later said that he made a mistake, prosecutors overlooked his retraction, and did not pursue a charge of perjury against him. People are still debating whether Ma or the KMT actually received a political donation of NT$15 million from Fubon, and nobody has been held liable.

Finally, there is the donation from Ting Hsin International Group, the tainted oil scandal and the resultant public health issue. The Changhua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said Ting Hsin and former Ting Hsin executive Wei Ying-chun (魏應充), as of January 2012, were using animal-feed- grade oils to produce oils for human consumption, putting public health at risk. On Dec. 21, 2011, Ma paid a personal visit to Wei, to hand him a letter of appointment as vice chairman of Ma’s National Business and Industrial Leaders’ Support Group. Ten days after Ma delivered the letter, Ting Hsin started poisoning the nation.

The law of averages would suggest that somebody appointed vice chairman of a presidential candidate’s support group is very likely to make political donations to that candidate. Ma may vigorously deny receiving donations from Ting Hsin, but the case is under investigation by the Special Investigation Division and we can expect the results to coincide with the law of averages.

「清廉指數」不等於「清廉」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5.2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3087

總統馬英九。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馬英九在就職七週年的演說提到,我國清廉印象指數在亞洲名列前茅,言下之意,台灣的反貪成效已相當卓著,致可成為其重要的政績。只是清廉指數真可等同清廉嗎?

國際透明組織每年皆會公布各國的貪腐或稱清廉形象指數,分數最高為一百分、最低為○分,分數越高表示越清廉。而在二○一四年底所公布的指數裡,台灣為六十一分,全球一百七十五個國家中排名第卅五,不管是從全球或區域性的排名來看,台灣都屬前段,若以此來表彰馬政府的清廉,似有其道理。

惟此項評比所依憑者,有為專家評鑑,亦有針對本國及外商主管所為的問卷。故根據這些資料所做出的評分,並非以實際的統計數據為指標,而較偏向於是種感受性的調查,能否反映出現實狀況,自待檢驗。其次,不管此份報告的客觀性如何,但從亞洲有三分之二的國家未超過五十分來看,就顯示此區域的貪腐情況相當嚴重。故就算在此地區名列第五的台灣,只能說是比上不足、比下有餘的結果。

更值關注的是,馬政府雖以清廉自居,卻不斷爆發貪瀆情事。尤其在二○一○年,曾任苗栗縣長的何智輝,其貪污案件更一審大逆轉獲判無罪,致爆發行賄四位法官的弊案,不僅迫使司法院長、副院長下台,馬總統更宣布於一年後成立廉政署。惟廉政署僅是隸屬於法務部下的三級機關,再加以其人員仍是由既有的政風或調查局體系等所組成,致難發揮實質的效果。這可以從二○一二年時任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所涉及的索賄惡行與醜聞,非由廉政署所發掘而是由媒體所揭露,即可了然於胸。甚且林益世於當時竟還是中央廉政委員會之委員,致成為廉政署的上級長官,更顯得諷刺。

去年頂新地溝油事件以及近來的大巨蛋等之案件裡,馬總統是否涉貪,雖仍待偵查機關之釐清,卻已顯露出藕斷絲連與糾纏不清的政商關係。也因此,就算我國清廉指數名列亞洲前段,那也只是一個數字、一個以口號反貪腐的象徵。

2015年5月22日 星期五

三筆政治獻金 一筆爛帳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 2015.05.2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2548

(圖片來源:黃帝穎律師

台北市長柯文哲公開質疑,馬英九總統在市長及總統選舉的競選經費申報不實。馬總統透過發言人陳以信痛罵柯文哲胡亂污衊馬總統,沒把狀況弄清楚就發言,應該出面道歉。但事實上,馬總統至少有三筆政治獻金講不清楚,至今難令社會信服,真正該道歉的,是馬英九。

一、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政治獻金涉嫌申報不實。
前彰化縣長卓伯源胞弟卓伯仲遭彰化地檢署依貪污等罪起訴,起訴書所列證據清單第三十項揭示,證人應寶國(時任馬吳全國競選總部核銷人員)證稱:「彰化競選總部申報之核銷單據中,有部分因為單價過高…沒有申報至監察院」;卓伯仲於起訴後也發表聲明說,對於被指侵占馬吳競選經費,總統大選投入的人力、物力,早已超過黨部核撥金額。

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政治獻金應如實申報,且具經濟價值之利益,應依申報時之時價折算。換言之,不論是馬吳全國總部承辦人員的證詞或卓伯仲所述,足認馬英九有政治獻金未如實申報,違反政治獻金法。

二、富邦捐給國民黨的一五○○萬元。
依據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矚金重訴字第一號判決書指出,證人蔡明忠證詞供稱,「九十七年總統大選時,伊家族有捐款給國民黨,金額應該是一五○○萬元。」但遍查馬英九或國民黨的政治獻金申報,都查無富邦董座蔡明忠的一五○○萬元,雖蔡明忠事後改口說記錯,但檢察官對於證人翻供並未追究偽證罪責,馬英九或國民黨是否收受富邦一五○○萬元的政治獻金,至今仍是羅生門,且沒人負法律責任。

三、頂新政治獻金案。
對於頂新黑心油傷害全民健康,彰化地檢署的起訴新聞稿指明,頂新公司及魏應充「自一○一年一月起,以飼料用油製造成攙偽且妨害衛生之食用油」,比對時間點,馬總統在一○○年十二月廿一日親自為魏應充頒發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聘書,馬總統授證十日後,頂新開始混黑心油,毒害台灣人。依據「經驗法則」,擔任候選人的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應有政治獻金捐款,雖然馬總統堅稱未收頂新政治獻金,但此案現由特偵組進行偵辦,檢方應有符合經驗法則的偵辦結果。

2015年5月21日 星期四

黃世銘打臉朱立倫的閣揆同意權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5.2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24420

朱立倫。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賴筱桐攝

中國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昨天表示,台灣近十幾年來整體政治運作所遇到的困境,就是權責無法相符,修憲第一步就是先通過恢復原來憲法所規定的「閣揆同意權」,呼籲朝野政黨不要為一黨一己之私,或為一次選舉做考量。

朱立倫誤以為官員經國會同意,就可以權責相符、解決政治困境,但黃世銘也是經國會同意的檢察總長,其不只違法濫權,更製造政治困境,黃世銘與馬總統共犯洩密罪,遭高等法院判刑定讞。簡單的說,經國會同意的檢察總長黃世銘,直接打臉朱立倫「閣揆同意權」的修憲主張!

暫且不論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難產,因此把政治目標放在「閣揆同意權」的一次性選舉考量,回歸憲政制度探討,憲法本文確有內閣制精神,不只國會有「閣揆同意權」,總統也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產生,但我國歷經七次修憲,總統改由全民直選,職掌行政權的閣揆也改由總統直接任命,台灣的中央政府體制已從傾向內閣制,走向半總統制。

然而,法國的半總統制被認為與台灣中央政府體制較為接近,但法國第五共和並沒有「閣揆同意權」,即因法國有鑑於第三、四共和總統與閣揆的多頭馬車,導致政局紛亂,因而在現行第五共和刪除法國國會的「閣揆同意權」。

參考法國第五共和刪除「閣揆同意權」,且台灣檢察總長黃世銘也是經國會同意,卻與馬總統共犯「洩密」,遭法院判刑定讞,在在都對朱立倫的「閣揆同意權」幻想直接打臉。朱立倫如非為一黨一己之私,修憲請不要「頭痛醫腳」、胡亂牽拖!

訴訟解決醫療糾紛 是下下策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聯合新聞網/民意論壇 2015.05.21
http://udn.com/news/story/7339/916011

近日北榮一起胎死腹中事件引起軒然大波,也暴露出現行醫療糾紛動輒以訴訟來處理的實態,恐是最糟的解決途徑。

常有認為,台灣的醫界是犯罪率最高的行業,若單從職業別觀察,針對觸犯業務過失致死或傷害的場合,醫療過失的定罪率約二成,比之其他行業動輒八、九成的定罪率,不能算高。惟如果從檢察官起訴醫師的人數與法院的定罪數,每年動輒上百件,不僅遠高於日本,更為歐美等國所難望項背下,這個答案似乎又是肯定的。

台灣醫療糾紛的刑事訴訟之特性,即是病患或其家屬皆會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亦有超過四成的自訴比率,這正顯露我國醫療糾紛,普遍存在「以刑逼民」之訴訟型態。而病患或其家屬之所以採取「以刑逼民」的策略,除了民眾人權意識提升外,最主要還是現行民事求償的困難,想藉檢察官的訴追來達到賠償的目的。

