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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31日 星期日

〈更正〉【會後新聞稿】3/31核四公投與世代正義座談會

日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宣示「核四公投決定」,讓核能使用與公投制度再度成為舉國矚目之焦點。目前公投制度備受爭議,核四之建址及結構屢生安全疑慮,核四與公投議題的結合也使問題更為複雜。為增進國家民主憲政發展、提升環境保護意識,更為保障下一代子孫生存權利、彰顯世代正義的價值,永社特邀請學者專家集思廣益,期望共同尋求解決之道。與會人士認為,公民投票乃「直接民主」制衡「間接民主」的程序,而現行高門檻的投票率限制恐使核四公投無法通過,因此,修正公投法乃當務之急。此外,專家學者也建議,核四安全問題不僅是行政責任的問題,呼籲檢調單位應對核四建案是否為涉貪弊案主動介入偵辦調查。

台灣團結聯盟主席黃昆輝以ECFA公投為例,針對過去台聯所推動的ECFA公投被駁回的理由,就此次核四公投題目提出質疑。他表示,過去公審會以提案之主文與理由相互矛盾、主文涵蓋兩種命題,以及提案人立場與公投主文不得相反等原因兩次駁回ECFA公投。反觀這次國民黨提出的核四公投提案,不論是「主文與理由矛盾」、「一文二問」、「立場與提案不同」,都完全命中公審會對ECFA公投案的駁回理由。黃昆輝認為,核四提案根本就是公審會的照妖鏡,也彰顯執政黨「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反民主心態。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黃舒芃對於現行公民投票制度也提出三點意見。她認為,公民投票是一種確保「直接民主」進行的程序,但公審會卻屢屢逾越法定權限就提案進行實質審查,因此公審會應予廢除。第二,關於正反表述的問題,黃舒芃認為現行公投法並無針對提案做出「主文與理由必須一致」的限制,這樣的概念只是公審會逾越法律範圍所作出的解讀。最後對於公民投票的門檻問題,黃舒芃表示,投票率門檻是限制直接民主的條件,但這樣的條件不得阻礙直接民主的進行,否則無法達到直接民主制衡間接民主的目的。

崇右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主任羅承宗則認為,將核四議題付諸公民投票,恐怕行政院長江宜樺所設定的死亡航線,目前公投投票率門檻過高,照國民黨的提案來看,公投恐難通過。他以台北市議員賴素如為例,北投士林第一選區共有約30萬的有效票,若該選區選民意欲就本次貪瀆事件提出罷免案,按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規定,則需有15萬人的投票人數。羅承宗質疑,若加上天氣因素,罷免議員都恐難成案,更何況是公民投票案件的投票人數門檻高達900萬票,成案機率難如登天。他也提出,現行公民投票法亦應降低年齡限制,特別是關於世代正義的價值判斷,下一代有權作出他們自己的決定。

律師黃帝穎則以德國經驗為例,認為核四停建是出於國家對於人民生存權以及環境生態的保護義務,他質疑行政院發動核四公投不僅浪費社會資源,國民黨的核四提案內容也不符合公審會駁回ECFA案的標準。此外,行政院長江宜樺主導核四公投,顯已違反公投法第13條「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規定,恐須負刑責。他也建議,將來核四議題若真付諸公投,亦可優先考慮將核廢料放置於對於續建核四支持最高之縣市。

【現場影音】(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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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民視新聞)核四公投門檻高? 學者批壓制民意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k7LERnu2KI
(自由)永社、台聯:核四立即停建
(自由)座談提議 核廢料放最支持核四縣市
(台時)黃昆輝:核四公投主文理由矛盾
(台時)公投定核四去留 學者抨天真
(立報)談「核四公投與世代正義」 台灣永社辦座談
(新頭殼)核廢放哪?律師:最挺核四續建公投縣市
(蘋果)馬英九見反核富邦董娘 黃昆輝批:不要大小眼
(中央社)黃昆輝:核四公投兩命題易混淆
(苦勞)【會後新聞稿】「核四公投與世代正義」座談會





















評核四公投與停建爭議的法律問題




黃帝穎/律師、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兼任講師

【現場影音】(點我)


