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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8日 星期六

看你一路黃牛到什麼時候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9.28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28/today-o4.htm

各界認定特偵組違法濫權,朝野立委要求檢察總長黃世銘「自請調查」,但黃總長認為自己沒錯,堅持不道歉、不下台、不自請調查、不停職,社會又能奈他何?

檢察官改革協會發布聲明,呼籲台北地檢署及監察院對於黃世銘涉嫌指揮特偵組違法監聽一事,立即介入調查。事實上,對於檢察總長黃世銘的違法監聽、洩密及非法公佈譯文等犯行,已有多位律師向台北地檢署遞狀告發,北檢雖有刑事犯罪的管轄權,但基層檢察官恐畏懼總長的上級官威,而不敢依法偵辦;民間司改會雖然也對黃世銘的違法失職,向監察院檢舉,但監察院沒有法定辦案期限,恐因政治因素而拖延辦案時機。

所以,人民只能寄望民間公益團體、律師公會,依據「法官法」檢察官準用之規定,檢察總長涉嫌違法失職,民間公益團體、律師公會可以主動移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且有「三個月內」作成的法定期限;檢評會對此「國際關注」的違法監聽案,應舉行聽證程序,以昭社會公信,並依法在三個月內作成懲戒黃世銘的決定,儘速還台灣民主法治與人權一個公道!

(作者為律師)

2013年9月23日 星期一

PR22號法庭觀察團 0923開庭後聲明


徐世榮教授和洪崇晏同學提起刑事自訴,控告國安局局長蔡得勝、大同分局偵查隊長賴俊堯、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長歐陽俊,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傷害、私行拘禁、強制及誹謗等罪。今(23)日中午於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第10庭進行準備程序庭,自訴人徐世榮和洪崇晏及律師高涌誠、翁國彥、黃帝穎皆準時出庭,及近30人參與旁聽,但未見被告3人。

於法官確認自訴人兩人身份後,由律師向法官簡要說明提告內容,及本案具有公眾性質之理由,法官對於案情未做任何詢問,僅就被告3人戶籍資料,詢問自訴人可否取得補正,及是否得知自訴狀中所述「不知名穿著警察制服」之人。

律師當庭表示法院應可依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確認被告身份,及透過自訴人提供案發當日錄影之光碟查得「不知名」警察為何人,而法官並無進一步表示,僅於紀錄完成後結束開庭。

我們對於被告3人皆未到庭表示遺憾,自訴狀所載3人地址資料皆為工作地點,法院應相當容易確認及將通知送達被告,同時案發當日錄影資料充足,法院亦應可查得「不知名穿著警察制服」之人,因此自訴人及律師團期望於下次開庭時,法院能傳喚被告3人到庭,以釐清此案之共犯及案情。

本案涉及人民於合法範圍表達言論時,遭受警方以暴力干擾、強制終止自訴人行使憲法賦予之基本自由權利,自訴人並因此受傷,及行動自由遭受限制。基此,本案已非只是個人刑事案件,而為關乎因警察及國安局濫權違法行為,產生人民基本權利受到嚴重侵害之後果,法院及社會大眾須以更嚴謹之態度面對及關心此案之發展。

感謝大家撥冗參與開庭旁聽及表示關心,由永社發起之「PR22號法庭觀察團」(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3/09/pr22.html)將持續關注此案,邀請您加入觀察團一同參與關注及給予支持。





備註:下次開庭時間11/12(二)上午9:05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3/11/pr221112.html

2013年9月19日 星期四

國師還是巫師?

李彥賦

想想論壇 2013.09.19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articles/view/1247


前言

針對北院法官裁准維持王金平黨籍身分的假處分,外界以「國師」尊稱的陳長文律師昨(14)日接受媒體採訪時,指謫北院法官「不清楚不分區立委與區域立委的差別」,並進一步指出對於不分區立委的席次分配,「政黨本來就有決定權」。國民黨委任律師在16日向台北地院針對假處分裁定提出抗告的理由,也與這個論調相去不遠:「政黨處分黨員是自治事項,法院無審判權」。不過,這樣似是而非的法律見解,恐怕連法律系大學生都無法苟同。