只是對照最終僅二成的定罪率來看,醫療過失的刑事案件濫訴比率實偏高,珍貴的司法資源也因此被耗費。再觀察遭定罪案件,幾乎皆以緩刑收場來看,我國醫療過失的刑事訴訟,實是以處理民事賠償為目標。更糟的是,醫師不僅須受長期訟累,且從最終結果,案件皆被判無罪或緩刑下,病患或其家屬希冀藉由刑事訴訟來達成賠償的目的也落空,致須回到民事救濟。則不管是醫師,還是病患及家屬,都得面臨再一次的煎熬。

由於醫療行為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中的服務行為,因此不適用無過失責任,若病患為民事求償訴訟,針對醫師是否有過失與因果關係,即負有舉證責任。惟不管就醫學專業,還是資訊掌握而言,原告皆不可能擁有優勢,只能依賴法官。但法官亦非醫學專家,也只能送請醫事鑑定,在目前醫事鑑定機關有限,且制度也不夠周全,加以鑑定者幾乎都不願上法庭接受交互詢問下,任何鑑定過程與結果,肯定都得面臨不透明與不客觀的質疑,法官不管如何判決,也難得當事人信服。

所以,以訴訟解決醫療糾紛,絕對是下下之策,如何強化訴訟外的紛爭解決途徑,恐才是治本之道。而衛福部提出的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卻因爭議太多,陷入立法的障礙。主事者若不儘速溝通與解決,則醫療糾紛的民、刑事案件只會更多,使越來越多的醫師心灰意冷萌生退意,這將使已然不足的醫療人力,雪上加霜。

一次消費券 九年劉政鴻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5.2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2230

總統馬英九。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方賓照攝

馬英九總統發表就職七週年演說,其中提及二○○九年消費券政策,選擇「報喜不報憂」,刻意隱匿。

先說成效檢討部分,二○一○年七月審計部「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決算審核報告」裡即指出,該政策有「對經濟成長貢獻率不如預期」,「替代效果偏高,乘數效果有限」等顯著缺失。

再根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四條規定,馬政府拿來發放消費券的八百四十多億公帑,並非政府藉由刪減不必要或無急迫性施政計畫、機關整併、公務員人力精簡等節流手段而來,而全數以舉借債務籌措。後代子孫既要還本,更要付息。

苗栗縣長劉政鴻執政九年,縣府負債從二百多億元飆升至六百四十餘億元。馬英九總統執政七年,發放一次消費券,就讓國家增加八百四十幾億元的沉重債務。「一次消費券,九年劉政鴻」,財政爛攤子就此轉嫁給新總統操煩憂心。莫怪總統先生得以夜夜安眠到天明!

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長照空殼 黨產來補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5.20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520/20150520043022.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截取

前監委黃煌雄本周重返監察院參觀監院所展示的黨產卷宗,面對刻意與陽光精神阻絕的厚重玻璃,這位前監委回憶起當初在監院通過不當黨產調查報告前曾遭遇的圍剿經驗,不過即使意志力如何堅持,目前能做到的只有望梅止渴的階段:世界上最遙遠的距離不是藍綠黨產的比例,而是不當黨產證據資料就在眼前,但民眾就是摸不著、看不到。就像昨日立法院台聯黨團在院會提出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恢復2008年政黨輪替後遭馬政府移除的「清查不當黨產向全民交代」網站一樣,王育敏委員說因為值班,「為了交付黨團交辦的任務」,所以提出異議反對。清查所得資料近在咫尺,全民監督卻難如登天,套一句馬總統說的,如果沒有違法,國民黨到底在怕什麼?究竟想要掩蓋什麼?

奇怪的是,現任國民黨主席可不是那個只能撐起自己卻撐不起國家的馬英九,執政七年的最大發想不過就只能找媒體來拍他跑步健身看地圖的老梗,記得住虛幻的九二共識卻想不起自己承諾的六三三,就連當時競選黨主席的「黨產歸零」口號更是一步都沒動作,至少中興少主朱立倫主席還懂得拿出十筆不動產來做做樣子,不過既然懂得要形象包裝,又為什麼背地裡又藉著黨團陷王育敏委員於不義呢?

再談談立法院上周國民黨用人數優勢通過的「長照法」版本,根據估算,未來每年的長照花費,將隨著人口老化從每年300億增加至500億以上,連衛福部的官方估計都高達600億,但國民黨擋掉了民進黨以遺贈稅和不動產交易稅為財源的提案,取而代之的是5年120億,每年僅僅24億的國民黨版,也就是說,每人每月受到的補助不過才2百元,一天連一瓶養樂多都買不起,看起來一點都不像是在2天就補助2億的大氣政黨,難道夢想家比老人家還重要?更不用說國民黨每年的股利,光是2012年中投解繳進帳就高達18億元,2008年馬英九上任後,更曾出現1年24億至28億的股利收入,就連股利收入都比號稱要照顧100萬人的長照基金預算還多,到底有什麼臉說自己全力推動長照服務?

追根究柢,不義黨產必須透過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建置法制化的清查程序,參考東德政黨法的黨產清查原則,於威權時代以特權取得的財產,物歸原主後無法歸還者,便應歸繳國庫作公益使用。如果朱主席能夠懸崖勒馬、登高一呼,以不義黨產來填補長照基金缺口,挾民意以令馬、王,總統提名可說易如反掌,連勝文都不是你的對手!

總統的七年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台灣時報/專論 2015.05.20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489447

本月中旬,某媒體獲准進入總統官邸與總統府,貼身跟拍馬英九總統一天生活和工作。這個「總統的一天」新聞特輯一出,其中包括:用毛筆批公文、辦公室一層樓高的大地圖、少鹽少油的健康三餐、不吹冷氣只開電扇等行為舉止,的確招致輿論一時議論。惟事過數日,「總統的一天」已漸在滾動頻繁的新聞流裡消失殆盡。

針對馬總統被媒體跟拍的那一天吃了什麼、做了什麼等瑣事指點評論,意義實在渺小。倒是本月下旬起算,距離馬總統卸任已正式邁入倒數計時階段。在這漫長的七年光陰裡,進行馬總統施政績效成敗的總結算,才是該好好認真把握的重要工作。尤其是在接下來的一年裡,吾人可預見將會有大量封面印刷精美、內容歌功頌德的各類官方文宣撲天蓋地襲來,「用納稅人的錢,洗納稅人的腦」。如何在這些充斥虛偽假造的政府資訊裡清楚認識真相、區辨是非,相信對所有當代台灣公民而言,應當是一個不算困難的智力測驗考題。

從二○○八年一路走來,標榜「準備好了」、擁有充沛執政經驗的馬英九政府,實際上不但毫無國家領袖的遠見與格局,在施政上也欠缺妥善經營政府的能力。思惟守舊、作為無能。回顧這七年來,不管在教育、國防、經濟、財政、外交等諸多領域,馬政府很積極、努力地推出各種破落施政,讓黨國復辟氛圍重臨,導致台灣民主倒退、人權破壞、經濟不振、債臺高築、國防崩壞、外交休克、貧富差距擴大、城鄉矛盾加深。尤其施政走向明顯向中國急遽靠攏,讓台灣得來不易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陷入前所未有的險峻危機。所幸有賴去年三、四月間一群年輕公民們勇敢奮起自救,發動石破天驚的「太陽花」學運佔領國會,力檔服貿協議草率闖關,台灣的經濟安全才不致陷入萬劫不復境地。

總的來說,「總統的七年」猶如無情的鉅大災禍,讓寶島台灣四處傳出哀鴻遍野的災情。從這個角度來看,假設明年總統大選係由非中國國民黨人士拿到執政權,不僅一方面必須落實競選時的諸多政策承諾外,另一方面還得清理整頓馬政府執政八年災難遺留下來的各種破壞。這個艱鉅的災後復建工程,屆時勢必將付出極為艱辛的代價。迄本文脫稿為止,二○一六年總統參選人正式確定者,大抵只有民主進步黨而已。筆者呼籲,除了放眼未來積極擘畫治國新藍圖外,民主進步黨現階段更重要的工作在於妥善利用這一年,廣邀各領域專家學者,深入檢討中國國民黨執政時期的各項政策得失,確實做好災情研判與損害控管工作。

任何好的公共政策皆以「解決公共問題」為導向,惟有運用科學精神紮實做好問題建構(problem structuring),並以系統性方式全面精密調查,才能真正研擬出對症下藥的政治主張。

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追加起訴太陽花 北檢淪馬江圍事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社會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永社理事)

法操FOLLAW 2015.05.15
http://www.follaw.tw/court/pointview/7155/

圖片來源:法操FOLLAW/hjw223

檢察官與黑幫圍事最大的差異,只有「法律」的一線之隔。兩者對於「犯錯者」的責任追究,檢察官是「依法起訴」;黑幫圍事是「奉命報仇」,一旦檢察官不遵守法律,即與黑幫圍事無異!