一、前言

核四是否續建議題,2013年2月行政院長江宜樺突然宣布,「由公民投票決定」,震撼各界。

對於行政院長江宜樺定調「核四公投決定」,國民黨立院黨團也擬提出「你是否支持停建核四?」公投案,並預估八月進行公民投票。但在野黨與環保團體均質疑,以現行公投高門檻的機制,馬政府明顯技術性封殺停建核四案,終極目標是護航核四續建,而江院長也不避諱的說,「公投不表示政府建核四的立場有鬆動」。

然而,針對民間呼籲馬政府應直接停建核四,馬總統則回應,十二年前的大法官第五二○號解釋文已宣布陳水扁政府停建核四是違憲,「現在貿然停建核四,恐怕會違憲」。

從ECFA公投看核四公投




黃昆輝╱台灣團結聯盟主席


首先感謝永社舉辦「核四公投與世代正義」座談會,攸關台灣民主最基本的公民投票機制,做一個深入的檢視及探討。從行政院長江宜樺拋出核四公投決定後,不僅核能問題成為輿論焦點,令人感到欣慰的是,更讓社會大眾對當前公投法不合理的地方,有更多的認識及探討。

核四公投的議題一拋出,各界對如何提出主文,究竟是正面表述或負面表述,成為爭議的焦點。為什麼會如此呢?主要的原因就是在於當前公投法的規範中,有關公投的通過與否決的門檻過高,才會產生主文如何表達影響通過結果的爭議。這是公投法中問題最大的一個條文,一定要推動修法。

反核四公投的沙盤推演




羅承宗╱崇右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現場影音】(點我)


今年3月間最受矚目的政治新聞,莫過於行政院長江宜樺公開表示,有關核四去留將由立法院發動全國性公投解決,若立院提出核四停建公投並獲通過,中選會將安排1至6個月審議期,若能在本會期成案,預估可在休會後的7、8月舉行全國性公投。

對於長期推動核四公投運動者來說,行政院的決定可謂是「遲到的正義」。但在現行公投法框架拘束下,馬政府究竟在打什麼算盤?順此走勢將會如何發展,這些重要問題應值吾人再度審慎思量。

如眾所周知,我國公投法於2003年12月31日公布施行,迄今已轟轟烈烈舉辦6次全國性公投。這6次公投的相關數據,謹整理如下表所示:

2013年3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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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黨當然要無罪推定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3.03.28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r/28/today-o10.htm


南投縣長李朝卿遭檢察官依貪瀆罪嫌起訴,檢方雖批其不顧人民安危,而請求法院重懲以澄清吏治。只是法院已裁定以兩千萬交保,李朝卿亦將依法向內政部申請復職,一位因涉貪瀆而被起訴的縣長,卻仍可安然在位,豈不怪哉?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地方首長若遭羈押,內政部須停止其職務,惟依同法條第二項,若遭釋放,如交保之情況,在任期屆滿前,仍得准予復職,這也是南投縣政府據以向內政部申請的正當化理由。而會有如此的規定,主要是因地方首長乃由人民選出,自不應由內政部任意加以剝奪,且於現階段,距離判決確定尚有一段時間,若僅因被起訴即停職,不僅有違無罪推定,恐也違反比例原則。

《政府採購法》如虛設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3.03.28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328/34915865/


南投縣長李朝卿因涉嫌收受回扣,遭檢方偵查終結後起訴,而從其所涉及的工程與採購弊案,皆採取限制性招標來看,現行《政府採購法》在防止貪瀆情事發生所為的規範,實已形同具文。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1項,政府機關對外採購,雖規定有公開、選擇性及限制性招標等三種方式,但為了避免行政機關對外招標陷入黑箱作業,自應以公開招標為原則,只有在相當例外的情況,才得為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只是即便有《政府採購法》的諸多規範,於公開招標的場合,廠商借牌投標或圍標,或收買承辦公務員洩露底標與評審委員的情事,早已非新鮮事。既然在要求最嚴格的公開招標尚且如此,則於選擇性與限制性招標的場合,問題自然更為嚴重。

