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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30日 星期四

延押賴素如 檢察官押什麼寶?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3.05.3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30/today-o9.htm

台北市議員賴素如因涉及貪瀆案遭羈押已近兩個月,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延押,台北地院裁定繼續羈押。如此的動作,雖可防止被告勾串共犯或證人,惟若檢察官訴追不夠積極,此延押亦無任何意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檢察官發現有犯罪嫌疑時,雖必須開啟偵查,但由於犯罪案件的複雜程度不一,故在刑事訴訟法中,並無對偵查何時終結為期間限制,而是留給檢察官一個彈性空間。惟依刑事訴訟法第一○八條第五項,於偵查中羈押被告最長為兩個月,並得延押一次,因此,在被告遭羈押的場合,此四個月的羈押時間,無形中,即等同是檢察官的偵結期限。



只是檢察實務的此慣習,卻忽略了羈押侵害人權的一面。因羈押被告,雖可防止其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但基於無罪推定與慎押原則,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得以羈押來保全被告。同時,就算羈押了被告,也不代表檢察官蒐證可以慢慢來。尤其是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針對羈押案件,應密集集中審理,此規定雖是針對法院,但由於羈押侵害人權極深,於偵查中亦應有所適用。也因此,檢察官即應將羈押中的案件,優先且密集的找尋證據,並迅速為訴追,而非動輒聲請延押來以拖待變。

尤其在賴素如的案件裡,若以林益世案的第一審判決,即對公務員的職務行為,不採實質影響力說,而採狹義的法定職權說來看,市議員根本無權對於雙子星開發案為決定,且亦查無以強暴、脅迫,如以預算通過與否來對行政機關為要脅,以迫使公務員就範之情事。

依此而論,賴素如在雙子星案件裡,只是個配角。則檢察官在面對此案件時,就應將力量集中在真正具有決策權的市府官員,而非將焦點鎖定在市議員與外圍廠商身上。若檢方一再執迷於此,就算賴素如再押兩個月,恐也難使真相大白。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