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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4日 星期二

馬的歷史定位就是護貪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立法院在上月底夜襲三讀通過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案,導致民怨沸騰,理由在於協商條文第三項未將民代「公款私用」的貪污行為排除在除罪化條款之外。也就是說,教授用政府補助研究計畫費來買按摩椅,不論是本法修正前後,都被認定是貪污的行為;但是民代用業務費喝花酒,在新法通過後卻不用負責、入監服刑者甚至可以直接出獄。同樣是貪污行為,為什麼這樣的修法文字卻讓典型貪污者由地獄飛到天堂?據報載,現在立法院議事處急著把案子送到總統府,在總統尚未公布三讀條文讓法律生效以前,我們要問的是:到底還有沒有補救措施?

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條,針對三讀通過的法律案,未發言反對的委員可以在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但下次院會(臨時會)要等到六月下旬,明顯已經來不及阻止這場法治悲劇。但依據憲法第七十二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總統收到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後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十日內核可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而這也已是目前能夠阻止爭議條文生效的最後手段,但行政院長江宜樺卻打算蒙眼放行、護貪到底。馬總統,清廉不是你的生命、甚至比你的生命還重要嗎?林益世與賴素如,你不是切割得很乾淨嗎?這樣的一個護貪條文,就要跟你沾上邊了,你警覺到了嗎?


*本文經刪減後刊登於自由時報 2013.06.04〈馬英九表現的機會〉,此為原稿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