私人權利並非毫無節制

從陳長文律師與國民黨委任律師的邏輯可以輕易看得出來,「私法自治」的觀念被他們無限上綱了。所謂的「私法自治」,是指每個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形塑自己的生活、決定是否以及如何與他人發生權利義務關係。舉例來說,當我們農曆年節來到迪化街採購年貨時,我們自己可以決定今天到底是來只試吃不消費;只消費不試吃;從街頭比價比到街尾再決定跟哪一家購買魷魚絲;或是挑最有質感、口味最多元的一家糖果店掃貨,基本上政府都不能干預,告訴你必須要基銷多少以上才能離開這條街。又或者是在高速公路繳納過路費的方式,我們可以選擇跟遠通電收申裝eTag,也可以選擇遇到每個收費站再停下繳款,交通部不能強迫我們一定要跟遠通簽約才能上高速公路,否則就是踩到「私法自治」的紅線。

不過這並不表示「私法自治」就是化外之地,一個團體完全有權決定團體成員的去留,而司法完全不能介入。關愛之家的案例以及大法官曾就學校與學生間特別權力關係的解釋,或許就是最好的說明。

2013年9月16日 星期一

2013年9月13日 星期五

「今天監院長,明天要監誰?」-監聽合法性與特偵組存廢法律問題座談會(現場影音)


主持人:顧立雄律師(永社理事)



與談人:吳景欽教授(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



與談人:高涌誠律師(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委員)




與談人:黃帝穎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



綜合座談



國防,崩壞中

羅承宗

台灣時報 2013.09.10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56205


洪案發展迄今,國民矚目的焦點已漸從「個案真相追求」及「軍法回歸司法」兩大課題提升至關注洪案對台灣整體防衛實力的負面影響。上個月底總統馬英九雖曾公開表示洪案對募兵制的影響「不大」,惟觀乎近日商業週刊、聯合報不約而同地刊登嘲諷募兵制崩壞的相關漫畫,總統先生顯然低估了問題的嚴重性。

筆者近年已屢次撰文指出,根據國防部二○○五年「兵役制度說帖」,依國軍長年招募志願役軍、士官工作所遭遇各種困難的經驗,並考量國防安全、後備動員、文化背景、社會環境、價值觀念、政府財力等因素,現階段台灣並無採行全募兵制的足夠條件。縱使沒有洪案發生,馬政府為兌現競選政見而強推的全募兵制,早已對國軍兵源造成鉅大衝擊。洪案一出,當軍中的積弊頑習被輿論媒體拿顯微鏡逐一檢視後,不僅讓國軍長久以來堆砌的正義、親民、愛民的形象一夕破滅,也連帶使搖搖欲墜的全募兵制朝全面崩壞方向加速前進。

2013年9月12日 星期四

捐款徵信(2013年5~8月)

捐款者(依姓氏筆畫排序) / 金額(新台幣元)

Dinan Lu                  300
                500
               30,000
                300
                300
                600
財團法人陳林法學文教基金會      20,000
               100,000
岳                 80,000
穎                 14,000

                 50,000
                300
萬國法律事務所         40,000
            300
                 30,000


(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告)

感謝您給予支持!捐款者或金額若有疑問,請與永社聯繫,謝謝。

2013年9月11日 星期三

【哲學星期五@台北】─「濫權的台灣─警察故事」 9 / 13 (五) 19:30 @ Café Philo(慕哲咖啡館)



從陳雲林事件、大埔等拆地事件、洪仲丘虐死案、一直到徐世榮等人,都遇到警察違法濫權,非法逮捕民眾。警察號稱人民褓姆,一旦濫用暴力,反過來與弱勢人民對立時,他們不過是強權的工具。然而,警察的養成過程是否有問題?許多警察在執行勤務時,必須服從長官的命令時,他們是否應該具有自主性,讓良心的判斷超過服從的義務?還是當警察接受命令時,只能卑微地希望自己不要成為濫權者的代罪羔羊?

