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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8日 星期二

強行抽血酒測 違比例原則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3.06.18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618/35090959/


酒駕新法實施後,警察亦嚴厲取締,只是駕駛人以拒絕酒測來規避刑罰的案件,數量卻急速上升,為了避免如此情況一再發生,勢必得對拒絕酒測者強制抽血。唯依現行法制,是否允許此種作為,卻得打個大問號。

程序繁瑣侵人權

此次《刑法》修法的一種效應,就是出現為規避刑罰而拒絕酒測的情事,因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惟有在酒駕肇事的場合,駕駛者拒絕酒測,才得將之移送至醫療處,強制採取血液或體液樣本進行酒精濃度檢測。



若僅是單純酒駕,駕駛人如果拒絕酒測,則只能直接處以九萬元的行政罰鍰,而無法強制抽血為檢測。駕駛者如果對金錢不在乎,即會選擇拒絕酒測來規避刑事處罰,以致形成一種不公平。

另一方面,依此次修正的《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若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仍以酒醉駕車罪論處。而此法條中的「其他情事」,自不以酒測值為基準,而是須由執法者依客觀情狀判斷,所以,當駕駛者拒絕酒測時,警察實不應立即為罰鍰,而應對其為走直線、畫同心圓等生理平衡測試。

問題在於,就算駕駛者通過測試,並不代表酒精濃度未超標,警員或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第1項,找鑑定人對拒絕酒測者強制採取血液樣本,只是此等侵入性處分須先得檢察官以許可書的方式為同意,要件不僅嚴格,程序更屬繁瑣,甚且侵害人權極深,卻僅用之為酒測,實讓人有以大砲打小鳥之感,而有違比例原則。

就算警員改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後段之規定,將拒絕酒測者以現行犯逮捕後,基於調查證據的必要,而對其強制採取尿液或吐氣,唯此種處分雖無庸得檢察官同意,卻須有相當理由認為駕駛者已觸犯《刑法》,但在其拒絕酒測下,又何能為此判定?這樣的法條解釋與適用,不僅過於勉強,更有超越立法權之嫌。

重刑罰忽視配套

由此次酒駕修法所造成的規避問題,正凸顯出,我國對於酒駕對策,只強調加重刑罰,卻忽視相關配套的立法思維。未來若再修法,一定得引以為戒,以免重蹈覆轍。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