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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0日 星期一

教授研究不如喝花酒

—評2013年5月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案*


黃帝穎律師**

一、前言

立法院會期最後一天深夜,立委諸公「突襲式」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案,這個法案不只未經社會充分討論,連朝野立委也有多人被蒙在鼓裡,其中有關地方民代使用各種費用的免刑規定,更讓各界認為是「顏清標條款」,嚴重傷害國會形象與法治正義。因此,2013年6月6日民進黨立委葉宜津等人啟動連署提出「復議」案;馬總統也於2013年6月7日改變執政黨立場,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請行政院提請總統核准,提起「覆議」。

台大醫院創傷部主任柯文哲曾對此修法無奈反諷:「對這個國家,喝花酒和作研究一樣有貢獻」。

二、教授研究不如喝花酒

柯醫師錯了!這個國家認為「教授研究不如喝花酒」!

原本多數立委以為,讓地方民代特別費案「免刑」,可以交換到教授研究費案的解套,但《會計法》第99條之1的卻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大專院校職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支用政府機關補助之研究計劃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但已報支不符法令之相關費用,應予繳回。」換句話說,條文明定大學「職員」解套,卻漏掉了大學「教員」(即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這個法律適用的結果,將演變成,用公費喝花酒的民代與協助教授報假帳的助理「免刑」,但教授繼續被法辦!

縱使法務部或主計總處擴張解釋「大學職員」包括教授,或作立法目的解釋,認定該條文適用包括教授,但依據《憲法》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也就是說,法務部的行政解釋根本不能拘束法官,法官從新修正的《會計法》第99條之1為文義解釋或體系解釋,仍可能推認法律明定「大專院校職員」,即故意排除「教員」之免責適用,法官依此法律判決教授有罪,並使教授入獄服刑,仍是合法裁判。

社會難以忍受的是,依據《刑法》第2條第3項規定「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換言之,顏清標拿全民納稅錢1000多萬元去喝花酒的貪污確定判決,在立法院通過會計法修正案後,文義上即免除顏清標刑責,並將於條文生效後馬上釋放 ,但真正該解決的教授研究費問題,卻沒有解決。這樣的修法擺明將各級地方民代濫用公款的黑金、貪污行為「除罪化」,顛倒國家與人民的是非價值。

三、會計法第99條之1牴觸「體系正義」

會計法第99條之1對於刑責的免除規範,只免除大學職員,卻未免除大學教員;只免除首長特別費,未免除總統國務機要費,明顯牴觸「體系正義」。

有關體系正義,大法官釋字第688及682解釋理由書揭示,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並避免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

許玉秀大法官在大法官釋字第66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進一步闡釋:「不管將體系正義區分為內部體系或外部體系,區分的基本思考,都是在尋找相同的基礎,以及可以區分的不同基礎,此所以體系正義的論述與平等原則的論述雷同。相對於平等原則,體系正義是一個概括條款,具有補充規範的性質。縱使能通過平等原則的具體審查,仍可能透過體系正義截堵,此所以多數意見可以根據體系正義要求立法機關檢討改進。釐清平等原則與體系正義的關係,正好是體系正義的內涵:邏輯的一致性。」

基此,會計法第99條之1僅免除大專院校職員及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可能刑責,卻未免除大專院校教員之可能刑責,何以有此「差別待遇」?是否符合具有邏輯的一致性?年領人民800多萬元納稅錢的立委,不能以一句立法「疏漏」帶過。

再者,會計法第99條之1免除了首長和各級民代特別費使用之刑責,卻對於同具有特別費性質之國務機要費,從立委提案中刪除,依據「總統府國務機要費預算編列及支出之說明」,證明總統國務機要費具有特別費及機密費之性質。又2000年政黨輪替以前有關歷任總統使用國務機要費,不管是單據核銷或是領據列報之原始憑證,證明歷任總統很多私人開銷亦以國務機要費申報。如此具特別費性格之國務機要費,不能只以討論陳前總統等同貪腐等政治語言,作為「差別待遇」之理由,立法者有義務向人民說明,會計法第99條之1的邏輯一致性何在?否則即是牴觸體系正義之修法。

尤其甚者,會計法第99條之1第3項僅針對研究計劃「公款私用」作了除外規定,亦即只有學者研究相關經費需「公款公用」始能免責,但首長和民代的「公款」卻不需「公用」,立法院於此對公職和學者作了嚴苛的「差別待遇」,其內在邏輯一致性何在?顯有牴觸體系正義之問題。

此外,會計法第99條之1第2項「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民意機關支用之研究費」;「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大專院校職員」等規定,以時間點作為免責適用之區分,則立法者必須說明,為什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公費喝花酒免刑」,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深夜十二點過後喝完最後一杯,或帶小姐出場的民代,就不能免刑?差別待遇的理由何在?同理,研究費所區分的時間點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研究助理延一天報帳核銷,就變成不能免刑,差別待遇的理由何在?

四、結論

教授研究費與民代使用公款,不論就經費使用目的、方式與核銷行為皆不相同,立法院本來就不應該把這兩者「混為一談」,更不該拿民代喝花酒等貪污行為,來「綁架」學者研究費的刑責減免問題。如今教授繼續被法辦,公款喝花酒的貪污犯準備釋放。因此,2013年6月6日民進黨立委葉宜津等人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4條,對於法律案、預算案部分或全案之復議,得於二讀或三讀後提出等規定,啟動連署就會計法第99條之1提出「復議」案。

馬總統也於2013年6月7日改變執政黨立場,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請行政院提請總統核准,對此不當修法提起「覆議」,朝野政黨「亡羊補牢」之行為雖值肯定,但未來立法院臨時會能否對於會計法第99條之1為符合「體系正義」之修正,全民仍應密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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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發表於永社舉辦之「民代貪污除罪化—立法濫權?歷史共業?」座談會,2013年6月8日,地點:台北律師公會。
** 作者為永社理事、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法律通識課程講師。

[1] 不同意見認為,「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是指刑罰法律本身「除罪化」。如以往廢止《檢肅流氓條例》、刪除《動產擔保交易法》刑罰規範,須直接適用該等法律定罪的執行中受刑人,才能「免其刑之執行」。參錢建榮,「法務部無權釋放顏清標」,蘋果日報,2013年6月6日。本文對錢法官之見解敬表贊同,並認為實務操作上,「減刑」之輕度行為需經法院裁定,則重度之「免刑」卻由執行機關直接釋放,程序上有違「舉輕明重」之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