2013年3月27日 星期三

恐龍司法 A片推手


羅承宗

台灣時報2013.03.27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16620

日本成人片商對侵犯著作權的台灣廠商跨海提告,上週北檢以成人片違反公序良俗、不受著作權保護理由,全案不起訴告終。北檢此舉,似又向全世界昭告我國法治水平的低落。

有關成人片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爭議,最高法院於一九九九年曾有判決(八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五○號刑事判決)以成人片違反善良風俗而主張不受保護。惟因社會風氣變遷,加上二○○六年釋字第六一七號針對猥褻出版品提出「硬蕊」(hard core)、「軟蕊」(sof tcore)的嶄新區分標準後,從二○一○年下半年起,國內幾位智財領域的重量級法學者提出多篇論文,有志一同批判最高法院見解不當,咸認即便是成人片,僅要符合最低程度創作性,就應受著作權保護。無奈僵化的檢方只知一昧墨守上世紀陳腐見解,對法學新知充耳不聞,其恐龍性格彰顯無疑。

江宜樺的「民調」紀錄


羅承宗

自由時報 2013.03.27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r/27/today-o7.htm

日前江揆與北北基三位市長摸黑交換核四意見,會後發言人轉述江揆「絕不以民調取代公投」立場。回顧江宜樺不算長的官場生涯,這種反民調立場,並不尋常。

打開江宜樺部長挺民調史,二○一○年一月針對五都升格問題,江部長搬出民調,宣稱至少過半民眾支持區長官派與鄉鎮代表轉任區政諮詢委員;同年七月針對以陳情規避遊說法登記制度問題,江部長表示,將以座談會、民調等方式,找出制度盲點;同年十月針對性交易除罪化問題,江部長表示,考慮再辦一次民調探求民意;緊接著隔月,江部長又公布一份民調,指出高達八成四的民眾,贊成政府興辦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並有七成八贊成與社區混合的社會住宅蓋在自家附近。到了隔年三月,針對高度政治敏感性的總統立委合併選舉與不在籍投票問題,江部長又勇於搬出民調數據,宣稱支持總統與立委合併選舉及不在籍投票民眾比率都超過六成,若二合一選舉及不在籍投票只能擇一優先推動,超過四成民眾認為併選應優先推動,三成六民眾則支持不在籍投票應優先推動。

2013年3月26日 星期二

新北市核四公投 江宜樺的解套契機

黃帝穎

極光期刊 2013.03.26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4822398.html


一、前言

2013年3月11日前副總統呂秀蓮到新北市政府遞交「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公投案,共五萬一千三百五十三人連署,跨過提案門檻,但新北市府民政局表示,呂秀蓮提出的公投提案,究竟是地方性或全國性公投?要報請行政院認定。

二、行政院可否決新北市核四公投

依據公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提出。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換言之,核四公投案很可能被行政院認定屬「全國性公投事項」,而不允許新北市自辦公投。

事實上,就算朱立倫市長認定屬「地方性公投」,不主動送行政院,但依據公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決定,應函送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對該事項是否屬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有疑義時,應提經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認定之。」,行政院一樣可以將新北市已通過連署門檻的核四公投案「收取」回行政院公審會自為認定,並拒絕地方政府辦理公投。

旺中併中嘉案法庭觀察:NCC應堅持原處分


鄭光倫

PNN 2013.03.25
http://pnn.pts.org.tw/main/?p=5526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去年7月以附3項停止條件及25項承諾轉附負擔之方式有條件許可的「旺中併購中嘉案」,由於旺中集團與蔡衍明不服該許可處分,現在仍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在此同時,旺中集團也嘗試履行該處分所附加的各項要求,但在2月20日遭到NCC以「未達完全切割中天電視台」為由否決。雖然遭到NCC否決,但旺中集團日後仍可再提出申請;此外,行政法院會如何判決,無人能夠預料。

回顧過去發展,在反媒體壟斷運動的過程中,NCC的態度是消極被動、亦步亦趨地跟著學生運動與社會輿論走。主委石世豪曾經表態,在數位匯流時代媒體整併才能具有競爭力,因此 NCC能否在訴訟過程中堅持捍衛新聞自由的立場、是否會放水,是各界所憂慮的。基於各種擔憂,成員以律師與法政學者為主的永社與傳播學生鬥陣合作,組成旺中案的媒體觀察小組,觀看與紀錄本案的司法過程是否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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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5日 星期一

馬總統的阿茲海默症


李彥賦

台灣時報2013.03.25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16179


馬總統日前指出「停建核四違憲」,不過這樣的說法立即被憲政學者及律師打臉,被指是「惡意曲解」。其實,只要翻開大法官五二○號解釋就可以發現,哈佛法律畢業的馬總統除了除了英文不好、法學素養糟糕以外,他的中文閱讀能力也到了一種岌岌可危的地步。除此之外,馬總統還有健忘的問題,恐怕是罹患了阿茲海默症!

