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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日 星期二

抹黑宇昌 吳敦義、劉憶如過關?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4.02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4839480.html


一、前言

台北地檢署日前針對民進黨前主席蔡英文控告前行政院長吳敦義誣指小英「自己核給自己十四億」及前經建會主委劉憶如「變造文書」,作出不起訴處分。

蔡英文對此表示,希望透過司法程序,呈現國家體制問題。她了解在現在政治情勢下,要檢察官起訴相關人等,有一定的政治困難,但她還是會持續進行司法程序。因此,蔡英文也於2013年3月25日委請律師提起再議,力求還原宇昌遭抹黑的真相,端正民主選風。

二、抹黑宇昌的事實與法律問題



回顧2012年總統大選國民黨抹黑宇昌案的過程,當時經建會主委劉憶如先以「變造文書」,抹黑蔡英文在行政院副院長任內涉嫌「自肥」;隨後特偵組配合演出,在晚報上放話宇昌案「撥款速度異常」,踐踏「偵查不公開」與「行政中立」等法治基本原則;部分國民黨立委與泛藍名嘴更殺紅了眼,辱罵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國際學者何大一等人是生技業的「敗類」、「三七仔」;最誇張的是,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時任行政院長的吳敦義加碼演出,不實指控蔡英文「自己核給自己」十四億元,可見國民黨傾全黨之力,更濫用國家資源,用辱罵、抹黑,甚至不惜以敗壞台灣生技業名譽為手段,以達到馬英九勝選的私人利益。

雖然選後宇昌案因查無不法「簽結」,同為國民黨籍的立法院長王金平講了重話,認為這些「政治干預」,已造成台灣生技發展重大損失,發表遲來的「公道話」,然而當時以「變造文書」抹黑小英的劉憶如;誣指「自己核給自己十四億」的吳敦義,依據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及刑法「變造文書罪」等規定,應為選舉抹黑事件,負刑事責任。

三、北檢護航吳敦義、劉憶如?

檢驗北檢不起訴處分書內容,不難發現諸多荒謬之處,例如:吳敦義答辯說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要求劉憶如報告宇昌案前,吳未看過宇昌相關案卷,但事實上,早在劉憶如報告前一個月(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中央社引述行政院新聞稿,就針對吳敦義的宇昌爆料,進一步質疑蔡英文的政商關係,可見吳敦義所說劉憶如報告前未看過宇昌案卷,是明顯「白賊」,檢察官卻對此視若無睹。

再者,劉憶如「變造文書」的不起訴理由中,檢察官採信「劉憶如秘書可能用紙條浮貼備註於文件上,影印後就變成像原始文件」,試問哪一種影印機如此神奇,可以將浮貼備註之文件,未經塗改修飾,可以直接影印成像原始文件,這種「魔術級」答辯,北檢竟然也全盤採信,這若非刻意護航,則恐是常識不足。

更誇張的是,北檢認定劉憶如涉嫌「變造文書」之十二月十二日立法院報告資料,並未提供給立法委員,但事實上,劉憶如以「變造文書」抹黑小英之資料,立法院國民黨大黨鞭林益世也有一份,林益世還公開說「用錯誤資料有什麼好道歉」,劉憶如與林益世恐是抹黑的「共犯結構」,北檢卻枉顧事實地認定劉憶如沒有提供給立委,這不是為了幫劉憶如的「散佈不實」脫罪嗎?

四、結論

吳敦義誣指小英「自己核給自己十四億」,及劉憶如以「變造文書」抹黑小英,皆被筆者以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及刑法變造文書等罪提出「告發」,但北檢未傳喚被告吳敦義、劉憶如,亦未查明變造文書的行為人是誰,以及幕後的主使者,是否真如劉憶如所說的是「吳敦義指使」,等諸多疑問尚未釐清,即草率簽結,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課予檢察官的法定調查義務,已涉違法。

如今對於受害者蔡英文之告訴,北檢亦可以這麼多經不起檢驗的事理,為吳敦義、劉憶如作出不起訴處分,也無怪乎社會普遍質疑檢調「辦綠不辦藍」,傷害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作者為台灣教授協會會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