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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馬政府的「詐騙式」反核

黃帝穎

極光期刊 2013.08.27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457072.html


馬政府為了讓核四續建,除了故意提出與政府立場矛盾的「核四停建公投」,以高門檻技術操作續建核四外,更已拿人民納稅錢亂買廣告,找反核名人代言等違法侵權手段,遂行其擁核意志。

一、買反核名人關鍵字,詐騙全民

媒體踢爆,馬政府拿人民納稅錢亂買廣告,把反核人士姓名的關鍵字連結上擁核廣告,包括爸爸非核陣線召集人李卓翰、反核作家劉黎兒、綠色消基會董事長方儉等反核人士的名字,在大型入口網站輸入搜尋,皆出現「確保核安 穩健減核」的擁核廣告,而經濟部官員還透露,購買相關關鍵字多達九十二個,這是政府公然侵害人民姓名權。

大法官釋字第三三九號解釋揭示,「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換句話說,姓名權是憲法人格權保障的內涵,也就是憲法上的基本人權,人民除了有權自由命名外,更有權保護姓名不受醜化、扭曲等侵害。

民法第十九條明定,「姓名權受侵害,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常見的姓名權侵權態樣,包括未經他人同意,將其姓名使用於廣告或商品上。很明顯的,馬政府未經反核人士同意,擅自以反核人士姓名為關鍵字,進行廣告購買,導致網站上搜尋反核人士姓名,同時出現擁核立場或近似代言的廣告效果,這就是公然侵權,馬政府帶頭違法,除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更應向被侵權的反核人士與被不實廣告詐欺的社會大眾道歉!

二、政院版核四公投貌似合法

立法院國民黨團奉命強推核四公投案,以貫徹行政院長江宜樺定調的「核四停建」公投命題,企圖以鳥籠公投的高門檻,技術性封殺「核四停建」的民意,由於事涉違法,相關公務員應依法「抵抗」。

人民與公務員,基於遵行民主憲政與法治之信念,對於違法或違憲的政府行為,本有「抵抗」的權利。二○○四年八月,立法院通過的真調會條例,即因為內容涉及多項違反「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等憲法原則,因此公務員對真調會進行「抵抗」,靜待司法作成決定。同年十二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即宣告真調會「違憲」,所幸當年公務員遵守憲法、行使抵抗,未有公務員因違憲濫權而遭究責。

同樣的問題,依據公投法第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但行政院長江宜樺卻率先在國民黨中央立法行政部門研討會上宣佈,以「公投決定核四是否停建」,隨後馬總統發言力挺,並要求黨籍立委全力支持,足見核四停建之公投事項為行政院長發動,委託立法院國民黨團辦理之公民投票事項,違反公投法第十三條甚為明確,依據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可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案已經民進黨立委陳其邁、鄭麗君、李俊俋、蔡其昌與筆者向台北地檢署具狀告發,在司法作成判斷前,協助江宜樺辦理公投的公務員,都可能成為「共犯」,因此就算立法院配合江宜樺通過「核四停建」公投,相關公務員應拒辦違法的公投案,依法行使「抵抗」,免生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