首先,釋字五二○號指出核四停建乃重要政策變更事項,必須由「行政院」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詢,若經過立法委員支持即得停建。換句話說,這是「行政」與「立法」進行憲法對話的空間,關總統什麼事?總統當初說要尊重憲政體制、退居二線,你忘了嗎?

忘了就算了,馬總統執意要站來第一線,卻又站得若即若離、善變矛盾。去年立法院美牛案表決前,總統還親自坐鎮黨團大會整合黨籍立委,你又忘了嗎?總統既然對行政權有實質影響力,馬總統又因兼任黨主席而能夠「整合黨籍立委」,依照五二○號解釋意旨,核四停建與否不過就是「完全執政」的國民黨自己跟自己進行憲法對話,也就是馬英九的自言自語而已,有這麼困難嗎?

再前進一點來看,日前總統主張酒駕應該進行預防性羈押,遭法界人士質疑此舉違反人權,總統還挑釁地說要大家儘管去提釋憲,強調「願意到憲法法庭為預防性羈押辯護」,說是要保障國人生命安全,你還是忘了嗎?酒駕有生命安全問題,核四有五萬根問題錨栓就沒有生命安全問題嗎?縱使在你的解讀下,核四停建就是違憲,怎麼當時樂於擔任違憲辯護者,現在遇到更大的生命安全疑慮時,你又不辯護了呢?

(作者為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北檢有鬼?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3.2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r/25/today-o3.htm


高雄市議員、律師康裕成日前表示,有關馬政府選前抹黑宇昌事件,她在高雄地檢署控告林益世、邱毅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但雄檢只開過一次庭,隨後移轉管轄至北檢,移轉管轄的理由是「犯罪行為地不明」,然後北檢就作出不起訴處分。

原來,北檢不只對於吳敦義誣指蔡英文「自己核給自己十四億元」及劉憶如「變造文書」作不起訴處分,還替馬總統親信林益世及國民黨立委邱毅對宇昌的不實指控,不惜違反實務見解,從有管轄權的雄檢「收取」到北檢,逕作不起訴處分。

依據司法院七十八年廳刑一字第一六九二號決議,「誹謗案件,凡能收聽、收視、閱讀到該留言之地,均屬犯罪行為地,各該法院或檢察署均有管轄權」。簡單的說,實務見解認為,像抹黑宇昌這種妨害名譽案件,不管是透過記者會或政論節目渲染,全國只要能聽得到或看得到的地方,都發生了使蔡英文名譽損害的結果,因此全國各地檢察署都有管轄權。

但奇怪的是,康律師明明在有管轄權的雄檢對林益世、邱毅提告,卻被以違反司法院決議的理由,移轉管轄到北檢,最後還作出與吳敦義、劉憶如一樣的「不起訴處分」。這讓人不禁懷疑,馬政府從行政、立法到司法,對於「選前抹黑宇昌,選後掩護共犯」,有精心縝密的布局?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3月21日 星期四

「核四公投與世代正義」座談會




日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宣示「核四公投決定」,讓核能使用與公投制度再度成為舉國矚目之焦點。台灣的反核公投運動已推動數十年之久,如何透過公投制度解決核能使用是台灣民主化的重要觀察指標。

日本福島核災剛屆滿兩周年,核電廠輻射外洩所造成的污染及賠償等問題至今仍無法妥善處理,當時日本的受災人數高達三十萬人,撤離人數更高達一百五十萬人,許多居民的返家之路遙遙無期。台灣的四座核電廠、八個反應爐皆設於高活動斷層地震帶,被評定為高風險狀態,其中核四廠並因品質安全疑慮被監察院糾正在案。

核能安全關係到全民生存,但在現行公投法高門檻投票率的要求下,反核意見可能被技術封殺。有感於此,永社邀請學者專家及關心此項議題的各界人士集思廣益,共同尋找解決之道。


時間:2013年3月31日(週日)上午 9:30-12: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 A(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3樓)
主辦:永社

