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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4日 星期二

評林益世案判決與法官自請評鑑問題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6.04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272420.html


一、前言

各界對於北院判決林益世「貪污無罪」的法官,罵他們是「恐龍法官」,而三位法官以自請法官評鑑方式「自清」,但《法官法》第30條第3項明文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簡單的說,法官自請評鑑,並無助於對社會釋疑判決違法的問題。因此,林益世貪污無罪之判決理由,仍是各界檢視的重心。

二、北院兼採實質影響力說與法定職權說?

首先,各界批評北院為什麼只對陳前總統採「實質影響力說」,擴張總統的法定職務範圍,進而依據「違背職務收賄罪」判決阿扁「無期徒刑」;但對林益世卻採「法定職權說」,認為林益世擔任立委的法定職務,不及於中鋼等官股企業的簽約,因此判決林益世貪污無罪。



事實上,北院林益世案判決,並非純粹採「法定職權說」,而是自創兼採「實質影響力說」與「法定職權說」的「獨門見解」。北院判決似乎為了迎合最高法院阿扁「龍潭購地案」有罪判決的見解,一方面維持「實質影響力說」,但又認為「實質影響力說」過度擴張公務員職務範圍,恐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因此雖以「法定職權說」為核心,仍兼採了「實質影響力說」,但北院法官這種想兩面討好的結果,就是造成一個「四不像」的荒謬判決。

為什麼說是「四不像」?林案判決認為,林益世擔任立委的「法定職權」不及於影響官股企業的簽約行為,如果因此判決貪污無罪,這在「法定職權說」是可以理解與被接受的。但法官為了討好最高法院「實質影響力說」,貫徹「阿扁有罪」見解,在這裡論述「林益世因為只有發便籤給經濟部、詢及經濟部長施顏祥…但未後續追蹤」,所以認定林益世沒有「實質影響力」,這種「畫蛇添足」的法律見解,不只悖離社會常識,更讓整份判決成為違反「經驗法則」的違法判決。

三、林案判決違反「經驗法則」

林益世對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部分,判決書指出,法院確認林益世「拒絕降價」,則陳啟祥擔心林益世動用權勢斷料乃當然之理,此即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藉勢藉端勒索罪」,但判決主文卻認定該部分無罪,如此自相矛盾,顯屬「主文與理由矛盾」之違法判決。

最嚴重的是,北院為了判決林益世「貪污無罪」,但又希望迎合最高法院阿扁「有罪」的見解,除了兼採「實質影響力說」外,還在判決理由中比較了林益世案與扁案的不同。簡單的說,北院在判決書中,企圖對外說明,為什麼阿扁龍潭案有罪,但林益世無罪,這種判決理由,牴觸了《刑事訴訟法》最基本的「直接審理原則」。

因為林益世案的法官,最多只能接觸到林案的相關卷證,並沒有接觸到扁案卷證,當然更沒有聽過被告陳水扁及其辯護人的說法,既然林益世案法官沒有「直接審理」陳水扁,憑什麼在林益世案判決中,認定陳水扁龍潭案有罪?法官寫判決與學者寫文章不同,法官必須遵守「直接審理」的刑事訴訟基本精神。

四、結論

綜上,各界批評林益世案法官是「恐龍法官」,而法官以自請評鑑「自清」,並不能釐清上述違反「經驗法則」、「主文與理由矛盾」及「直接審理」等《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三位法官自請評鑑「虛晃一招」,顯然無助於向社會釋疑!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