台北地檢署追加起訴太陽花學運參與者王心愷醫師等39人。這些人是國家暴力的受害者,也依法追訴馬英九、江宜樺的法律責任。王醫師當時遭警棍攻擊頭部,倒地後全身抽搐,影片驚傳全球,但這些國家暴力下的受害者,卻是當權者馬、江所認定的「犯錯者」。

可恥的是,北檢未能找出政院「血腥鎮壓」的暴警,卻以不合法的理由起訴受害者,追加起訴書(103年偵字第10388號,列股)甚至連最基本的刑法構成要件都講不清楚,檢察官自甘淪為黑幫圍事,奉命為馬、江「報仇」,簡直是法界的恥辱!

北檢依據刑法306條「侵入住居罪」起訴王醫師,暫且不論王醫師等人因「捍衛民主」進入政院前廣場,並非「無故侵入」,僅論「侵入住居罪」構成要件中的「附連圍繞之土地」,實務見解及學者通說認為,是以有圍牆或籬笆圍繞區隔為要件,但王醫師進入政院前廣場,政院當時並無阻隔,自不構成犯罪。

實務通說認為,法條中所稱的「附連圍繞之土地」,指的是此種土地與住宅或建築物相連在一處,而且有圍牆或者籬笆的圍繞,做為保護住宅或建築物安全的功能。學者針對刑法第306條「附連圍繞之土地」之構成要件,也認為需設有圍牆、壕溝……等禁止他人隨意進入之圍障設備,始足當之(參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瑞興圖書,2001年9月,頁386)。亦即,王醫師等千人進入政院前廣場,政院前當時已無阻隔,即不符合設有圍牆、壕溝……等禁止他人隨意進入之圍障設備要件,當不構成刑法306條「侵入住居罪」。

況當時政院前廣場數千人自由進出,其中包括:前行政院長蘇貞昌、謝長廷、游錫堃、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台聯黨主席黃昆輝及在野黨立委十多人,這些人的行為與王醫師完全一致,都是到場聲援學生、捍衛民主,北檢卻「選擇性起訴」王醫師,起訴理由沒有法律邏輯、沒有證據證明,只因王醫師被警棍打到全身抽搐,依法對江宜樺提告,就被北檢「奉命報仇」!

太陽花學運學生、老師和醫師行使「抵抗權」,是為維護民主憲政,具高度憲法上的正當性,獲得國際民主國家的讚賞,卻遭北檢執意法辦。可恥的是,北檢對於下令3/23行政院「血腥鎮壓」的行政院長江宜樺及警政署長王卓鈞,連傳喚都不敢。網路上的警察暴力影片、照片至今流傳,手無寸鐵的學生、老師、醫師個個被警棍打到「頭破血流」,施暴的警察影像清晰,北檢對施暴的警察一個都找不到,對當權者一個都不敢辦,公然包庇當權者,以公權力欺負學生。

更誇張的是,北檢追加起訴王醫師等人,先透過媒體放話「控告總統馬英九、前行政院長江宜樺等人涉嫌殺人未遂,卻成為行政院控告他們參與攻佔行政院的鐵證」,擺明恐嚇受害者:敢告馬、江,就會被司法惡整。這也正是檢察官淪為馬、江圍事,在政治上「奉命報仇」的鐵證,更是台灣司法史上的莫大恥辱!

特偵組可查大巨蛋案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5.1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a2dce866-91d4-4a14-af08-d127e0b948e7

類如大巨蛋此等弊案,如果還得等到民眾,或是不具有任何司法調查權的廉政委員會來檢舉或告發,甚至還得罪證明確才啟動調查,則檢察機關及諸多的反貪機制,實可廢矣。
(圖片來源:民報資料照

針對大巨蛋弊案,法務部及特偵組,分別以不具偵查權或不屬其管轄權限等之理由,來迴避主動調查之責任。惟如此的說辭,於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60條第1款及第61條,關於犯罪偵查、起訴、論告等,乃專屬於檢察官,致須獨立行使職權。所以,檢察署雖隸屬於法務部,但法務部長卻無對案件訴追的指揮監督權限,而只有檢察人事與行政的決定權。依此而論,關於大巨蛋案,若涉有刑事不法,將之移送無任何偵查權的法務部,確實屬對象錯誤。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若知有犯罪嫌疑就應為告發,故即便法務部無偵查權,也該移送其下的廉政署或調查局為偵辦,而非以一副事不關己的態度面對。

此外,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1款,針對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乃專屬由特偵組偵辦。故就大巨蛋案來說,時任台北市長的馬總統,即不在法條所列舉的範疇之內,自非屬特偵組偵查的對象。只是根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3款,只要案件涉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或危害社會秩序,檢察總長仍可指定由特偵組調查。甚且基於法院組織法第64條所揭示的檢察一體原則,檢察總長就算不將大巨蛋案交由特偵組,也該將此案責由北檢偵查才是。若以無管轄權限為推卸,不僅於法無據,更屬一種懈怠,致會涉及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的濫權不追訴罪。

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之所以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無庸等到任何人的告發或檢舉,就應加以調查,目的就在課予檢方主動偵查犯罪之義務。甚而在我國,除了有監察院為公務員違法失職的行政調查與究責外,於各機關亦配屬有政風機構,以為貪瀆不法之預防,而在法務部底下,亦有調查局與廉政署來為貪瀆犯罪之調查。凡此等等的肅貪機關,正在使貪瀆犯罪無所遁形。

只是明明存有這麼多的反貪機關,但對於許多已經鬧得沸沸揚揚且可能涉及貪瀆的弊案,卻總是慢半拍,甚至是文風不動。以近來爭議不斷的大巨蛋案來說,從簽約開始至今,就不斷出現更改契約、變更設計,甚至使一個原本能為大眾所用的運動文化園區,搖身一變成為以營利為主的商業中心。但身為防貪第一線的政風機構,竟是無所作為。而在新市長上任後,還特別成立廉政委員會為調查,並將諸多文件解密,以讓真相曝光,則台北市政風處就著實淪為附庸,甚至是可有可無之機構,實顯得相當諷刺。

更令人不解的是,明明大巨蛋的爭議已非一朝一夕,也有不少人至地檢署告發主政者的貪瀆犯罪,惜這些肅貪機關,卻常以證據未明、尚難成案或非屬其管轄等等之理由,而遲遲不發動偵查。只是問題是,成立這麼多的肅貪機關,就是希望執法者能主動出擊,並運用法律所授權的強制處分權,來取得一般人所無法知悉的機關文件,若還要等到人民告發,甚至所提供的檢舉資料屬實才偵查,實可能喪失蒐證的黃金時機,致讓貪贓枉法者逃脫刑罰的制裁。

總之,類如大巨蛋之弊案,要找出官員有圖利,甚至是受賄之事實,本就有其難度,就更有賴於偵查機關儘速且積極的介入。若關於此等弊案,還得等到民眾,或是不具有任何司法調查權的廉政委員會來檢舉或告發,甚至還得罪證明確才啟動調查,則檢察機關及諸多的反貪機制,實可廢矣。

從財政法觀點看兩則國中公民考題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5.1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07d810d-b9e3-443c-bdeb-a61f5768d455

社會科考題刻意貼近國家當前財政重大時事,饒富公民教育意義。
(圖片來源:民報/CC0 Public Domain

上週對國中生而言,是炎熱難熬的考試週。又適逢報稅季節,有兩則考題值得納稅人關注。

就在上週末,先有媒體披露台中市立惠文中學公民科段考出現爭議問答題,內容摘錄如次:
「政府政策制定有其複雜與嚴謹性,尤其在民主國家更須透過國會的審核通過,地方政府更須透過議會的審核,才能推展其地方首長的政策!….現任台中市長林佳龍上任後,欲刪台灣塔的計劃,請問此作為因為政黨輪替而有合法性?正如現任台北市長欲拆巨蛋!...為什麼可以拆?為什麼不能拆?理由依據在那?」

無獨有偶,於上週末舉行的國中教育會考社會科,其中一選擇題提到我國某縣財政狀況長期入不敷出,導致當地政府的財政問題日益嚴重,恐將出現延遲發放基層公務人員薪水情形。為解決上述問題,下列何者最可能是該縣政府依法採行的方法。(A)調高所得稅的課徵稅率 (B)發展地方特色產業活動 (C)維持市場上的交易秩序 (D)提高社會福利支出比例

前述惠文中學段考問答題媒體報導後,台中市教育局認定該題有「偏頗政治立場、影響學生價值判斷」之處,屬於「測驗偏見、出題不當」,除決定該題不予計分外,並擬將召開考績會討論懲處事宜。至於後者,同樣在網路社群引起廣泛爭辯。總的來說,這些社會科考題刻意貼近國家當前財政重大時事,饒富公民教育意義,藉此契機,擬答如下:

惠文中學科段考問答題擬答:

一、首先就「地方政府須透過議會審核,才能推展首長政策」部分:按議會作為地方立法機關固為地方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核心,惟其與地方行政機關的權限分際,仍應以地方制度法第35條規定為依歸。是以台中市議會職權大抵為:議決直轄市法規、預算、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財產處分…等事項。在二元民主設計的地方制度下,由於台中市府與市議會各自有其直接民主正當性基礎,市議會權限自當循上開法律規定辦理,更不得恣意侵越行政權固有核心領域(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參照)。本題所謂「地方政府須透過議會審核,才能推展首長政策」云云,純屬法制上的誤解,先予敘明。

二、其次就「台中市長林佳龍上任後,欲刪台灣塔計劃」部分:查水湳台灣塔興建計畫乃前市長胡自強所一手主導,相關預算高達80億元公帑,於2011年送交台中市議會審議通過。工程於2013年啟動,原本預計2017年完工。新任市長上任後發現報價不斷增加,不僅經濟效益存疑,且期間恐有人謀不臧之處,林佳龍市長遂果斷停建,並於今年2月底更移送廉政署偵辦。於此事件中,水湳台灣塔建造預算雖經議會審議通過而成立法定預算,但就預算法理而論,預算乃議會賦予政府處理財政事項權限的形式,此種形式表現在議會所議決的金額,乃是賦予政府處理該財政事項的最高限額,而非要求政府具體為預算所定的支出或是債務負擔行為。承此,水湳台灣塔歲出科目和具體數額雖經台中市議會審議通過,但若台中市政府於政黨輪替後,基於上述正當理由而暫緩甚至決定不執行相關法定預算者,亦當無違法之虞。至於臺北大巨蛋採用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BOT)公開招標,其性質與水湳台灣塔以公務預算興建方式迥異,法律關係更為複雜,難以混淆一談。限於考卷篇幅與本題配分關係,難以盡言,尚祈諒察。


國中教育會考社會科選擇題擬答暨說明:

一、礙於本題為選擇題,若只為應付考試拿分數,答案勉強要選:  (B) 發展地方特色產業活動。
二、若嚴格而言,答案應為 (E) 以上皆非。但題目無此選項,故本題應予送分。茲申論如下:
(一)本題在於「解決」地方財政窘困問題,所得稅為國稅,地方政府無置喙餘地。維持交易秩序,也跟財政問題無直接關連。而提高社福支出,反而更增加支出。是以(A) 、(C)、 (D)顯然錯誤。
(二)至於出題者心目中最可能的選項 (B) 平心而論也未必正確。詳言之,發展地方特色產業的效益反映在地方財政收支上,大抵為所得稅與營業稅的提昇,惟這些稅目屬國稅而非地方稅,與地方財政收支改善並無直接關連。況若地方政府企圖以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來挽救財政,手段上勢必依賴各種灑錢式的給付行政。「苗栗財政淪亡錄」正可為殷鑑。綜上所述,(B) 不但難以解決地方財政窘困,反倒有可能使財政窘困病情加遽。

從新加坡「余澎杉案」談誹謗除罪化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5.1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d043c27-d993-476c-ad4d-011df1cc957c

相較昔日黨國時代,台灣今日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水準提升固有所提昇,惟仍有諸多缺陷。重要課題之一,就是刑法誹謗罪時而淪為箝制言論、打壓新聞自由的武器。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新加坡16歲少年余澎杉(Amos Yee)因於今年3月27日在YouTube發佈短片〈Lee Kuan Yew Is Finally Dead!〉, 並於同月28日上傳李光耀與前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惡搞圖片,29日遭15名警察進入家門將其逮捕,31日旋即遭檢察官根據影片內容以散布猥褻物、傷害基督徒情感及侮辱等三項罪嫌起訴。相關判決5月12日出爐,法官判決前兩項罪名成立,刑責將於下個月公布。

如所週知,所謂「新加坡經驗」,有光有影。國家競爭力、政府效率、經濟發展、住房政策、廉能守法等這些亮麗成就,驚艷國際。但政府對民主、自由、人權等方面維護情況卻不甚理想,時遭國際指摘。政治言論動輒遭國家取締的記憶,台灣人並不陌生。上個月7日為「言論自由日」,其宗旨即在紀念《自由時代》週刊創辦人鄭南榕為追求言論自由而自焚殉道的無畏精神。相較昔日黨國時代,台灣今日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水準提升固有所提昇,惟仍有諸多缺陷。其中重要課題之一,就是刑法誹謗罪時而淪為箝制言論、打壓新聞自由的武器。

以近年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屢針對媒體、政治對手提出誹謗自訴案而言,雖從結果而論雖敗多勝寡。但實則乃透過提起刑事訴訟之舉,讓批評者陷入刑事訴追的風險,更能使相對人乃至日後潛在批評者形成「寒蟬效應」。這點便是許多專家學者,倡議我國應將誹謗罪加以除罪化,而改採民事手段處理的理由。2000年7月的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心態保守,雖肯定誹謗罪的合憲性,但這並不意謂禁止國會在綜合衡量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與對個人名譽權保護間,做出「誹謗罪除罪化」立法政策判斷。若干人士擔憂「誹謗罪除罪化」,將會放任名譽權恣意受到侵害云云,惟這種觀點實則係將「除罪化」與「無管制化」混為一談。詳言之,除罪化只是基於刑法最後手段性,將原為刑事犯罪行為移出刑事責任領域,改由民事或行政責任承接,並非放任名譽權恣意遭他人無端侵犯。

權以去年媒體曾報導的「趙銘圓 vs薛光傑」案件為例,董氏基金會所屬的華文戒菸網部落格版主薛光傑醫師,於2013年11月以「政府不重視食安,殺人如麻的菸商也看不下去」為題發表文章,且在標題下方張貼菸酒公司董事、菸酒工會理事長趙銘圓照片。趙銘圓以該行為造成其名譽受損為由,採民事訴訟方式提告,求償象徵性的賠償1塊錢,並登報導歉。台北地院審理後,於2014年6月判決原告趙銘圓勝訴,被告薛醫師須象徵性賠償1元,但只須要在網站刊登道歉啟示。本案被告不服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於同年12月仍遭駁回。在這件司法爭端裡,原告趙銘圓選擇採民事訴訟方式主張權利,依舊能順利達到回復名譽目的,由此足證反對誹謗除罪化觀點,恐是陷入「刑法萬能主義」迷思罷了。

記得2012年2月間中國國民黨中常委邱復生曾在中常會提案推動「誹謗罪的刑事除罪化」,以落實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當時黨主席馬英九裁示「交由相關單位研議」。雖然馬英九黨主席一職雖已於去年底倉皇辭任,但其仍為中華民國現任總統,直到明年5月。總統無戲言,3年光陰轉瞬已逝,研議成果為何,馬總統要不要給個說法?

2015年5月16日 星期六

Dome furor exposes big weaknesses in graft law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than Zha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5.15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5/15/2003618300

After investigating the Taipei Dome project, the Taipei Clean Government Committee recommended that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report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to the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for allegedly illegally profiting Farglory Land Development Co (遠雄建設). It seems that the new city government has shown its determination to fight corruption.

However, in the case of the Taipei Dome, can Ma really be convicted of profiteering?

Ever since the contract for the Taipei Dome was signed, there have been numerous contract revisions and design revisions, turning a sports cultural park for the public to use into a profit-oriented commercial center. Ma, who was Taipei mayor when the contract was initially signed, will find it difficult to clear himself of suspicions of illegally profiting Farglory.

Nonetheless, according to Article 6 of the Anti-Corruption Act (貪污治罪條例), people can only be convicted of illegal profiting — and imprisoned for a minimum of five years — if they were aware that their acts were illegal and that they had illegally profited an individual, ei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resulting in that individual’s profit.

Hence, even if Ma’s administration made numerous concessions to Farglory, including reducing royalties to zero and allowing Farglory to add more department stores and office buildings to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the Act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stipulates that the authorities should give tax incentives and financing benefits to the successful bidder, and since the law is quite loose on how many benefits can be given, it is debatable whether those numerous profiting acts can be regarded as conscious violations of the law.

People can only be charged with illegal profiting if they have actually profited someone. Howeve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costs of the Taipei Dome are extremely high and the huge business opportunities after the facility starts operation exist only in potential. Moreover, this case could end up in a drawn-out lawsuit, leaving the Taipei Dome in ruins. Therefore it is highly debatable if the requirements for convictions of illegal profiting will be sound.

In addition,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had to be approved by government officials on many levels, which means that many officials would have been involved. Buck passing can be expected and conviction will be difficult.

The success rates of convicting people of illegal profiting have never been higher than 30 percent. The difficulty of holding people liable for the Taipei Dome project highlights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law. Especially since the requirements in law are unclear, it is difficult to distinguish between acts intended for illegal profiting and acts intended to serve the public. If this law is widely used by prosecutors to charge people, malicious prosecutions are likely to occur. Consequently, public servants will hesitate to serve the public.

