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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7日 星期四

王卓鈞殺人未遂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4.03.27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mar/27/today-o9.htm

二○○四年泛藍群眾持汽油彈、石塊、棍棒攻擊警察,甚至還用強力彈弓射穿警用盾牌,但王卓鈞當年並未以警棍還擊,僅以水柱驅離群眾;對比之下,太陽花學運,學生「手無寸鐵」,王卓鈞卻率領警察以盾牌跺學生的腳、以警棍打破學生的頭,行政院內滿地血跡(此有影片為證,國際媒體亦同步報導)。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但王卓鈞對不同立場的群眾,進行是否殘暴驅離的「差別待遇」,這當然違法。此外,同法第七條規定「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但驅離行為的目的是要群眾離開,警察卻以盾牌跺學生的腳、以警棍打破學生的頭,這種行為的目的是報復,不是驅離學生,王卓鈞違法行為明確,應負行政責任。

尤其甚者,王卓鈞下令警察攻擊學生頭部,依據最高法院判例「手持木棍等工具向被害人頭部猛擊時,主觀上即有殺死被害人之不確定之故意」,王卓鈞涉及刑法殺人未遂、重傷、傷害等罪,在刑事責任上,王卓鈞的下場,絕對比黃世銘更慘!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照片轉載自 DW.DE〈台湾"反服贸"学运越演越烈〉http://dw.de/p/1BV0i(2014.03.24)

20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從黃世銘案判決看檢察制度改革」座談會(現場影音+與談資料)





■ 照片:http://ppt.cc/e0EG

■ 與談資料:吳景欽pdf

■ 現場影音

主持人:
高涌誠(永社秘書長、前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與談人: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與談人:
尤美女(立法委員、前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


現場發問1


現場發問2

現場發問3

內政委員會的幽靈議事錄?

李彥賦

2014.03.23蘋果即時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40323/365338

內政委員會輪值召委陳其邁預告,下周一內政委員會仍然將服貿協議列入會議議程,不過這只是預留開會時間,在馬英九尚未道歉及回應之前,不會進行服貿協議的審議。但不論會議是否進行,終將面對的問題是:張慶忠在3月17日的脫序行為應如何處理?

依照立法院議事規則,議事錄是用以記錄各次會議的討論及進行過程,除了參與人員、討論的議案、決策的過程,當然也包括了會議的開始及結束的時間。除此之外,按照議事規則,議事錄必須在下次會議開始時宣讀,以供委員確認是否有誤。也就是說,當下一次內政委員會會議開始時,「確認上次議事錄」的過程必然是朝野攻防的重點所在,但問題在於,17日的議事錄真的存在嗎?

根據媒體報導,張慶忠當時以「私人麥克風」宣告兩岸服貿協議已經委員會審查完成、送交院會進行包裹表決後,便要求議事人員將這段「未宣布開會、也沒有發言詢答、討論議決等程序下,逕自宣告服貿備查」的過程,記載在內政委員會的「議事錄」當中。由於當時張慶忠是以私人麥克風開講,主席台麥克風根本沒錄到音,在場的議事人員也根本沒有聽到會議是否開始、何時結束,就連會議室的多媒體螢幕上到最後也仍舊顯示著「會議狀態:會議尚未開始」。

簡單來說,當天會議根本還沒開始、無從紀錄,張慶忠卻要求議事人員作成這份不應存在的幽靈議事錄,除已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之規定,應送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外,並也該當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議事人員雖受張慶忠脅迫,但其明不存在卻仍然捏造會議開始與結束的時間,以及無從確知的會議內容,也已然觸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應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2014.03.23攝於立法院群賢樓「反黑箱服貿行動」現場

2014年3月22日 星期六

「從黃世銘案判決看檢察制度改革」座談會

(現場影音+與談資料: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4/03/blog-post_3594.html


