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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4日 星期二

馬英九表現的機會

李彥賦

自由時報2013.06.04


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條,針對三讀通過的法律案,未發言反對的委員可以在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但下次院會(臨時會)要等到六月下旬,明顯已經來不及阻止這場法治悲劇。不過,依據憲法第七十二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總統收到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後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十日內核可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而這也是目前能夠阻止爭議條文生效的最後手段,但行政院長江宜樺卻打算蒙眼放行、護貪到底。馬總統,清廉不是你的生命、甚至比你的生命還重要嗎?林益世與賴素如,你不是切割得很乾淨嗎?這樣的一個護貪條文,就要跟你沾上邊了,你警覺到了嗎?



(作者為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