Due to the obscurity of regulations on this offense and the difficulty of obtaining convictions, if prosecutors are slow to investigate and collect evidence, as is the case with the Taipei Dome, on which prosecutors are doing absolutely nothing, then under the principles of no penalty without a law and in dubio pro reo, or “when in doubt,” for the accused, as practiced in criminal trials, it is easy for public servants who violate the law and abuse their position to escape penalty.

If that is so, the Anti-Corruption Act and the many anticorruption agencies that have been created, as well as the UN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recently ratified by the legislature, will only pay lip service to fighting graft.

2015年5月14日 星期四

體育運動人權應納入憲法保障

陳耀祥(永社副理事長、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5.1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16093

人類應該享有參與體育運動的權利,並且保護和發展體育運動之道德基礎及參與體育運動者之人性尊嚴,確保運動員免受剝削。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台灣民主化之後,歷次憲改都集中在政府體制部分,各界忙著解決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及凍省等重大政治改革議題,人權保障方面並未受到應有的關注,此種現象雖有其政治上的需要,但是,也必須適度地導正。由公民團體主辦,2015年5月2日在立法院召開的「台灣憲改藍圖會議」中,各團體的共識宣言中雖提及「擴大人權保障、強化人權保障機制」,但是,人權清單包山包海,議題千頭萬緒,各有主張,所以留待第二階段處理。各界提出的人權清單中,體育運動人權一直未受到應有的關注。

筆者認為,「體育運動人權」已經成為國際人權的重要一環,應該納入憲法規範,方能與國際人權保障體系接軌。體育及運動不僅是國家實力的展現,也關係到國民健康及生活品質,很可惜地,現行憲法及增修條文中都缺乏明文。

2015年5月2日在立法院召開的「台灣憲改藍圖會議」中,各團體的共識宣言中提及「擴大人權保障、強化人權保障機制」。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197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NESCO) 第20次會議擬訂「國際體育運動憲章」 (International Charter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 時,就提出「體育與運動是基本人權」的主張,明文保障任何人都有進行體育及運動之基本權利,這些權利是對人格充分發展所不可欠缺的,應該在教育體制內及其他社會生活領域中,確保人民透過體育及運動以發展其身心及道德能力之自由。無獨有偶地,歐洲運動憲章(European Sports Charter)也揭示人類應該享有參與體育運動的權利,並且保護和發展體育運動之道德基礎及參與體育運動者之人性尊嚴,確保運動員免受剝削,包括濫用毒品、性騷擾和虐待,特別是兒童,青年和婦女等。

除此之外,其他國際組織也一再重申體育運動的重要性,2002年世界衛生組織 (WHO)提出「讓健康動起來」 (Move for Health) ,推動「將運動習慣與體能活動深入每一個人的生活中」;聯合國於2003年11月3日第58次會員大會第5號也決議:透過運動促進達成教育、健康、發展與和平的目標。換句話說,聯合國及世界各國家都將體育運動列為國家發展目標,也視為人民生活品質及國家競爭力的指標。

筆者以為,食衣住行育樂為人類基本需求,也是國家任務的重要內容。國家對於人民負有生存照顧義務,此種義務當中也包括體育運動事務在內,所以,不但在憲法上應將體育運動之發展明列為國家目標,作為國家義務,更應該將體育運動列入人權清單中,賦予人民自由進行體育運動之權利,以發展人格,維護健康、改善生活品質及提升國家競爭力。期待各界共同努力,一起打造健康幸福的新台灣!

Toothless swarm of anti-graft agencies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ddy Chang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5.13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5/13/2003618144

On Tuesday last week, the Legislative Yuan approved on third reading the Implementation Act of the UN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said the passing of the act shows the nation’s determination to crack down on corruption. However, most of the UN convention is already included in Taiwanese laws; what has been missing is enforcement.

According to articles 6 and 36 of the UN convention, each nation should establish one or more mechanisms to prevent and fight corruption. In Taiwan, apart from the Control Yuan, which is in charge of administrative investigation and punishment of misconduct by civil servants, every government agency has an anticorruption unit.

The ministry’s Investigation Bureau and Agency Against Corruption are responsible for investigating corruption offenses. The Supreme Prosecutors’ Office has the Special Investigation Division to deal with corruption involving high-level government officials. This shows that a number of anticorruption bodies were in existence long before the implementation act of the UN convention was passed.

Despite the large number of anticorruption agencies, they seem to always be one step behind in handling cases that have caused a public uproar and that could involve corruption; sometimes they take no action at all.

Consider the controversial construction of the Taipei Dome, for example. Ever since the deal was signed, there have been constant changes to the contract and the design as the project transformed from a sports and cultural park for the general public to a profit-oriented commercial center.

Surprisingly, the anticorruption agencies that should lead the charge against corruption have taken no action at all. After Taipei Mayor Ko Wen-je (柯文哲) took office last year, he established an anticorruption committee specifically to investigate these issues, and he declassified many documents to help expose the truth. The city’s Department of Government Ethics has deteriorated to a mere dependency, making itself an irrelevant unit that the capital could just as well do without.

Even more confusing is that the controversy ove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aipei Dome has lasted for quite some time. Several people have filed corruption lawsuits against the project’s decisionmakers, but the anticorruption agencies refuse to launch investigations, claiming insufficient evidence.

The problem is that the government has established several anticorruption agencies, hoping that the law enforcer will take the initiative to launch investigations, using the enforcement powers placed at their disposal by the law to obtain official documents that ordinary people cannot obtain.

If they wait for members of the public to file lawsuits and do not even intervene until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is proven to be correct, they will miss the best opportunities for collecting evidence, while helping those who twist the law to obtain bribes and avoid legal sanctions.

In that case, what is the meaning of establishing so many anticorruption agencies and signing the UN convention?

2015年5月13日 星期三

力保江宜樺?又是一票之差的彈劾案!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5.13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513/20150513030371.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截取

近日為爭執立法院是否應審議馬總統的大法官提名案,導致民間團體意見不一,有認為現制設計是採交錯任期制,因此馬英九不得在同一任內提名全數大法官,應交由下一屆總統提名,主張拒審;另有認為提名是馬英九的「憲法義務」,而立法院則有「審查義務」但無「通過義務」,因此成立「監督大法官提名聯盟」,藉以檢視馬的提名名單。

其實,不論何種立場,立基點皆在於對於馬英九的提名毫無信心,不僅這幾次的提名人選大抵欠缺憲法意識,就連湯德宗大法官都曾經在釋字713號解釋提出僅有1頁的不同意見書,表明現在的大法官解釋已經無法達到維持水平及垂直分權制衡的功能,也無法即時保障人民的憲法權利,並狠批馬提名占多數的大法官會議,自甘放棄解釋憲法的權限,逐漸淪為僅解釋稅法案件的「財稅法院」,同為受馬提名的大法官,對於這種墮落的狀況都看不下去。

其實馬的提名禍害不僅發生在大法官,監察委員的狀況也更是慘烈。上屆監察委員在法院都判決有罪的前提下,對於張通榮關說案以及黃世銘洩密案竟然可以兩次彈劾不通過,令外界質疑監察委員是否有包庇國民黨及馬友友之嫌。而本屆監察委員在馬英九提名後,更遭外界指出該份名單根本就是在做政治酬庸,最後在民進黨堅持以秘密投票杜絕馬英九以當時主席身分透過黨紀箝制黨籍立委行使同意權之下,不僅馬的27名監委名單瞬時被刷掉11人,就連被提名為院長的張博雅,票數也只有比半數多一票,馬的提名水準,就連自家人也看不下去。

即便如此,本屆監委雖針對去年衛福部未強制下架頂新旗下正義油品而提案彈劾主責調查決策的衛福部常務次長許銘能,不過在審查時,反對彈劾案的監委認為,許銘能當時擔心下架頂新產品恐會造成國賠問題並非沒有道理,因此最後以5票同意、5票反對的1票之差而未通過彈劾案。

但這樣的理由根本就說不通:為何當時能夠在第一時間強制下架南僑的產品而不當心廠商的國賠問題?為何許銘能只擔心頂新可能提出國賠,卻不擔心消費者會不會因為衛福部違法失職未下架而受損害的行為提出國賠?如果回到去年陳其邁委員在立法院質詢江宜樺的片段,或許便可猜出端倪。當時陳委員詢問江:「究竟在架上的正義油品可不可以吃?」江答:「目前是可以」。如果許銘能有事,江宜樺也連帶必須被追究責任,難怪彈劾不會過關!

2015年5月12日 星期二

唉!陳長文!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5.1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79597

台北市政府廉政會調查馬、郝前市長「大巨蛋案」,馬英九好友、律師陳長文投書媒體「柯文哲追殺的是法治」,疾呼「大家以為那刀子只是向著馬英九和郝龍斌的心裡的那一口清廉剮,不是的,柯市府正在炮烙台灣這些年來好不容易建立的法治」;但同一位陳長文在二○○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投書同一家媒體「向前走 扁案留給司法與歷史」,卻是肯定馬政府查扁案是「當權者不要以為一日呼風就可以百年喚雨,有上台就有下台,有執政就有在野」,同樣是調查前朝,陳長文的「法治素養」卻有兩套標準!