【主持人】

陳傳岳/ 永社理事長、律師

【與談人】

黃昆輝/ 台灣團結聯盟主席、ECFA公投提案人
黃舒芃/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羅承宗/ 崇右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黃帝穎/ 律師


2013年3月20日 星期三

違占戶沒居住權? 閣揆好威?(0320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蘋果)職業顯然有貴賤(李銘杰)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立報)違法環評結論 民團要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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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獨評)自然的限時信(胡慕情)

駁「停建核四違憲」說


羅承宗

台灣時報2013.03.20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15037


上週,美國哈佛法學博士馬總統與美國耶魯大學政治學博士江院長兩人異口同聲拋出核四預算乃「措施性法律」,貿然停建恐怕違憲、違法,不是馬政府會考慮的選項云云。在政治上,此一發言可謂清楚地為馬政府「不主動停建核四」立場定調。但另一方面讓人遺憾的是,這兩位留美法政碩彥力挺的「停建核四違憲」說,並非正確。

在民主憲政國家裡,有關政府預算的定義,我們可將其理解為:國家於一會計年度內以歲入歲出為中心所定立的財政計畫,經國會審議而成立,授權並課政府執行義務的制度。就預算法理而論,預算的法律效力並非馬總統、江院長含糊援引釋字五二○號「措施性法律」一詞就能把話說清楚,必須分別從預算歲入與歲出兩方面,簡單釐清背後的法律效力。

2013年3月19日 星期二

破檢行動 開啟信任司法的契機


黃帝穎

極光期刊第343期 2013.03.19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4806034.html


一、前言

綠色逗陣之友會主辦,台灣社及新台灣國策智庫等民間社團協辦的「破繭/檢行動」,整理曾被檢方起訴的綠營多位現、卸任公職,但最後獲判無罪而引發的檢方濫訴爭議的案例,透過義務律師團協助,針對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前立委吳明敏、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立委許添財(曾任台南市長)、雲林縣長蘇治芬等五個判決無罪確定、涉及司法迫害的案子,控告涉案檢察官濫權追訴。

媒體指出,這是民間首度針對綠營人士遭司法迫害爭議而集體提告的首例。

二、政治目的,濫權起訴?

雲林縣長蘇治芬半夜被檢察官拘提,高舉上銬雙手的新聞畫面,令人印象深刻,這一幕讓很多人認為蘇縣長一定犯貪污罪,不然檢調怎麼敢半夜到官邸抓縣長,但事實正好相反,蘇治芬歷經一審無罪、二審無罪,到最高法院無罪定讞,法院最後還蘇治芬清白,但當時「未傳即拘」,顯然違反比例原則的檢察官,似乎就此脫身,沒有人對違法拘提、濫權起訴負責?

2013年3月18日 星期一

賴清德「歸隊」?(0318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新頭殼)停建核四違憲? 許慶雄:總統放棄行政權
(蘋果)馬江對釋憲案過度簡化 (廖千瑤)
(PNN)江宜樺:違建戶居住權不受保障 華光居民激憤抗爭
(苦勞)南鐵地下化 按政院版徵收 市民赴議會 諷賴清德「歸隊」
(苦勞)樂生還在 岌岌危崖邊 415六年後 要回填 遊行誓重建

馬總統 請重修憲法


黃帝穎

台灣時報2013.03.18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14649
       

馬總統日前表示,十二年前的大法官第五二○號解釋文已宣布陳水扁政府停建核四是違憲,「現在貿然停建核四,恐怕會違憲」。馬總統所言嚴重曲解憲法,實應重修大學憲法課程!

首先,釋字第五二○號解釋並非「違憲解釋」,也就是說,大法官從未宣告「陳水扁政府停建核四違憲」,但馬總統竟謊稱「停建核四違憲」,明顯欺騙全民。

再者,釋字第五二○號解釋揭示「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簡單的說,大法官認為,像核四停建這類國家重要事項,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只要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即可變更政策、「停建核四」,可惜馬政府無意跟立法院溝通,依據憲法落實「非核家園」,馬總統甚至還公然以「曲解憲法」手段,掩護其「擁核」立場,法律簡直白唸了!