★★★為支持「反黑箱服貿協議」行動,本場座談會,場地移至:立法院【濟南路】街頭民主教室講台,9:30準時開始。造成您的不便請您諒解。(當日聯絡電話:02-2388-3997)

ps.本座談停止報名,請直接到現場即可。  


司法史上首位遭刑事判決有罪的檢察總長,其判決結果於司法上的意義是如何?又將可能會造成什麼影響?以及檢察制度改革是否能有所進展?後續的制度改革又該怎麼繼續?邀請大家一同關注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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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年3月23日(日)上午9:30開始~11:30
地點:立法院【濟南路】街頭民主教室講台(反黑箱服貿協議現場、台大校友會館外面)

主持人:
高涌誠(永社秘書長、前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與談人:(依姓氏筆畫排序)
尤美女(立法委員、前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2014年3月21日 星期五

國會警察權的法律問題

張雁翔(作者為律師,永社社員)

*本文經刪減後刊載於 2014.03.21 自由時報〈美麗島 五二O 野百合 太陽花〉,此為完整版全文。(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mar/21/today-o17.htm

據報載,反黑箱服貿學生團體占據立法院議場,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會保護學生安全為主,不會強制驅離,但王院長同時又強調國會自主對象是以立法委員為對象,所以學生不適用「警察權」,這樣的說法在法律上有所疑義。

立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項規定:「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第5條規定:「為維護會場秩序、防止危害及保護委員安全,警衛人員得應院會或委員會主席之召喚,進入會場,執行警衛勤務。」這些規定所提到的國會議長警察權範圍,應是「地點的範圍」而非「人的範圍」,如此立法的考量來自於權力分立原則,使國會自主不受行政權的干預,一般警力若要進入立法院,即須院長同意。

外國立法例上,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議長管轄議會大廈並在大廈內執行警察權。在聯邦議會大廈範圍內,非經議長許可,不得搜索或扣押。」以及日本國會法第118條之2規定國會議長得對「議員以外」擾亂議會之人行使警察權,很明顯的是以地為範圍,而非人為範圍。

因此,如果不具國會議員身分的一般人民,在議場內有影響秩序時,也是由國會議長行使警察權驅離,相對的,國會議員如果在議場以外的地點有違反秩序的行為,也當然並非國會議長警察權所得管轄。所以在國會議場中的學生雖然並非國會議員,但要將其驅離仍需立法院長的同意,王院長若表示不會強制驅離,行政權即沒有強制干預的權利。



2014.03.21攝於立法院濟南路側


2014年3月19日 星期三

大法官釋字第342號看服貿「無效」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4.03.1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mar/19/today-o3.htm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張慶忠未經委員會審議,在國民黨團強力動員下,逕自宣布兩岸服貿協議送院會「存查」,嚴重違反議事規則與民主程序,此服貿協議違憲無效,人民無需遵守。

大法官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簡單的說,依據前開大法官解釋意旨,立法院對於兩岸服貿協議的審議,也當然要在不牴觸憲法的範圍內,依立法院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

然而,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章至第六章規定之立法院議事程序規範意旨,國會開會至少應有宣布開會、報告事項、詢問、討論、表決等「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但國民黨立委逕自宣布通過兩岸服貿協議,並未踐行立法院議事規則上開最基本的「正當法律程序」規範,顯屬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對於這樣違反議事規則通過的服貿協議,應認定違憲無效。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4年3月17日 星期一

人民大串連監督立法院 啟動「捍衛民主120」行動

照片來源:台灣人權促進會



反對馬政府推使服貿粗暴闖關   搶救人民生存權益   捍衛民主120小時

繼上週3月13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正式將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排入聯席會審查後,本週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又將繼續安排二天半的服貿聯席會審查。各種跡象顯示:在馬總統限期通過的壓力下,林鴻池、張慶忠等立法院國民黨黨團幹部,計畫在本週3/17-3/21聯席會逕自宣布完成服貿協議審查,或逕付二讀,送交院會處理,以「包裹表決」輕率取代實質審查。 在這關鍵時刻,民間社團串連發起「捍衛民主120小時」行動,強力監督立法院,阻擋馬政府毀壞民主體制、推使服貿粗暴闖關,從壟斷利益的少數政商手上奪回人民生存權益。