事實上,柯市府對前朝的五大案啟動行政調查,比馬政府調查扁案還要「守法」,馬英九上任總統前,就先政治定調,嗆聲要讓陳前總統「死得很難看」,相較之下,柯文哲的確少了點像馬英九般「罔顧法治」的政治殺氣!

與陳長文談法治,特偵組在扁卸任前即對外放話要「限制出境」;扁卸任當天立即境管;特偵組檢察官排排站召開「政治對賭」記者會,嗆聲「扁辦不下去,檢察官全部要下台」;特偵組甚至遠赴日本對辜仲諒「教唆偽證」,以上檢察官之行為全部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授權與規範,但陳長文當年不談法治,反而肯定馬政府辦扁,投書聲援是「蒼天有眼,報應有時,切勿心存僥倖」,如今柯市府行政調查,並沒有如特偵組辦扁的「違法濫權」,陳長文竟「臉不紅」地以法治之名為馬、郝辯護,如此前後矛盾的陳式「法治」邏輯,是法治教育的負面教材,應為社會所唾棄!

公務員加薪 又是大選前一年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5.1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79599

繼三月行政院長毛治國率先提出「公務員加薪說」後,日前行政院副院長張善政又拋出「公務員沒理由不調薪水說」,以為呼應。仔細剖析調薪理由,行政院層峰雖宣稱以民間企業調薪情況、物價、經濟成長率…等做為參考指標,惟從時間點來看,答案似為「以上皆非」。

回顧上次公務員通案加薪時點為二○一一年,由於前一年度並無編列加薪預算,甚至導致當時行政院還曲解預算法第七十九條,主張公務員加薪乃「重大事故」,而以「追加預算」方式強行通過四十八億元預算。相較於二○一一年違法加薪行徑,行政院擬於今年概算中編列相關預算,此舉固然沒有前次形式上違法疑慮,但若考量明年一月總統、國會大選在即,加薪拉攏軍公教階級的政治企圖,依舊至為鮮明。

政府財政窘困,沉重的人事費絕對是其中一大關鍵。為求落實財政健全理想,政府人事瘦身、減少薪資費用乃最立竿見影效果的節流方案。在日本、美國、英國、澳洲、希臘一片公部門裁員減薪風氣下,我國公務員只談加薪,不知裁員減薪為何物。放眼國際,怎不是「逆風高飛」的世界奇觀?

2015年5月11日 星期一

遠雄沒完工,馬英九就沒圖利?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5.1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13435

台北市廉委會調查大巨蛋案,發現前市長馬英九擅自免除遠雄應繳之「營運權利金」,涉嫌圖利罪。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會調查大巨蛋案,發現前市長馬英九擅自免除遠雄應繳之「營運權利金」,涉嫌圖利罪,決議將全案移送法務部轉交檢察機關進行偵辦,但總統府發出聲明說是「政治迫害」,更有媒體為馬辯護,認為遠雄未完工,圖利難成罪。

然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的構成要件,公務員必須是明知違背法令,圖他人不法利益並使其獲利,始構成圖利罪。馬英九曾任法務部長,更號稱法學博士,應認馬明知促參法第11條第2款及台北市政府公告大巨蛋標案「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第2.7規定「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即營運權利金是法定應記載項目,馬卻在2004年9月20日馬趙會,避開正常議約程序及錄音錄影,擅自放棄北市府應收之「營運權利金」,以修改合約方式圖利遠雄。

雖然大巨蛋尚未完工,但馬市長使遠雄不法獲得大巨蛋案之「契約利益」,已構成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所稱之利益,實務見解有認包括政府與廠商簽約之「契約利益」,依據最高法院102年度第3次刑庭會議決議:「所謂利益,依立法理由說明,係指一切足使圖利對象(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之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不論有形或無形、消極或積極者均屬之」。

2009年士林地檢署偵辦故宮南院案,即認定業者以先期規劃之小型工程,取得正館工程後續設計監造之鉅額服務費用1330萬元之「契約利益」,雖然標案尚未完工,業者亦未領款,但士林地檢署仍以「圖利罪」起訴時任故宮院長等官商15人,足認檢察官在偵查實務上,認定圖利罪之利益,包括尚未完工,但已簽約的「契約利益」。

事實上,台北市政府與遠雄合約之條件優劣,勢必影響銀行團對遠雄貸款的額度及利率,此僅為「契約利益」之一。北市府蒐證後發現,規避正常議約程序的馬趙會後,馬違法免除遠雄「營運權利金」,使遠雄獲得條件更優之「契約利益」,馬英九圖利犯罪已經完成,檢察官除非「雙重標準」,否則沒有不辦的道理!

2015年5月10日 星期日

治得了馬英九圖利罪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2015.05.09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509/36541258

台北市廉政委員會針對大巨蛋案,擬請北市府以圖利遠雄企業之罪嫌,將馬總統移送檢察官調查,似展現了新市府除弊之決心。惟關於大巨蛋案,真能以圖利罪治之嗎?

在整個大巨蛋案裡,從簽約開始至今,就不斷出現更改契約、變更設計,甚至使一個原本能為大眾所用的運動文化園區,搖身一變成為以營利為主的商業中心,時任台北市長的馬英九總統,似乎難脫圖利遠雄之嫌。惟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法定刑屬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圖利罪,除須明知違背法令,直接、間接圖利私人不法利益外,更得有人因此獲得利益,才足以當之。

因此,就算馬市府不斷對遠雄讓步,甚至將權利金降為零,並讓其增建百貨及辦公大樓等等的行為,但因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中,授權行政機關須給予得標廠商最優惠的租稅與融資,則在法律授權極廣泛下,種種圖利行徑能否該當明知違背法令,顯有極大的爭執空間。

定罪率未超過3成
又由於圖利罪乃屬結果犯,即須有人因此獲得實際的經濟利益,則在大巨蛋建造與營運成本驚人,啟用後所帶來的龐大商機也僅是基於一種可能性,甚且若此案進入長期纏訟,大巨蛋園區恐會形成廢墟的情況下,能否合致於獲利之要件,並論以圖利重罪,實更有爭議。若再考量行政決策乃須經由重重的行政關卡,而會有多數公務員參與,就更易出現責任相互推諉與切割,致陷入難以治罪的境地。

事實上,圖利罪的定罪率向來未超過三成,對大巨蛋案相關人等的究責困難,不過在凸顯圖利罪的本質缺陷。尤其在法條的構成要件極不明確,就使圖利與便民難以區分,若檢察官大量運用此罪,就易形成濫訴,致會使公務員不敢勇於積極為民服務。也因圖利罪的模糊性與定罪困難,若檢方偵查與蒐證的動作有所遲緩,甚至如大巨蛋案般,至今仍是按兵不動,則在刑事審判必須堅持罪刑法定與罪疑惟輕等原則下,就讓違法濫權的公務員得以輕易逃脫刑罰的制裁。

若果如此,則我國制訂了特別加重刑罰的《貪污治罪條例》,以及設置了那麼多的防貪、反貪機關,甚至在最近,立法院還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顯然皆屬多餘,致淪為口號式的肅貪。


Consensus straitjacket suits KMT

Huang Di-ying  黃帝穎
(Huang Di-ying is a lawyer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Zane Kheir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5.09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5/09/2003617828

While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 (KMT) Chairman Eric Chu (朱立倫) was visiting China,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and KMT Vice Chairman Hau Lung-bin (郝龍斌) took a high-profile approach to provide a political definition of the so-called “1992 consensus.”

However, former president Lee Teng-hui (李登輝), who directed the 1992 cross-strait talks, emphasized that there is no such thing as the “1992 consensus” and denounced it as “a bunch of nonsense.”

The “1992 consensus,” a term former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 (KMT) lawmaker Su Chi (蘇起) admitted making up in 2000 when he was head of the Mainland Affairs Council, refers to a tacit 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KMT and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hat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acknowledge that there is “one China,” with each side having its own interpretation of what “China” means.

The Ma administration’s adherence to China’s imaginary “1992 consensus” — which sets the tone for a globally recognized “one China,” implying that it mean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does not only ignore historical facts, but is tantamount to the destruc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This year, for example, when Ma went to Singapore to pay his respects to former Singaporean prime minister Lee Kuan Yew (李光耀), China’s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aiwan Affairs Office immediately played on the “1992 consensus” and the “one China” principle, effectively turning Ma into a private traveler. Not only is the ROC invisible at international events, Ma can not even join a memorial service.