(作者為律師) 

2013年3月15日 星期五

涉嫌殺人就得羈押嗎(0315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立報)蘭嶼回饋金改補償金 台電反對
蘋果)龍部長 核電非常不道德(劉黎兒)
(自由)文化部長不想講道德(張世強
(天下獨評)江院長還記得連署保留樂生院嗎?(管中祥)
(新頭殼)南鐵東移爭議 學者批:賴清德淪禿鷹集團
(苦勞)南台鐵東移 賴清德聽鐵工局的 決策突然 自救會:為土地利益 

涉嫌殺人就得羈押嗎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3.03.15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315/34889188/


備受注目的八里雙屍命案,三名被告經交保後,雖遭檢方抗告成功,法院卻仍為交保與限制住居的裁定,不僅讓人質疑檢察官的專業能力,也衍生出一個問題,即是否涉有殺人嫌疑,就一定得羈押?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若涉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之重罪,即便無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亦可為羈押。而八里命案的被告,既然涉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則在此罪的法定刑為10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下,法院似應為羈押才是。

2013年3月14日 星期四

女婿休兵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3.1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r/14/today-o6.htm


馬總統低調證實女兒結婚,但對於女婿身分低調過頭,引發各界好奇,也隨即被媒體踢爆,總統女婿雖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卻未服兵役。

姑且不論國民黨立委以前怎麼批判陳前總統「當美國人阿公」,有沒有「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雙重標準。總統府回應說「總統女婿是僑民,所以沒有兵役問題」,但依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僑民役男若返國連續居住滿一年,或每年在台居住四個月以上達三次,即需履行兵役義務,因此,總統女婿是否不需入伍,即要檢視其如何取得僑民身分,以及取得後入出國的次數與時間,但當在野黨立委進一步向移民署、役政署調查相關資料,都遭拒絕,令人不禁懷疑,「總統女婿」的身分,才是「特權」免役的主要原因。

2013年3月13日 星期三

不是荷蘭 是尼德蘭(0313推薦閱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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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勞保年金「不如一級貧戶」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立報)政府重提阿里山都計 族人納悶
(立報)社會住宅拒愛滋 民團:公開歧視
(PNN)【兩公約人權報告審查】遍地迫遷哀鴻 空談居住正義

公投門檻高 荒誕的雙重標準  


羅承宗

台灣時報2013.03.13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13559


有關公投法應否調降門檻爭議,馬政府以公民投票是「補代議政治不足」,「與他國家相較現行公投法門檻沒有過高」等理由為抗拒修法定調。殊不知這些看似理性堂皇說詞,實則為無法自圓其說的雙重標準。

查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

「電政」笑話


羅承宗

自由時報2013.03.1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r/13/today-o2.htm


近日有反核立委提出法案,擬規定核電廠須經所在地五十公里內縣市舉辦地方公投、並經全數縣市同意,才能裝填運轉。惟某執政黨立委卻提出電政屬中央事項,地方不得辦理核電公投,否則違憲云云。對此觀點,恐有嚴重誤解憲法之嫌。

2013年3月12日 星期二

攔阻核四 貢寮奮戰30年(0312推薦閱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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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勞)災後兩年 回看福島 損失難估 重建困難 返家無期
(天下獨評)虛妄的核安,騙人的減核(顧玉玲

核四公投?馬政府昨非今是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3.12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2527020.html


一、前言

核四是否續建議題,行政院長江宜樺突然宣布,「由公民投票決定」,震撼各界。

對於行政院長江宜樺定調「核四公投決定」,國民黨立院黨團也擬提出「你是否支持停建核四?」公投案,並預估八月進行公民投票。但在野黨與環保團體均質疑,以現行公投高門檻的機制,馬政府明顯技術性封殺停建核四案,終極目標是護航核四續建,而江院長也不避諱的說,「公投不表示政府建核四的立場有鬆動」。

二、行政院提公投案,浪費社會資源?

法律上,行政院並非合法的公投提案主體,公投法規定的很清楚,人民對國家「重大政策」有疑慮時,得經連署提案公投,以推翻政府已定之政策,因此公投法第二條明文規定「重大政策之複決」為人民的公投事項;相反的,如果是政府對自己的「重大政策」有疑慮,即應自行停止執行,而不是「拉人民背書」、自辦公投。

國民黨過半數的立法院如此設計公投法,即因當年國民黨認為「多此一舉」的行政院公投提案權,不只浪費社會資源與國家預算,更將造成行政效率低落,執政者不為政策負責,所以禁止行政院有公投提案權。

2013年3月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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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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