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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3日 星期四

龜與鱉 罪與罰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3.05.2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23/today-o4.htm


特偵組對林益世案的第一審判決為上訴,除指摘法官認事用法有誤外,更痛批合議庭是想一戰成名,彷彿特偵組才是正義的化身,但真是如此嗎?

如特偵組所指,林益世與陳啟祥乃處於受賄與行賄關係,而屬學理所稱的必要共犯,兩者即屬不可分割,檢方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合併偵查與起訴。惟特偵組竟將兩者為切割,僅起訴林益世,而將陳啟祥另案發交高雄地檢署為偵辦,既罔顧訴訟經濟,更無視於證據調查的共通性,不僅難以發現真實,更可能出現裁判歧異的結果。則在檢方已認定陳啟祥犯有行賄罪並為緩起訴後,台北地院卻判決林益世不成立受賄罪,致造成行賄有罪、受賄無罪的詭異現象。



而特偵組不管在起訴或上訴理由裡,一再沿襲扁案的作法,而以實質影響力說,來為林益世具有職務權限的依據,甚至還引用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所涉及的洛克希德案判決,來加強其論證。只是不同的案件,本就有其特殊性,是否可拿之為對比,實屬有疑。至於外國法院的判決,或可為他山取法之對象,惟在立法目的不同,法制背景亦有差異下,實不能、也不應成為論罪的正當化基礎。

尤其是以林益世所擔任的立委職務來說,即便身兼黨鞭,仍無具體的職務權限,若僅以其有立法折衝之權,就來認定其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具有實質影響力,致能決定任何事務,不免過於武斷,亦有違罪刑明確性原則。因此,若執迷於模糊的實質影響力說,而無更進一步的證據為被告職務權限之證明,欲說服法官形成受賄有罪的心證,恐有相當的困難。而此舉證之疑問,亦反映在本案最關鍵的錄音光碟上。

因檢方於法庭所提出的錄音檔案,遭合議庭質疑被剪接,並因此認定此內容不具有證據能力。檢察官在遇此情況時,理應積極提供完整的錄音內容或以其他方式為證據補強,若僅是消極性的爭執,致使原本被認為是一刀斃命的光碟,成為被告逃脫貪污重罪的依據,則此案將來,若以輕判或無罪確定為終,檢方實難辭舉證懈怠之責。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