回顧2013/7/23馬總統參加衛生福利部揭牌儀式,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於馬總統座車行經交通管制區時,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口號,事後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逮捕、送往大同派出所;參與聲援的洪姓同學在與警方推擠的過程中,亦遭警方撂倒,致其頭部撞擊人行道出血而緊急送醫,且警方並以「公共危險犯現行犯」為由,在急診室欲伺機強行帶離受傷的洪姓同學。另外,江宜樺院長於中央社出席新書發表會時,亦遭到民眾抗議,黃同學等三人分別被警察帶去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以及長春派出所。

當警察濫權以「公共危險」之名逕行逮捕和平的抗議群眾時,仔細思考「公共危險」 (雖然有其固定的法律意涵)一詞,難道不是弔詭地指向這些濫權的警察嗎? 這「公共危險」也提醒著我們,當有個人或一群人具有公權力時,不思節制,擅自擴張自己的權力,將反對者視為公共危險時,才是民主法政最危險的時刻。

在司法叢林中,一直有群俠客律師,路見不平,穿梭在大小的社會運動場合,為弱勢與正義辯護。本周【哲學星期五】很高興邀請到徐世榮與洪崇晏的義務辯護律師團之一翁國彥律師,談一下案情始末與發展,並請到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來跟我們談論警察濫權背後的制度與價值的錯亂。

2013年9月10日 星期二

特偵組濫權!馬總統應向全民道歉

黃帝穎

想想論壇2013.09.10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articles/view/1223


2013年9月,特偵組公佈監聽最大在野黨國會黨鞭柯建銘與國會議長王金平的對話譯文,高聲指控「不法關說」,並將法務部長移送監察院調查,國際嘩然。然而國際媒體較關注的並非「關說問題」而已,更關心監聽國會議長的司法濫權問題。

檢察總長黃世銘回應外界質疑的違法監聽與政治打手時表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後,與世界各先進民主法治國家都是一樣,檢方要偵查犯罪,必須要取得公正第三人,也就是法官許可,因此柯案監聽經法院核准,應屬合法。同時黃也強調自己藍綠都辦,所以不能算是政治打手。


關說犯何罪?

吳景欽

ETtoday論壇2013.09.10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910/268132.htm


馬總統大動作召開記者會,以民主法治史上最恥辱的一天,來形容此次立法院長、法務部長等所涉及的關說案。惟不論此案是否為政治鬥爭,但應思考的是,到底關說犯何罪、此案是否有證據能證明如此之事實等,恐是須先釐清的問題。

我國刑法並無所謂關說罪存在,所以嚴格來講,關說並不能算是一種法律概念,而僅是在陳述一種事實與情況,至於關說是否違法,甚或犯罪,仍無法一概而論。如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公務員針對主管事務,是不得有請託或關說人事之情況。又如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8條,公務員亦不得就私人利益為關說。諸如此類的關說,雖有違法,卻頂多為行政懲戒,但若在關說或請託時,向公務員為利益或金錢的給付,就會涉及刑法的貪污重罪,自不在話下。所以,將關說等同違法或者犯罪的說法,實屬過度簡化了問題,尤其在政府公開招標的場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6條第1項,甚至還允許以書面或作紀錄的方式為關說,凡此規定,正可突破關說即等同於不法的迷思。

論馬總統傷害司法獨立

許惠峰

自由時報2013.09.1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10/today-o4.htm


馬英九總統開記者會,明白定調立法院長王金平關說,乃是對司法獨立的一大傷害。

何謂關說,法律上並無明文,然對於如何影響司法獨立卻有很多方式,比如:馬總統對陳前總統龍潭購地案獲判無罪,公開表示「司法判決應符合人民之期待」;對陳前總統聲請保外就醫之請求,表示「保外就醫就等於是放了」;以及此次召開記者會公開宣示「這不是關說,什麼是關說」。凡此種種言論,皆已公然對司法機關之決定產生影響。以其總統身兼執政黨主席之位高權重,其言論結果造成龍潭案迅速改判有罪定案、保外就醫被駁回,此難道沒有對司法獨立造成影響嗎?