There are many examples of how the so-called “1992 consensus” is destroying the ROC internationally and seriously harming Taiwanese. In the 2013 Kuang Ta Hsing fishing boat case, when members of the Philippine Coast Guard opened fire, killing a Taiwanese fisherman, the Philippine government declined to apologize and provide compensation on the grounds of the “one China” principle.

At the Venice Film Festival in 2011, the Taiwanese movie Seediq Bale had its listed country of production changed to “Taiwan, China,” and the Ma administarion was unable to object to the change as it was constrained by the “1992 consensus.”

That same year, the Philippine government deported a Taiwanese suspect to China to stand trial, disrespecting Taiwan’s judicial sovereignty and human rights in the process. When the Ma government demanded an apology, the Philippine government firmly refused to issue one under the “one China” principle.
In 2010, the WHO recognized Taiwan as a province of China and rejected its request to join the World Health Assembly meeting as an observer; based on the “1992 consensus,” Ma had little choice but to bite the bullet.

In 2008, when addressing issues of compensation for the scandal over Chinese melamine-tainted milk powder, the Ma government signed the cross-strait food safety agreement with China based on the “1992 consensus.” However, Taiwanese were restricted by the “one China” principle and could not file transnational litigation. Even now, the claimants have nowhere to turn, and Taiwanese companies that suffered from the scandal have not received any compensation.

As Ma repeats China’s imaginary “1992 consensus,” he is pushing the “one China” framework on Taiwan and destroying the ROC internationally. Over the past seven years, this has caused tangible damage to Taiwan and its people. No wonder Lee Teng-hui sees it as “a bunch of nonsense.”

2015年5月9日 星期六

紙上作業反貪腐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5.0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78493

示意圖。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立法院日前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法務部稱此案的通過,展現我國反貪腐之決心。只是關於反貪腐公約的內容,目前大都已有法律規定,所欠缺者,實在於這些法制的落實。

根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六條及第卅六條,要求各國得酌設一個或多個預防貪污及肅清貪腐的機構。故就我國來說,除了有監察院為公務員違法失職的行政調查與究責外,於各機關亦配屬有政風機構,以為貪瀆不法之預防。而在法務部底下,亦有調查局與廉政署來為貪瀆犯罪之調查。甚至,針對高層公務員的貪污犯罪,在最高檢察署之下,還設有特別偵查組來專責調查。凡此種種,正顯現出,無庸反貪腐公約之通過,我國實已存在著許多的防貪、肅貪機制。

惟明明存有這麼多的反貪機關,但對於許多已經鬧得沸沸揚揚且可能涉及貪瀆的弊案,卻總是慢半拍,甚至是文風不動。以近來爭議不斷的大巨蛋案來說,從簽約開始至今,就不斷出現更改契約、變更設計,甚至使一個原本能為大眾所用的運動文化園區,搖身一變成為以營利為主的商業中心。但身為防貪第一線的政風機構,竟是無所作為。而在新市長上任後,還特別成立廉政委員會為調查,並將諸多文件解密,以讓真相曝光,則台北市政風處就著實淪為附庸,甚至是可有可無之機構,實顯得相當諷刺。

更令人不解的是,明明大巨蛋的爭議已非一朝一夕,也有不少人至地檢署告發主政者的貪瀆犯罪,惜這些肅貪機關,卻常以證據未明、尚難成案等等之理由,而遲遲不發動偵查。只是問題是,成立這麼多的肅貪機關,就是希望執法者能主動出擊,並運用法律所授權的強制處分權,來取得一般人所無法知悉的機關文件,若還要等到人民告發,甚至所提供的檢舉資料屬實才介入,實可能喪失蒐證的黃金時機,致讓貪贓枉法者逃脫刑罰的制裁。若果如此,則成立那麼多反貪機關、簽了反貪腐公約,又有何意義?

向中國國民黨黨員陳柏諭致敬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5.0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b92c9c2-2797-48a7-bbce-a23d6934b5d1

朱立倫主席領導下的中國國民黨一改馬英九總統「行憲重於修憲」的既有主張,積極策動黨籍立委提案修改憲法。(圖片來源:民報/資料照,記者唐詩攝影


聆聽,是參與政治活動的必備基本素養,也是民主思辯開展的起始點。2016年憲改列車得以啟動,政治上最主要的驅動力之一,來自中國國民黨新任主席朱立倫去年11月間將內閣制定調為憲改清單首要目標而來。為配合新黨政層峰對憲改的關心,黨籍立委賴士葆等33人旋即於去年12月火速連署提出相關修憲案,儘管論述法理不通、破綻百出,但提案效率驚人。

朱立倫主席領導下的中國國民黨既然一改馬英九總統「行憲重於修憲」的既有主張,積極策動黨籍立委提案修改憲法。那麼對於台灣各界公民團體針對憲改的各種繽紛想像,照理來說應慎重聆聽、妥善對待為是。然而在上週六(5月2日)於立法院群賢樓的「2015台灣憲改藍圖會議」裡中國國民黨的參與,相當耐人尋味。

詳言之,本次會議係由公民憲政推動聯盟(憲動盟)、全國憲改聯盟(全憲盟)、李登輝基金會、台灣教授協會、經濟民主連合等團體,共同舉辦。邀集政黨代表、立法委員、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以及草根論壇參與者約200餘人,參與會議。在開幕時,有兩位中國國民黨員上台發言,其一為立法院長王金平、發言肯定民間促進溝通的平台,使修憲水到渠成,並承諾本會期一定會完成修憲案處理等語。其二則為修憲委員會召委江啟臣,主要報告中國國民黨團修憲共識,包括閣揆同意權、降低投票年齡、不在籍投票與降低不分區立委席次立委門檻云云。接下來的戲碼很讓人熟悉,王院長、江委員因「另有重要行程」,發言完畢後旋即搭電梯下樓,匆匆驅車離去。或許中國國民黨政治頭人的行程太滿、時間太寶貴,以致沒空聆聽各界民眾對憲改的主張與想像。場內200餘位關心憲改議題的民眾究竟訴求什麼?反對什麼?因何事爭執辯論?那些蒞會致詞的政治頭人,既不關心,也不重視。

巧合的是在同一日,隔著台灣海峽的另一岸,朱立倫主席在上海復旦大學舉辦名為「朱立倫與青年有約」的演講,據報導,現場來了約200名學生與教師,會中前半段朱主席引用電影《蜘蛛人》「能力越強、責任越大」台詞,勉勵在場學生應可承擔更大、更廣、更高的責任云云。至於後半段為提問發言時間,針對台灣交換生「國民黨對台灣青年朋友吸引力沒這麼大,該如何應對?」「國民黨受到很多抨擊,輿論幾乎是一面倒,有什麼可以向318學運或在野黨學習的地方?」等尖銳問題,朱立倫主席坦率表示,中國國民黨「有更多努力空間,會努力讓台灣青年了解」云云回應。觀乎「2015台灣憲改藍圖會議」中國國民黨選擇「不聆聽」的高傲態度,朱主席所言甚是,該黨可以努力的空間實在寬廣無際。

文末附帶一提者,當日會議,有一青年陳柏諭先生以中國國民黨黨員身份報名會議,不僅聆聽全程發言,並踴躍與參與的各公民團體互動,參與討論。未來中國國民黨在憲改課題上該怎麼努力才能重拾人民信賴?與其渡海找中國共產黨層峰高幹取暖,倒不如約見小黨員陳柏諭,聊聊5月2日那一天,中國國民黨立院黨團積極主張的「恢復閣揆同意權」、「立委兼任官吏」、「不在籍投票綁18歲公民權入憲」等修憲提案遭受如何嚴厲的批判?

2015年5月7日 星期四

特偵組對政治人物的差別待遇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社會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永社理事)

法操FOLLAW 2015.05.06
www.follaw.tw/court/pointview/7009/

圖片來源:(法操FOLLAW/Yu-Cheng Chuang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規定,我國最高檢察署設置特偵組,負責偵辦部長級以上公務員的重大貪瀆案件,但在行為法上,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進行犯罪偵查,並未因是特偵組所屬檢察官而有不同,檢察官本應公正執法,不得差別待遇。但從九月政爭至近日的馬、扁政治獻金案偵辦效率,仍可見特偵組未脫政治質疑。

2015年3月間,前台北市議員徐佳青在美國談及陳前總統收受政治獻金案,經媒體大幅報導,徐佳青為引用傳聞卻「未經查證」,向扁及社會公開道歉,但特偵組在媒體揭露徐佳青海外「失言」不到兩天,立即分案調查,並開始傳喚關係人,徹查陳前總統政治獻金,特偵組辦扁是兩天分案,可謂效率驚人。

但比較特偵組偵辦馬總統的政治獻金案,2014年10月15日週刊踢爆馬總統是頂新門神,媒體人吳子嘉、周玉蔻等人分別爆料馬總統收受頂新非法獻金二億到十億元不等數額,各政論節目不斷討論,也陸續加入多名爆料人士,特偵組受不了輿論壓力下,終於在同年12月25日對馬英九政治獻金案分案調查。特偵組調查陳前總統是2天分案,但辦馬總統,從爆料到分案,歷時71天,如果這不是差別待遇,什麼才是差別待遇?