根據台灣指標3月10至11日所作民意調查,高達73.7%民眾認為立院應對服貿協議進行逐條審查和表決,即使是國民黨支持者也有68.1%支持逐條審查和表決。顯示越來越多民眾了解到此一協議若強行通過生效,將對自身生計權益造成深遠影響,更顯示了人民期待立法院聯席會所進行的兩岸服貿協議審查,絕對不能流於形式化、國會絕不能自動繳械淪為行政機關的橡皮圖章。

我們不能再坐視少數執政者與權貴階級,片面決定台灣人民的未來。服貿協議內容不僅攸關全台灣二千三百萬民眾的工作、生存、尊嚴,其審查同意程序更將深遠影響台灣國會監督制衡機制的存亡。

本週立法院審查服貿,對於台灣未來的經濟民生、政治民主都將是一個重要的關鍵時刻。各界民間社團大串連,將於3/17上午至立法院表達訴求主張,發起「捍衛民主120小時」行動,要求馬政府停止干預國會自主,要求各黨立法委員落實實質審查,國民黨立法委員不能聽從黨意扼殺人民生計,棄守立委受人民託付的民主職責。


發起團體:民主陣線、台灣勞工陣線、台灣農村陣線、台灣人權促進會、守護民主平台、台灣教授協會、澄社、永社、婦女新知基金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憲政公民團(原憲法133)、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黑色島國青年陣線、公民覺醒聯盟、捍衛苗栗青年聯盟、行南文化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高雄市產業總工會、大高雄總工會、文化元年基金會籌備處、民間監督健保聯盟、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勵馨基金會、嘉義市桃山人文會館、黨產歸零聯盟、台灣女人連線、台灣社、台灣北社、台灣南社、台灣客社、台灣公義會、台灣公義社、台獨聯盟、公投護台灣聯盟、908台灣國、兩岸協議監督聯盟.....陸續擴大中。

特偵組該廢而非降級

吳景欽

蘋果日報 2014.03.17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317/35706057/


馬總統準備提名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顏大和為下一任的檢察總長,法務部亦研擬將特偵組,從現行配置於最高檢察署降至高等檢察署。惟關於特偵組的未來,該考慮者,實為廢除,而非僅是降級之問題。

我國的特偵組乃設於最高檢察署之下,不僅層級高,同時身為指揮者的檢察總長,根據《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7項,乃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並有四年任期保障及不得連任的設計,藉由任期保障,正在保持檢察總長不受外力干預,而不得連任的設計,更可使其無後顧之憂,而免於陷入政治紛爭的泥沼。

政爭後喪失公正性

2014年3月11日 星期二

李朝卿復職?施明德踹共!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4.03.1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mar/11/today-o3.htm

中國國民黨南投縣長李朝卿因涉嫌收取工程回扣,遭檢方搜索縣府、扣押裝有三十萬元茶葉罐,對李聲押後以貪污罪起訴。李朝卿在去年三月底交保後向內政部申請復職,但遭各界批評,其中前紅衫軍總指揮施明德對馬英九喊話「若南投縣長李朝卿順利復職,他會讓紅衫軍再現,而且抗爭會更激烈」,內政部趕緊依「公務員懲戒法」移交監察院調查,將李繼續停職。

昨天李朝卿率領支持者到內政部陳情,要求「復職」,內政部態度似也出現變化,次長蕭家淇說「會斟酌李朝卿申請復職的理由、當時沒有准予復職的原因,以及公務員懲戒法、地方制度法等相關規定,做綜合性研議,儘快決定」,但內政部去年三月決定李朝卿繼續停職的理由,是以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規定,因李朝卿違法「情節重大」送請監察院彈劾,而監察院也在去年九月通過彈劾,並將李轉送公懲會,這代表李朝卿違法「情節重大」的停職事由並未發生變動,內政部豈可「昨是今非」地讓李朝卿復職,讓李朝卿以縣府資源為國民黨輔選?人民除了將以選票制裁貪腐外,施明德也應信守「讓紅衫軍再現」的承諾。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