響應黃世銘「與世界同步」廢除特偵組

黃帝穎

自由時報 2013.09.1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10/today-o6.htm


各界質疑特偵組違法監聽,檢察總長黃世銘昨天代表特偵組回應表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後,「與世界各先進民主法治國家一樣」,檢方要偵查犯罪必須要取得公正第三人,也就是法官許可,而柯案監聽經過法院核准,應屬合法。

然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明訂,對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重罪才能監聽,這是通保法規定的「重罪原則」,不論是「本案監聽」或是「另案監聽」,都必須符合「重罪原則」。然而,特偵組監聽沒有涉犯刑事重罪的王金平與柯建銘兩人對話,此部分是「另案監聽」,但顯不符合該法第五條的「重罪原則」,即屬違法監聽;特偵組泛稱「合法」,擺明「睜眼說瞎話」,拒絕為違法監聽、介入政爭負責。

2013年9月9日 星期一

「今天監院長,明天要監誰?」-監聽合法性與特偵組存廢法律問題座談會



2013年9月,特偵組公佈監聽最大在野黨國會黨鞭柯建銘與國會議長王金平的對話譯文,高聲指控「不法關說」,並將法務部長移送監察院調查,國際嘩然。然而國際媒體較關注的並非「關說問題」而已,更關心的是監聽國會議長的司法濫權問題。

因此,我們必須探討,在現行法制上,特偵組於本案可否「另案監聽」?可否公佈監聽內容?有沒有權力將其上級(法務部長)移送監察院?特偵組有無「依法行政」?還是淪為政爭工具?還有存在必要與價值?


時間
9月11日(三)晚上7點 準時開始

地點
台大校友會館 3A(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3樓)

主持人
顧立雄律師(永社理事)

與談人
吳景欽教授(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
高涌誠律師(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委員)
黃帝穎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


主辦單位
永社

特偵組真的該廢了

吳景欽

自由時報 2013.09.0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9/today-o5.htm

檢察官職司犯罪偵查與訴追,又擁有極為廣泛的緩起訴處分的權力,自須保有其獨立性,故檢察體系雖隸屬於法務部,唯法務部長卻僅能為檢察行政的輔助與監督,而不能為個案偵查與訴追的命令與指示。至於檢察長,雖基於檢察一體,對下級檢察官有指揮權限,但對於個案是否追訴、是否上訴等,仍須依法為監督,而非可恣意妄為。

既然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檢察官針對犯罪的訴追,只能是依法行使職權,自不能有其他因素的考量。故若法務部長對具體個案為施壓、檢察長濫權要求不為上訴,檢察官並因此聽令而為,則此等官員就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的濫權不為追訴罪之共犯,而因有部長涉案,致屬於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由特偵組專屬管轄之案件。

2013年9月8日 星期日

他案監聽的合法性

吳景欽

ETtoday論壇2013.09.08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908/267466.htm


特偵組以法務部長與高檢署檢察長涉及關說為由,分別將之函送監察院與移送個案評鑑,法務部長也因此下台,致引發是否為內鬥的揣測。惟撇開此不論,關於特偵組針對此案的偵查作為,尤其是監聽手段,卻有商榷之餘地。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的規定,偵查機關欲對人民為監聽,不僅限於法定刑三年以上或諸如貪污、犯罪結社等之類的重罪,還須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犯罪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才得向法院聲請核發監聽票。且根據同法第12條第1項,監聽不僅有每次不得超過三十日的限制,更須在監聽結束後,將此訊息告知被監聽者。若偵查機關有違此等規定,依據此法第5條第5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刑事司法上,均不得採為證據。法律之所以如此嚴格規定,原因無他,正在於監聽乃會對人民的隱私權造成終局性的剝奪,自不能讓執法機關動輒使用,以免陷入警察關家之危險。

2013年9月5日 星期四

雙子星案辦到邱大展為止?

吳景欽

自由時報 2013.09.0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5/today-o9.htm


台北地檢署針對雙子星案為第二波的起訴,總算有一位市府官員,即前財政局長邱大展被訴,檢方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只是,從檢方的起訴罪名為背信罪來看,不僅讓人莫名所以,是否能為重刑處斷,實更成問題。

根據檢方的起訴理由,即認為北市府前財政局長,明知太極雙星團隊的投標內容不實,卻仍協助掩飾且疑似將評審委員名單洩漏給廠商,因此使太極雙星取得第一順位的優先議約權,致有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而違背其職務使北市府受有損害,自該當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的背信罪。而因其具有公務員身分,並藉由職務上的權力與機會而犯之,就須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加重二分之一。所以,背信罪的法定刑最高為五年,在加重後,其上限即提升至七年六個月,不可謂不重,似也符合檢方建請法院處以重刑的訴求。

黃朝貴怎麼辦?