尤其甚者,徐佳青坦言她所說的政治獻金言論「未經查證」,因此公開「道歉」,此案陳前總統是否收受政治獻金的「人、事、時、地」都不明確;相反的,媒體人爆料馬總統收受科技界政治獻金二億元,具體指出「人、事、時、地」,結果特偵組對案情不明的陳前總統2天分案,卻對案情相對明確的馬總統,拖了71天才分案,這種藍、綠「差別待遇」的偵辦效率,嚴重傷害了社會對檢察官的信賴。

再者,以九月政爭為例,特偵組在2013年9月間公佈監聽最大在野黨國會黨鞭柯建銘與國會議長王金平的對話譯文,高聲指控「不法關說」,並將法務部長移送監察院調查,國際媒體嘩然。

然而,國際媒體較關注的並非「關說問題」而已,更關心監聽國會議長的司法濫權問題。如前述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規定,特偵組職掌「重大貪瀆案件」的刑事偵查與訴追,而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對於刑事偵查中案件,只能為起訴或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但荒謬的是,特偵組在曾勇夫案,居然作了一個移送監察院的處分,這明顯逾越法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因政治因素,特偵組讓自己淪為人事政風單位。

就算曾勇夫「關說」屬實,如同「張通榮案翻版」,法務部長教唆檢察官「濫權不訴追」,張通榮是市長教唆警察「縱放人犯」,這都屬刑法教唆犯罪的問題,依據刑法第125條規定「濫權不訴追罪」,曾勇夫如教唆檢察官「濫權不訴追罪」,應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偵組依法應起訴曾勇夫,而非將其移送監察院!

相類似曾勇夫的關說事實,同樣發生在2007年8月,時任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曾永權率國民黨立委潘維綱等人,向檢察總長「關說」馬英九「市長特別費案」,希望檢察官不要上訴,本於同一標準,為馬「關說」的曾永權等人應以教唆「濫權不訴追罪」追究,或特偵組也應發佈新聞稿「譴責」,但特偵組卻毫無作為。綜上,以不同立場政治人物的偵辦效率作為觀察,最易檢驗特偵組的執法公正性!

濫用他案簽結 恐成檢察官違法濫權之新棲息地

陳敬人(律師、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公法組研究生、永社社員)

法操FOLLAW 2015.05.06
http://www.follaw.tw/court/pointview/6972/

(圖片來源:法操FOLLAW

近日教育部課綱微調案引起社會高度質疑,不僅課綱微調有違反民主、扭曲歷史,而北檢片面採信教育部說詞,且對教育部高中分組會議錄音有應調查而未調查之違失,最後以矛盾理由簽結,前亦已經黃帝穎律師為文所批評,本文於此要談的是「他案簽結」制度之不妥。

有關檢察機關辦理他字案件之分案及報結,係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依前揭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偵查中得分「他」案者,主要係對於告訴、告發之案件,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之案件。又該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他」案進行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改分「偵」案辦理:(一)案件經調查後,發現有特定人可能涉嫌犯罪者。(二)告訴之案件,告訴人已明確並表明告訴意旨,經調查後,認已可能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者。(三)檢察總長或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實施偵查者。(四)對於犯罪嫌疑人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羈押者。

惟「他案簽結」此一較為簡易之結案方式,固然有助減輕檢察官工作量。然而,他字案偵辦、簽結的法源僅為法務部「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等行政規則,現行刑事訴訟法找不到任何條文依據。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觀,檢察官只有「起訴、不起訴、緩起訴、因民事案停止偵查」四種結案的方式,「他案簽結」則不與焉。「他案簽結」乃法務部於欠缺法律授權依據下,逕以行政規則為之,不符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法治國積極依法行政原則。

尤其檢察機關一旦使用他字案件進行偵查,常即以「通知書」而不是以「傳票」傳喚當事人。甚至告知當事人因是他字案,不必有律師辯護人到場。對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陳報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6月份檢察官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提案之研究意見中,認為傳喚被告,應以傳票為之,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不宜因案件冠字而有區別。

又刑事訴訟法第228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此即偵查法定原則。惟偵案、他案之分,標準模糊,難免受到操控,若應分偵案者改分他案,偵查法定原則已蕩然無存。

檢察機關未依規定分案,或未適時將案件改分「偵」案偵辦,致遭非議,法務部雖於101年5月15日以法檢字第10104125180號函請各檢察機關應檢討改善。惟其成效如何,從「課綱微調案」北檢違法濫權簽結蔣偉寧來看,應已不證自明。

而且,依刑事訴法第256條,告訴人僅得於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始得聲請再議。而既無法聲請再議,自亦無法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2聲請交付審判。因此,「他案簽結」若是不當運用,不僅將成為規避不起訴處分監督之捷徑,更可能成為檢察官違法濫權之新棲息地。

尤有甚者,「他案簽結」對「犯罪嫌疑人」亦不甚公平,蓋行政簽結之後,並無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書存在,因此並不受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隨時可再行偵查,此難免保留了政治黑手上下其手的空間,因此本次北檢違法濫權簽結蔣偉寧,反而陷蔣偉寧於不義。

「他案簽結」可以免去製作不起訴處分書的麻煩;亦可不許告訴人聲請再議,省卻了被上級檢察署發回重新偵查的麻煩;想查時又可恣意再行偵查來向執政者輸誠,但說來說去此一較為簡易之結案方式,難道就只是身為公益代表人的檢察官免去案牘勞形及拍馬屁的工具?果真如此,「他案簽結」制度可以廢除了吧!

2015年5月6日 星期三

與憲改共舞的轉型正義

洪崇晏(作者為永社執行秘書)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5.0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08621

轉型正義所做的善後工作,必須要包含在「憲法」層次當中,才能夠真正「徹底」地有落實的希望。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簡榮豐攝

根據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的定義,轉型正義「是一個社會在民主轉型之後,對過去威權獨裁體制的政治壓迫、以及因壓迫而導致的社會(政治的、族群的、或種族的)分裂,所做的善後工作。」我認為這些善後工作,對於飽受述十年深刻摧殘的整體臺灣社會而言,必須要包含在「憲法」層次當中,才能夠真正「徹底」地有落實的希望,這也是全憲盟等各公民團體不斷強調的目標之一, 以下對轉型正義有一些引申解釋,並扼要地分析我所認為轉型正義在憲改運動當中應該扮演的角色。

首先,轉型正義的主要工作至少應該包括:
1. 對於受害者,不論是個人、族群或環境,必須「復原與賠償」
2. 對於加害者,不論是統治者、執行者或組織,必須「追究責任」
3. 對於威權壓迫的歷史與情況,必須「呈現真相」

並且我進一步認為,不能夠忽略第四種工作方向,也就是:「對於往後的國家與社會,必須『避免再度發生』」。這四個工作方向,應該要有法律依據,而且參照德國憲法,在臺灣社會曾受到威權政府造成極大傷害的情況下,恐怕是非常有必要將這些工作的「意義、必要性及授權」在憲法當中作出更明確地宣示或規定,譬如明定「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它和保護它是政府的責任」。

再來,就需要轉型正義的對象範疇,我主張必須進一步拓寬:因為一旦仔細檢視社會與歷史,除了最常被看見以及被討論的政治壓迫、本省外省族間的群撕裂之外,如今的臺灣還應該要更進一步意識到──威權造成的傷害並不僅僅只在於「生命或族群」,轉型正義的領域也不應該僅限於狹義的「政治壓迫」。

我認為包含教育文化、媒體言論、集遊結社、人權意識、性別環境、生態環境、土地空間、勞資階級、經濟結構、原住民族與新住民族、身心障礙者和各種弱勢/少數族群……在內都存在著撕裂,從我們的歷史、課綱、國土規劃、居住政策、經濟政策、勞工政策(當然也包括工會組織和罷工等各種談判工具)、集游法規、婚姻制度、能源政策、選制、政黨法等各面向開始,都必須進行嚴謹的轉型正義討論與工作。

圖為RCA員工高喊口號要求勞動部長陳雄文道歉
(自由時報/記者廖振輝攝)

對於威權政府,甚至後威權政府時期所壓迫的勞工、破壞的環境(譬如RCA案),即便未必是因為「威權獨裁體制直接的政治壓迫」,仍然應該要有「復原與賠償、追究加害者責任、呈現真相、避免再發生」等工作的進行。

這些工作都不應該在憲改的過程中被遺忘,甚至憲改本身就既是轉型正義的開始也是過程;至於是以重新制定憲法、修改納入憲法、具體落實憲法或者哪一種方式開始,這是我們應該要仔細討論、權衡與作出決定的下一個重要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