黃帝穎

自由時報 2013.09.0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5/today-o2.htm


台南高分檢檢察官黃朝貴昨天在個人臉書貼文指出,天下雜誌從民國一百年起,陸續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標到台南市政府多項文宣標案,因而質疑台南市長賴清德屢獲滿意度第一,與天下雜誌拿到不少台南市政府的標案有關。此說法引發高度爭議,不只天下雜誌要求檢察官公開澄清,台南市政府也高聲駁斥,而該檢察官已在臉書自行刪文。

這讓人想起,去年十月,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也在個人臉書上貼文,質疑「台灣免美簽」以及「中國留學生加入台灣健保計畫」;當時行政院長陳冲指示人事行政總處調查此事,並以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為由,進行懲處。施文儀雖然立即關閉臉書,停止對外發言,並向外交部與長官致歉,但吳育昇代表中國國民黨立院黨團對施文儀表示不滿,考試院長關中也發表談話譴責施文儀。

馬總統常高喊「依法行政」,但會不會因為公務員臉書的「政治主張」,有「反藍」或「嗆綠」的不同,而有執法的「雙重標準」?造成選擇性「封口」?大走「言論自由」回頭路?值得全民關注!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9月3日 星期二

民主的最後1里路—人民當家作主的審判制度:陪審團種籽研習營(10/4、10/19、11/2)

陪審團(Jury)制度起源於英國,後來在美國發揚光大,成為當前美國民主的主要特色。簡單來說,這項制度就是從平民百姓中選出12人為陪審員,由他們謹慎聽取訴訟兩造證詞,並經過詳細的評議討論,最後做出全體一致的判決。陪審團制背後的精神,與我們所熟悉的法官高高在上的審判制度截然不同,它預設:所有的權力,包括執政者、法官、檢察官及立法者,都會貪污腐化,都會打擊異己政敵,都會有視野偏狹的情況,因此,惟有人民所組成的陪審團才能真正保護人民,監督制衡各種權力,並在個別案件中融入不同背景者的文化與價值。 陪審團制度已在英美等民主先進國家實施超過六百年,回顧其實際運作經驗,確實可見它發揮了保護人權的重大作用。

很遺憾,台灣的司法院以「司法改革」之名,用欺騙人民手法行假改革,不執行在歐美有數百年歷史,讓公民可以真正參與司法審判「陪審團」,而獨創全球獨一無二「觀審制」。「觀審制」如同選舉時,告訴選民如何投票,但到投票所不能投票,根本一點功能都沒有。

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完全定價能力 鬼扯市場機制

羅承宗

自由時報2013.09.0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2/today-o5.htm


馬政府堅持電價上漲,一再辯稱此舉乃「反映成本」,並反覆重申「市場機制」概念來支持漲價的正當性。但,只要具備經濟學基本素養的國民都知道,台灣的電力市場大抵屬獨占狀態,台電享有完全定價能力,可將諸如:備載電力過高導致過度投資、高價購電、高價購天然氣及人事成本過高等公司內部經營的腐敗與無效率,輕鬆轉嫁給外部的消費者承擔。所謂市場、成本之說,徒具虛偽性與欺瞞性。

政府應以服務人民為首要任務。國營事業設立雖有特定政策目標,然而最終係為創造全民福祉而存在,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條遂明定「國營事業…以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電力為民生基本物資,每次上漲往往造成其他物價連動上揚,衝擊社會甚鉅。為照顧民生,政府於財政能負擔範圍內,電力價格應維持穩定,即便虧損,也是無可厚非。誠如有經濟學者指出,以經濟福利極大為考量的公營事業,特別是無效率的公營事業,很可能須維持在虧損狀態下營運,才會是最適當的。

遺憾的是,行政院江院長似乎只對經濟官僚們言聽計從,不從健全台電體質、提升經營效率、有效降低成本等方向舒緩台電虧損問題,反廉價地擁抱以漲價為實質的「健全電價政策」。如此本末倒置、棄黎民百姓生計不顧的民選政府,國民何來幸福感可言?


(作者為現任大學助理教授、永社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